第九章国际法是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的基本准则引言: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以适应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发展的需要。重点:1.2.3.4.5.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基本原则和规则第九章国际法是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的基本准则第一节国际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原则第一节国际法一、国际法概述二、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三、国际法的主体四、国际人权法及人权的国际保护第一节国际法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基本特征是:1.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因此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还调整国家与民族、国家与国际组织、民族与国际组织第一节国际法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交往中形成的法律,它不是国际法主体之上的法律,而是它们之间的法律;它不是在国家之上的高级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而是各国公认的法3.国际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受制裁者都是国家,国家通过协议制定国际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的实施也依靠国家。第一节国际法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方式或第一次出现际条约是国家之间所缔结的、确定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称双边条约,几个或众多国家签订的条约为多边条约。国际条约一般只对认其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现代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起此外,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以及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国际法的渊源。第一节国际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宪章》、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之中。中国等国提出并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对上述国际法文件中的国际法原则加以高度概括,迅速为各国所公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之间又有密切的联系,相互渗透和相互制约。国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国际法也是国家参加制定的。国家在参加制定国际法时就会考虑国内法的立场,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必须考虑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一个国家正式缔结或参加一项国际条约,就承担了该条约规定的义务(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一节国际法五、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一节国际法1.(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2.国家的国际际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有:(1)限制主权。(2)恢复原状。(3)赔偿。(4)第一节国际法重要主体。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常设团体,都可称为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有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还有民间团体或个人组成的非政府国际组织;有全球性国际组织,也有区域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是两社会最重要的具有广泛职能的国际组织,它是继国际联盟之后,根据1945年在旧金山会议上签订联合国宪章而成立的。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第一节国际法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促进国际合作;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为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七项原则。这些原则也构第一节国际法第二章规定了联合国会员国资格问题。参加旧金山制宪会议或签署《联合国家宣言》并依本国宪法程序批准了宪章的国家为创始会员国,共51个国家。其后加入的国家为接纳会员国,宪章规定,一切爱好和平,接受宪章所载的义务,经联合国组织确认能够并愿意履行这些义务的,均可以成为联合国会员国。接纳会员国需经安理会推荐,经联合国大会以2/3多数表决通过。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表决,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联合国设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第一节国际法七、国际人权法及国际人权保护(一)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国际人权法一般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尊重、促进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人权法的基本特征是:(1)国际人权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人权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国际习惯;(3)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尊重、促进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二)国际人权法的渊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通过和制定以及各国缔结的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宣言、决议等文件达到70多个,它们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第一节国际法(三)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和我国的立场国际人权保护是指各国缔结国际条约来确立国家在这方面的义务,并通过必要而适当的国内立法和救济措施确保国际人权的普遍而充分的实现。为保障各国履行其承担的有效国际人权义务,包括联合国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及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分别建立了监督和保证有关国家履行其人权义务的机制和程序。中国尊重和遵循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原则,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活动,如积极参加国际人权组织会议,阐述自己的人权主张,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文件的制订,签署、批准和加入了18个国际人权公约,派人参加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对国际人权保护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第一节国际法根据国际法,除通过条约承担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外,一国如何实现本国人民的人权,主要是一国的内部事务。一些西方国家抛出“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认为人权无国界。这些主张和行动实质上是强权政治的一种体现,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第二节国际私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的规范最早大量出现在国内的立法中,所以,国内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在判例有法律约束力的英美等国家,判例也就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为了寻找解决冲突的最佳途径,有关国家签订国际条约,直接规定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二节国际私法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中心和主要组成部分,大多数国际私法学家认为国际私法基本上就是冲突法。冲突规范是指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或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第二节国际私法围和系属两个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民事法律问题。系属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某一特定的法律。把冲突规范的范围和调整该规范的某国的实体法规范连接起来的根据称为“连接点”。在冲突法理论中,往往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公式化,使之成为固定的系属,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便于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种固定化、公式化的系属就是冲突规范的“系属公式”。第二节国际私法(一)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1)结婚的法律适用。关于确定结婚的准据法主要有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的属人法和前两者混合三种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2)离婚的法律适用。第二节国际私法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有三个:一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二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三是兼采上面两个标准。适用离婚实体法也是上述三种情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如果我国法院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准予第二节国际私法(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1)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要存在两种制度。一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另一种不进行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我国采取前一种制度,《民法通则》第149条规:“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能力一般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在遗嘱的方式上,英美法系国家无公证遗嘱形式,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国无代书遗嘱的规定,只有我国和韩国承认录音遗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是负责管理全球贸易体制顺利运行的国际组织,其英文缩写WTO,既指世贸组织又指国际贸易条约群和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是现代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货币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税收、国际经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而成立。世界贸易组织是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管辖范围除货物贸易外,还包括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并建立高效率旨是规范和制约成员国的对外经济行为,促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但不能直接干预成员内部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3.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创造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5.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和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三、世界贸易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和4个附件共28个议定书组成。《马拉喀什协议》是“纲”,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性质、宗旨、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决策程序、修订原则、成员的普遍性义务等。其他协议则是处理具体贸易规则、规范和机制程序的“目”,包括: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诸边贸易协议等。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和中国的对策经过14年艰苦的谈判,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生效,中国成为WTO第143个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不是民事领域的协议,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的规定。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要通过立法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转化为国内法,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律、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数百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的几年中,我国在法律调整方面的工作加紧进行。参考资料1.程晓霞主编:《国际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