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概述•进口商品检验•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概述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1989.8.1;2002.10.1)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体系《商检法》的立法宗旨(1)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2、3、9)商检机构检验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法定检验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4)法定检验的内容(6)法定检验的范围(5.1)法定检验的依据(7)进口商品检验进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残损鉴定(13)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商检法》第十四条•对象•义务主体•方式•商检机构的参与出口商品检验出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适载检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商检法》第17条适载检验“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商检法》第18条•对象•义务主体•申请期限检验监督管理制度•抽查检验制度【对象、重点】(19)•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制度(20)•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制度(21)•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制度(22、23)•认证【管理】(24、25)、验证制度【对象】(26)•商检标志、封识管理制度【对象】(27)•免验制度【对象】(5.3)•复验制度(28)•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衔接】(29)•行为规范复验制度(28)•申请人:报检人•申请理由:对商检机构作出的结果有异议•受理机构: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期限(15-45;15-60)•费用的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概述商检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商检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刑事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逃避法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第33条)•非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行为(第34条)•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第35条)•伪造、变造、买卖、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第36条)刑事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伪造、变造、买卖、盗窃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刑法第280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第37条)渎职行为(第38条)•刑事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商检失职罪(第4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