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2/26/2020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2/26/20202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Measures学习目标了解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相关的WTO纪律;熟悉补贴与反补贴税相关的程序和调查2/26/20203一、简介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三、《反补贴协议》的产生背景四、《反补贴协议》的框架五、《反补贴协议》的适用范围六、补贴的定义2/26/20204七、专向性八、补贴的种类九、反补贴措施十、反补贴措施适用的规则十一、过渡性规则和特殊差别待遇十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及附属机构十三、争端解决2/26/20205一、简介1.政府为什么提供补贴?补贴是一国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补贴是一国政府实现社会、经济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2.WTO为什么规制补贴?补贴会扭曲资源分配,扭曲市场竞争,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2/26/20206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反补贴协议》)规定了两个问题:确立、调整成员提供补贴的多边纪律。多边纪律就一国是否可以提供补贴作出规定,该纪律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以实施。规范反补贴措施的使用。反补贴措施是一种单边措施,是一成员对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并确定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由该国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单边措施。2/26/20207三、法律文本(一)《反补贴协议》的历史背景(二)《反补贴协议》与《农业协议》2/26/20208(一)《反补贴协议》的历史背景早在《1947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就已有规则用以规制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但表述含糊,没有界定“补贴”的概念,且处理措施缺乏力度。“东京回合”达成的《补贴守则》有了重大的发展,但仅有25个缔约方,影响有限。直到“乌拉圭回合”最终达成了《反补贴协议》,该协议作为WTO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适用于所有的WTO成员。2/26/20209《反补贴协议》《反补贴协议》建立在《东京回合补贴守则》和GATT的相关条款基础之上,和这些协议不同,《反补贴协议》首次界定了“补贴”和“专向性”的概念,只有专向补贴才受《反补贴协议》的调整。而且,《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规制更为详尽,对禁止性补贴和非禁止性补贴设立了详细的纪律,包括禁止性补贴的定义、不利影响的界定以及救济程序。它也扩展了《东京回合补贴守则》中有关反补贴措施使用的条款。《反补贴协议》的宗旨是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扭曲贸易,同时规范反补贴的程序和标准,防止滥用反补贴措施。2/26/202010(二)《反补贴协议》和《农业协议》《反补贴协议》既适用于工业产品,也适用于农业产品。《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农业协议》中的补贴,除非《农业协议》另有特殊的、例外的或授权性的规定。《农业协议》第21条规定GATT1994和《WTO协定》附件1A所列其他多边贸易协定的规定应在遵循本协定规定的前提下适用。2/26/202011《农业协议》第13条“和平条款”《农业协议》第13条要求对补贴进口农产品的反补贴措施应“适当的克制”。这种克制或是体现为对特定类型的补贴不适用反补贴措施,尽管其符合《反补贴协议》第五部分“反补贴措施”的规定;或是表现为除非确定存在损害或损害威胁,方可对“可诉补贴”(如国内支持)、或“禁止性补贴”(如出口补贴)征收反补贴税,而且在发起反补贴调查方面应表现适当的克制。2/26/202012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最后条款四、《反补贴协议》的框架——共包括11部分,32项条款2/26/202013五、《反补贴协议》的适用范围《反补贴协议》的第一部分规定了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并确立了“补贴”和“专向”的定义。只有符合第一部分规定的“专项补贴”,才属于《反补贴协议》的调整范围,才能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2/26/202014六、补贴的定义和《东京回合补贴守则》不同,《反补贴协议》明确了“补贴”的定义。根据条文,补贴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第一,存在一项财政资助;第二,该财政资助是由一成员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第三,该项财政资助授予一项利益。另外,不是所有的“补贴”都受《反补贴协议》的约束,只有“专向性补贴”才受《反补贴协议》的调整。2/26/202015财政资助《反补贴协议》第1.1条(a)(1)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财政资助的四种情况加以说明,包括:1.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控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2.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4.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另外,一些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也可能构成“补贴”,如果它们也授予了利益。2/26/202016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一项财政资助要被视为《反补贴协议》下的“补贴”,须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政府可以是中央的或地方的,也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政府实体。公共机构是不同于政府的实体,它是拥有或履行一些政府职能的实体;2/26/202017私营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也可能被认为是“补贴”,如果这一财政资助是根据政府的委托或指示进行的。在一项交易中,双方都是私营机构,例如一家银行给一个企业提供贷款,如果该项贷款是受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委托或指示进行的,那根据《反补贴协议》,这项贷款,就被视为是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贷款是受政府委托或指示的,那便不受《反补贴协议》的调整,因此,也不能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2/26/202018授予一项利益根据《反补贴协议》,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不构成补贴,除非授予了一项利益。在很多情况下,利益的授予很容易认定,例如资金转移;但在一些情况下,利益的认定很复杂,例如,政府贷款、投股、提供或购买货物时的利益授予问题。争端解决机构在实践中认定存在利益的比较基准是市场。如果财政资助提供给接受者优于市场所能获得的条件,就可以据此判定接受者因财政资助而被授予了利益。2/26/202019利益的计算《反补贴协议》对利益的计算有一些指导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在反补贴税的情形下,利益的存在能够通过商业标准来确定,并对判断4种财政资助是否授予利益提供了某些指导:(a)政府提供股本不得视为授予利益,除非投资决定可被视为与该成员领土内私营投资者的通常投资做法不一致;(b)政府提供贷款不得视为授予利益,除非接受贷款的公司支付政府贷款的金额不同于公司支付可从市场上获得的可比商业贷款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利益为两金额之差;2/26/202020(c)政府提供贷款担保不得视为授予利益,除非获得担保的公司支付政府担保贷款的金额不同于公司支付无政府担保的可比商业贷款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利益为在调整任何费用差别后的两金额之差;(d)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不得视为授予利益,除非提供所得低于适当的报酬,或购买所付高于适当的报酬。报酬是否适当应与所涉货物或服务在提供国或购买国现行市场情况相比较后确定。2/26/202021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实践中也澄清补贴金额的计算应当以接受者所获利益计算,而非政府开支。在确定是否存在利益时,应着眼于补贴的接受者,而非给予者。有时,政府没有开支,但授予了利益。有时政府存在开支,但没有授予利益。2/26/202022七、专向性扭曲一经济体内的资源分配的补贴应受到约束,但当某一补贴在某一经济体内广泛存在时,一般认为不产生资源分配的扭曲。如前所述,属于《反补贴协议》调整范围的补贴仅是专向补贴。即使某一补贴属于《反补贴协议》定义的补贴,但如果不是专向提供给一些企业或产业,该补贴也不受《反补贴协议》的调整。2/26/202023根据《反补贴协议》,可将补贴的专向性分为四种类型:(1)企业专向性: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的公司进行补贴;(2)产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3)地区专向性: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4)禁止性补贴:与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投入物相联系的补贴。禁止性补贴自动被视为具有专向性。2/26/202024《反补贴协议》不仅规制法律上的专向补贴,也规制事实上的专向补贴。法律上的专向补贴如果授予机关或其据以运行的立法,明确将补贴的获得限于某些企业,则该补贴在法律上是专向的。如果授予机关或其据以运行的立法,制定了确定补贴资格和数量的客观标准或条件,该资格是自动的,该项标准或条件得到严格遵循,则不存在专向性。相关标准或条件须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以便能够证实。2/26/202025事实上的专向补贴在实践中,成员方政府为了规避《反补贴协议》规定的法定义务而经常给予的补贴在表面上没有特定目的,它针对许多部门提供利益,而实际上只有少数部门可从中获得利益,这种补贴被视为事实上的专向补贴,也受《反补贴协议》的调整。实践中,可以通过考虑以下因素来判定事实上存在专向补贴:数量有限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是补贴的主要使用者,或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作出补贴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在考虑这些因素时,还应考虑经济活动多样性的程度和已经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期限。2/26/202026八、《反补贴协议》中补贴的种类《反补贴协议》原来将补贴分为三种: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这三类补贴又被称为红色补贴、黄色补贴和绿色补贴。但有关不可诉补贴的规定已经于1999年年底终止适用。因此,现在只存在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两种。2/26/202027禁止性补贴,又称红色补贴,包括两种:(1)出口补贴,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作为授予补贴的唯一条件或其中一个条件的补贴。《反补贴协议》附件中的出口补贴示例清单不完全列举了11种禁止性出口补贴。(2)进口替代补贴,或当地成分补贴,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为授予补贴的唯一条件或其中一个条件的补贴。如果一补贴被争端解决机构认定为禁止性补贴,那进行补贴的成员方应立即撤销该补贴。2/26/202028可诉补贴,又称黄色补贴可诉补贴并不当然被禁止,只有当它们对另一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才被禁止,才可以通过多边纪律或者反补贴措施来解决。因此,不利影响是对可诉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利影响可分为三类:(1)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2)使其他成员在GATT1994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特别是在GATT1994第2条下约束减让的利益;(3)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2/26/202029如果一项补贴被争端解决机构认定为对另一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给予或维持该补贴的成员应采取适当的步骤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应撤销该补贴。不可诉补贴,已终止适用。非专向性补贴研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2/26/202030九、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是指为抵消授予制造、生产或出口产品的补贴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措施,是成员国采取的单边措施。WTO成员可以在调查并按《反补贴协议》作出裁决后,实施反补贴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和反补贴税。2/26/202031临时措施。在主管机关作出了补贴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存在的初步肯定裁定后,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防止在调查期间内造成损害的,主管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不得在发起调查后的60天内实施,其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临时措施应采取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根据临时计算的补贴额,以现金或保函作担保。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的,则应迅速退换交纳的保证金或解除保函。2/26/202032自愿承诺。反补贴调查中的承诺可以是出口成员提供的,也可以是出口商提供的。只有在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就补贴和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初步肯定裁定后,才可以寻求或接受承诺。在出口商承诺的情况下,应获得出口成员的同意。无论是出口商提供承诺或进口当局提供承诺,都是自愿的。在接受承诺的情况下,仍可继续进行调查。如果得出否定裁定,承诺自动取消,除非否定裁定

1 / 5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