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审计法律制度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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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节审计法概述一、审计的概念和审计法的调整范围•(一)审计的概念P656•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二)审计监督的特点※P656(处理)•1.间接性•2.超脱性•3.独立性•4.建设性(三)审计法的适用范围•1.审计法概念•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审计法的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财政收支,是指依照《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某些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四)审计分类•1.审计机关审计•2.单位内部审计•3.社会审计二、审计管理体制•(一)审计监督制度•1.审计主体•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是行使审计权的主体。•2.审计对象(客体)•⑴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⑵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⑶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3.审计目标•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审计工作管理体制•1.政府与人大的关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2.上下级审计机关的关系•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第二节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一、审计机关的职责•(一)审计机关的设立•1.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3.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二)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的审计事项:P659•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审计机关所在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3.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4.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5.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二)审计机关的职责•6.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7.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8.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二)审计机关的权限•1.检查权和调查权(第31、32、33条)•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电子数据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二)审计机关的权限•2.处理权和处罚权•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三)审计程序•第一步: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二步:派出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第三步: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第四步: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三节法律责任一、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责任•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责任•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一、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责任•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二、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条例第55条)财政收支•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财务收支•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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