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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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第一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有关竞争的规定第二节欧洲共同体的竞争法律制度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竞争的法律制度第四节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介第一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有关竞争的规定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缔结——1884年生效——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191119251934、19581900调整范围扩展到反不正当竞争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措施规定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增添和补充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巴黎公约》与反不正当竞争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二、《巴黎公约》中与竞争有关的内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救济程序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工商业事务中,即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违反了诚实的习惯做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竞争行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的定义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非法标有商标、厂商名称行为;假标记行为;需要特别禁止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非法标有商标、厂商名称行为的含义非法标有商标、厂商名称行为是指未经权利许可,擅自在商品上标注其商标、厂商名称的情况。非法标有商标、厂商名称行为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非法标有商标、厂商名称行为的目的非法标有商标、厂商名称行为的目的是用一种产品冒充零一种产品。非法标有商标、厂商名称行为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非法标有商标、厂商名称行为的处置措施公约成员国对一切非法带有在该国手法律保护的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应在其输入该国时予以扣押;在发生非法粘附上述标记的国家或该商品已输入进去的国家,得同样予以扣押;非法标有商标、厂商名称行为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非法标有商标、厂商名称行为的处置措施扣押应依检察官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按照各国国内法的规定进行;各机关对过境商品没有执行扣押的义务;如果一国法律不准许在输入时扣押,应代之以禁止输入或在国内扣押;非法标有商标、厂商名称行为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非法标有商标、厂商名称行为的处置措施如果一国法律不准许在输入时扣押,也不准许禁止输入或在国内扣押,则在法律做出相应修改之前,应代之以按该国法律在此情况下对其国民采取的行动或补救措施。非法标有商标、厂商名称行为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假标记行为的含义假标记行为是指直接或间接使用假的货源标记、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标记的情况。假标记行为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假标记行为的处置措施标有虚假的或易误解的标记的商品进口到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时,这些商品应在边界或出口国或进口国予以扣押;禁止在公众言行中使用易于欺骗公众的有关商品产地标记;假标记行为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假标记行为的处置措施关于“正宗葡萄酒”的产地标记的使用限制,即协定成员国不能将香槟(酒)等著名原产地名称视为通用名称。假标记行为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实例分析香槟是法国著名的葡萄酒标志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用各种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制造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在经营商业中,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需要特别禁止的行为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在经营商品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和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需要特别禁止的行为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公约的其他成员国向由于该国国民平等的待遇,不能有差别和歧视;成员国有义务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给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成员国对于发生在本国的涉及公约所列举的行为,无论是本国人所为还是外国人所为,都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由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确定认定标准;救济程序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成员国应承诺规定措施,准许不违反本国法律而存在的联合会和社团,代表有利害关系的工业家、生产者或商人,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允许该国的联合会和社团提出控诉的范围内,为制止公约的行为,向法院或行政机关提出控诉。救济程序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第二节欧洲共同体的竞争法律制度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欧洲共同体竞争法律制度的结构《罗马条约》第85、86条17/62号规则决定和判例欧洲共同体部长理事会共同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欧洲共同体竞争法律制度的内容限制性商业行为滥用优势地位企业兼并竞争法的实施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含义限制性商业性为又称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指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的、会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以及旨在阻碍共同体市场内部竞争的限制性做法。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表示形式反可能影响成员国的贸易并以阻碍、限制或违反共同体内的竞争准则为目的或产生此结果的企业之间的协议、企业协会的决定、协作惯例、特别是下列行为,都是同共同市场相抵触的和必须予以禁止的。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限制性商业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限制购买价格或出售价格,或者限定交易的其他条件;限制或控制生产销路、技术发展或投资;分配市场或供应货源;以不平等的条件条件是用于贸易伙伴所履行的同等合同义务;示合同的签订取决于贸易伙伴对额外义务的接受,而无论按照此额外义务的性质,还是按照商业习惯,此项额外义务都是与合同标的毫无联系的。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例外如果上述协议、决定或做法有助于改进产品的生产、分配或促进技术、经济的发展,并使消费者在价格、产品或劳务的质量方面得到一部分利益,则不在此之列。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案例分析十家染料公司同时提价案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滥用优势地位因一个或几个企业滥用其在共同市场优势地位,或滥用其在共同体市场上的主要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而使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可能受到的影响的情况,是与共同体市场的目标相抵触的和必须予以禁止的;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强行限制购买价格或出售价格,或者限定交易的其他不平等条件;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限制生产、销路或技术发展,从而使消费者蒙受损害;对履行同等义务的贸易伙伴使用不等条件,从而使贸易伙伴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将与贸易合同毫无关系的额外义务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滥用优势地位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案例分析美国国际商业溶剂公司案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企业兼并兼并后企业的全球营业额(不包括企业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交易额)超过50亿埃居,并且在欧洲共同体境内每个参与兼并的企业的营业额超过2.5亿埃居的兼并必须通知欧共体委员会,请求批准后方可实施;共同体范围内的企业兼并必须在协议生效后的一周内向委员会通报,否则,在通报后的两周内不得再进行兼并活动,如果违背这项规定,将处以数额为该企业集团营业总额10%的罚款。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企业兼并企业兼并后总的市场占有率不得超过共同市场内相应产品的25%,如果超过并产生或加强了严重阻碍有效竞争的支配性地位,欧共体委员会将是该兼并与共同市场是不相容的。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案例分析大陆罐头公司兼并案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竞争法的实施执行机构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欧洲共同体法院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竞争法的实施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的权限调查权采取临时措施权决定权罚款权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竞争法的实施欧洲共同体法院的权限审查权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竞争法的实施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的执行程序作出禁止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决时,应通知有关当事人做出不予和免于制裁的裁决,应在规定的报纸上公告,使第三者有提出异议的机会。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竞争的法律制度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竞争制度注重于培育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竞争制度将国家和国家政府作为重要的规范对象;世界贸易组织的竞争法律制度具有广泛性和深刻的社会效果。国际贸易组织竞争规则的特点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倾销与反倾销国际贸易组织竞争规则的内容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案例分析美国弹簧垫圈制造商诉我国11家弹簧垫圈厂倾销案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国际贸易组织竞争规则的内容补贴与反补贴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国际贸易组织竞争规则的内容国营贸易及其限制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国际贸易组织竞争规则的内容贸易保护条款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国际贸易组织竞争规则的内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不正当竞争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案例分析侵犯商业秘密案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第四节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规则的制订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规则的目的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规则的适用范围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规则的主要内容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关于管辖关于一般限制竞争行为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关于一般限制竞争行为协议共同定价,包括共同制定进出口价格;串通投标;安排分配市场或顾客定额分配销售量和生产量;采取集体行动执行安排,例如联合抵制交易;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关于一般限制竞争行为联合拒绝向可能的进口者供应货物;集体拒绝他人参加对竞争关系重大的安排或协会。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关于滥用或者谋取并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对竞争者的掠夺性行为,例如使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消灭竞争者,在供应或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歧视性作价(即不合理地区别对待);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达到企业兼并获取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关于滥用或者谋取并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规定出口货物在进口国的转售价格;并非为了正当的商业目的,诸如质量、安全、充分的销售和服务等附加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条件。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为各国在国家、区域和地区各级规定的原则和规则要求各国在国家一级或通过区域集团,制订、修改、有效地执行有关的法律,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各国应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对所有企业公正、公平的适用法律;加强协助、交流等。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国际措施各国和个区域集团将实施规则的情况(包括为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而制订的法规和政策),通知联合国贸易会议秘书长;贸发挥以每年发表一份报告,汇报关于限制行商业行为的法规发展情况,以及关于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限制行商业行为;各国之间的协商;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国际措施贸发会议设法拟定一份或多份示范法,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立法;实施国际性交流与技术援助。第四章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思考题简述《巴黎公约》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论述欧共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WTO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简述《规则》的适用范围及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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