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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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两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西汉:前206年-公元8年东汉:公元25年-公元220年•学习重点: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具体表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的变化等。•一、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二、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三、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四、汉朝的司法制度汉朝的疆域第一章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西汉初期法制的指导思想•以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作为治国方略•立法指导思想: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为恢复、重建法律秩序,汉初统治者以身垂范;•二、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从崇尚黄老到独尊儒术•董仲舒其人•董仲舒的儒家学说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基础,提出“君权神授”、“德主刑辅”思想。⑴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主集权制⑵在思想上,要求“独尊儒术、罢黜百家”⑶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董仲舒的儒家学说是一种新儒学。•“德主刑辅”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形儒实法。第二节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一、《约法三章》•前206年,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二、汉律六十章•《九章律》:西汉最初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在《法经》六篇后增加户、兴、厩三篇,共9篇;•叔孙通增补汉律未及的礼仪,完成《傍章》18篇;•张汤制定有关宫廷警卫的《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诸侯百官朝贺制度的《朝律》6篇。•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和帝,陈宠建议删修汉律献帝,应劭重新厘定汉律•汉朝时期法律的私家解释西汉,南阳杜周、杜延年父子东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人。最后,皇帝下诏,明确以郑玄对法律的解释作为官方承认的标准。•三、法律形式•律:“法典”、各个方面的专门法规。•令:皇帝的命令,凌驾于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杜周传》•科:弥补律、令不足的专门规定•比: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第三节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法律•1.皇帝制度一整套的皇帝专用名称的规定;掌握最高的行政、司法、军事大权。•2.中央行政管理机构汉初:丞相-辅佐皇帝、总理国政太尉-掌管全国军事行政及武官赏罚御史大夫-监察官之首、丞相副贰•(后分别改为大司马、大司空、大司徒)•3.地方行政管理机构⑴封国封国的积弊;削弱封国的措施:“分土而不治民”、“推恩削藩”。⑵郡县西汉:郡县两级制,郡-郡守(后称“太守”,通称“两千石”)、都尉县-县令、县丞东汉:州、郡、县三级制州-(武帝设置的监察区)刺史(后改“州牧”)•5.职官管理制度⑴任免制度任用:察举征辟“太学”选拔恩荫与赀选•二、刑事法律•㈠刑罚•1.刑罚的种类•⑴死刑:斩首(殊死)枭首腰斩弃市磔刑/剐刑(后改弃市)•⑵肉刑汉初:黥、劓、斩左右趾、宫刑文帝刑制改革后:宫刑、斩右趾•⑶笞(chi)刑:竹板击打背部、臀部。取代黥、劓、斩左右趾,成为汉代主要刑种。•⑷徒刑:刑期逐渐固定髡钳城旦舂:5年完城旦舂:4年鬼薪、白粲:3年司寇、如司寇:2年罚作、复作:1年隶臣妾:1年(汉武帝后为罚作、复作替代)•⑸徙边:将减刑的死囚及其家属集体迁移到边疆定居服劳役。•⑹禁锢:终身禁止犯法者做官。•⑺赎刑:以钱、谷、罚俸等办法。“女徒顾山”•⑻罚金:适用于轻微的犯罪。2.文帝景帝时期的刑罚制度改革•⑴缇萦上书:•⑵文帝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一方面:废除肉刑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劓刑改笞三百(笞刑)斩左趾改为笞五百(笞刑)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另一方面:使“罪人有期”,将终身劳役刑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⑶景帝时期进一步完善刑制改革恢复斩右趾刑罚减少笞刑的数量制定《箠令》使笞刑规范化•⑷刑制改革的意义:•废除肉刑,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保护生产力;使我国古代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3.定罪量刑制度⑴刑事责任年龄:体现矜恤老幼的精神⑵亲亲得相首匿:礼法结合的表现家族主义法的体现⑶贵族官员有罪先请:贵族官员享有的特权特权法的体现⑷先自告除其罪:⑸不溯及既往:⑹诬告反坐:达到“省刑息诬”的目的㈡犯罪•1.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谋反罪•大逆无道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见知故纵罪•沈命法•2.危害皇权的犯罪•不敬、大不敬•废格、矫诏•欺谩、诬罔、祝诅•阑入宫殿门、失阑•犯跸•3.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阿党、附益•事国人过罪•私出界罪•酎金不法罪•左官罪•僭越罪•泄露省中语罪•6.思想言论犯罪诽谤妖言罪非所宜言罪腹诽罪•四、经济法律1.均输平准法:使“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均输:各郡国设置均输官平准:在京师、大城市设立平准机构2.盐铁专营第四节汉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皇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廷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地方郡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郡守、县令、封国丞相、监察御史•二、诉讼审判制度1.起诉:当事人及其家属“告劾”监察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2.逮捕和羁押3.审理和判决:鞫狱、断狱(五听)传复、读鞫4.上诉复审:乞鞫5.录囚:皇帝、监察机关、专门机关对在押犯进行复核审录,监督、监察既决案件有无差错,以及时平反冤狱的活动。6.执行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一、春秋决狱又称“引经诀狱”、“经义断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原则:原心定罪影响:有其弊端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二、秋冬行刑来源于“天人感应”,认为刑罚应与四时寒暑节气联系在一起;在秋冬季节执行死刑,至立春,则停止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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