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09)40号文来源:部作者:部发布时间:2009-4-316:30:06点击:1089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9〕40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160号)同时废止。2009年上半年信用评价对象统一调整为工程局(集团公司),新办法施行前按老办法开展的检查所有扣分和记录均有效,4月份仍按建建[2009]19号文要求上报结果。同时,建设单位要抓紧制定两个细则,2009年6月底前按新办法组织检查不少于2次,2009年上半年信用评价的汇总、分数计算、排序、公示、公布和上报等均按新办法执行。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铁路工程施工管理,提高质量,确保安全,提高水平,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现场行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A、B、C三个等级。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工程局(集团公司)。以工程局(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直接承担施工任务的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第五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并予以公示和公布。新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建设单位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还应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现场检查第八条现场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企业进行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第九条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是指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的检查。建设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对《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件1)及其中其他检查项目扣分标准、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法等制订《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并执行。第十条现场管理检查是指建设单位对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的检查。建设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对《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附件2)及其中其他检查项目扣分标准、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法等制订《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并执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位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及《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进行扣分。《实施细则》送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备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现场检查,每2个月不少于1次,每个评价期检查不少于3次(多于3次时按3次折算),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第十三条现场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第十四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可由铁路局或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检查扣分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第十五条现场检查发现的联合体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的,按《实施细则》对牵头方扣分,对联合体参与方不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的,按《实施细则》对责任方扣分,同时对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对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扣分。现场检查发现的专业联合承包(或合法分包)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或总包方)的,按《实施细则》对牵头方(或总包方)扣分,不对专业(或分包)单位扣分;属于专业(或分包)单位的,按《实施细则》对责任方扣分,同时对牵头方(或总包方)按责任方扣分的50%扣分,不对其他专业(或分包)单位扣分。第十六条现场检查扣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每次检查结束5日内,应将检查扣分结果上网(铁路网、建设项目信息网)公示,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建单位,并报监督站核备。第十七条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第三章不良行为第十八条不良行为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第十九条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为一般不良行为。第二十条当联合体承包工程和专业联合承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记责任方的不良行为。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每项一般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5分;重大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附件3)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处罚并记录。第二十三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或项目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公示、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第二十四条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将认定的不良行为于5日内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并通知监督站;公示时间为5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客观公正。第二十六条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罚情况等书面报送铁路局。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罚情况等书面报送监督总站。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监督站和发现单位应立即向监督总站报告。第二十九条自不良行为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个人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第三十条不良行为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总站,抄送建设管理司。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不良行为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追加扣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属于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属于现场检查方面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按《实施细则》进行扣分;属于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应将扣分和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站,监督站将检查结果和扣分情况报监督总站核备。第三十四条监督站应对现场检查及不良行为记录实施监督,并对检查组织、程序、结果按期提出独立报告,现场检查评价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报监督总站,不良行为记录监督报告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督总站。第三十五条监督总站对不良行为记录以工程局(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汇总,汇总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铁道部办公网公布。监督总站应建立铁路建设项目参建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第三十六条监督机构负责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第三十七条对信用评价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监督总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建设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信用评价第三十八条铁路公司和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4计算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在上报5天前应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并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评价结果上报铁路局。第三十九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附件4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上报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监督站,并在建设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铁路局和铁路公司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按附件5报监督总站。第四十条监督总站按附件4,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计算全路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初步排名结果报送建设管理司。第四十一条全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排名时前6名,得分相同的、在各建设单位排名第1次数多的排名在前,排名第1次数相同的、在各建设单位排名第2次数多的排名在前,并依次类推。其他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的客运专线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第四十二条对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C级并不再参加各级排名及分数统计计算。第四十三条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企业直接定为C级。第四十四条对积极参与运营线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相关铁路局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经建设管理司会同运输局、监察局、监督总站对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等进行确认,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为0.5-2分。特别情况下,奖励加分由铁道部直接确定。按附件4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第四十五条全路最终排名前6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后3名的施工企业(不含因重大不良行为直接定为C级的)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第四十六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最终排名、最终得分以及建设单位评价排序、得分)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或铁路公司(筹备组)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过程、上报评价结果存在较大问题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时扣分。第六章奖惩第四十九条信用评价为A级的施工企业,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投标时有3次加分机会,具体加分按铁道部相关规定办理。第五十条对连续3次信用评价均为第1名的施工企业,在第3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增加1次加分机会。第五十一条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施工企业,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1个月为整改期,整改结束后10日内,应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