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J269第2幅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监理工作依据–3.2项目监理机构–3.3监理人员职责–3.4监理规划–3.5监理实施细则4工程开工前监理工作5工程质量控制–5.1核查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5.2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控制–5.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5.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5.5工程质量缺陷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6安全生产监理工作–6.1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6.2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程序7工程进度控制–7.1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核–7.2施工进度控制方案的编制和实施8工程投资控制9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10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10.1工程暂停及复工–10.2变更设计–10.3费用索赔处理–10.4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11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竣工验收监理工作–11.1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11.2竣工验收12工地会议–12.1第一次工地例会–12.2工地例会13监理资料管理–13.1监理日记–13.2监理日志–13.3监理月报–13.4监理工作总结–13.5监理资料分类–13.6监理资料日常管理附录A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附录B铁路工程旁站监理部位本规范用词说明《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条文说明第3幅1总则1.0.1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编制本规范。1.0.2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行使所委托的安全、质量、工期、投资、环保控制等相关权力,并将工程质量作为工作重点。第4幅1.0.3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铁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服务期、酬金,合同双方的职责和权利等。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授权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委托监理合同范围内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1.0.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第5幅1.0.5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1.0.6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1.0.7铁路建设工程监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以及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规定。第6幅2术语2.0.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其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机构。2.0.2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2.0.3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第7幅2.0.4副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2.0.5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2.0.6监理员–具有同类工程专业知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第8幅2.0.7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8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2.0.9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研究落实委托监理合同中相关事宜的会议。第9幅2.0.10变更设计–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变更的活动。2.0.11工程计量–根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承包合同中工程量计算规定,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数量进行的核验。2.0.12旁站–监理人员在现场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进行的全过程监督活动。2.0.13巡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活动。第10幅2.0.14见证检验–监理人员对施工人员材料取样、送检、检验或某项工程的测试、试验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2.0.15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利用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测或试验的活动。2.0.16监理日志–项目监理机构记录每天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文件。2.0.17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机构分析、总结每月项目实施及监理工作情况的文件。第11幅3基本规定3.1监理工作依据3.1.1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2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3国家和铁道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4审核合格的施工图:–5本工程项目的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第12幅3.2项目监理机构3.2.1监理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职责明确、岗位设置合理的项目监理机构。3.2.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3.2.3现场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如监理工作需要,可配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并符合以下要求:第13幅–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监理员应经培训合格;–2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应与监理工作匹配,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总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总数的20%;–4现场监理人员年龄不得大于65岁;年龄60至65岁人员数量不得大于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20%,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第14幅3.2.4监理人员配备:–新建普通单线铁路每公里0.3人~0.5人,根据监理工作内容确定;双线增加20%。–客运专线按普通双线增加20%。–增建二线工程、电气化改造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等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独立工程以及工程简单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3.2.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应在更换21天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第15幅3.2.6监理单位应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及时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调整。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前7天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3.2.7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3.2.8建设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办公、生活设施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并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3.2.9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计算机辅助管理,监理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第16幅3.3监理人员职责3.3.1监理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规程,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3.3.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3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协调处理各专业监理业务,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人员;–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工地例会,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第17幅–6审查并签署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文件;–7检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8签发单位工程停工令、复工令,审核并签署验工计价表、工程付款凭证和工程结算书;–9根据授权审核和处理变更设计事宜;–10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要求,参与或配合对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11定期巡视施工现场;–12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13组织编制监理月报、专题报告和工作总结;–14审核并签认承包单位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15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16组织整理项目监理资料。第18幅3.3.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2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监理人员;–3组织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技术方案、进度计划;–4签发工程停工/复工令、工程暂停令(紧急情况除外),签署验工计价表、工程付款凭证、工程竣工报验单,审核签署竣工结算凭证;–5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6签发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第19幅3.3.4副总监理工程师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3.3.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3审阅并现场核对施工图;–4对监理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员调整建议;–5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6负责本专业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相关隐蔽工程验收;第20幅–7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8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9进行现场巡视,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10负责本专业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数据和原始凭证:–11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编制监理月报;–12做好监理日记。第21幅3.3.6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进行现场监理工作;–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进行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6做好监理日记。第22幅3.4监理规划3.4.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按照监理大纲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前7天内报送建设单位核备。3.4.2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3.4.3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1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项目审批文件;–2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3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大纲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第23幅3.4.4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建设项目概况;–2监理工作的范围;–3监理工作的依据;–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5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6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7监理工作程序;–8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9监理工作制度;–10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计划及要求;–11监理设施。第24幅3.4.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监理规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修改,按原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3.5监理实施细则3.5.1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并报建设单位核备。3.5.2监理实施细则应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其编制依据如下:–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3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