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安全用电1住宅防火剩余电流动作装置设置问题: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提示】住宅供配电采取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火灾的措施,通常采用防火剩余电流动作装置,其作用是对建筑物内火灾进行早期预防和报警。因此在设计中不应仅在照明干线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装置,住宅其它干线也应设置;为确保消防电源的连续供电,住宅其它带有消防电气设备的干线不应设置带有防火剩余电流动作的断路器,而应考虑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装置,只传出剩余电流信号而不自动切断电源。2住宅套内的配电、插座安装高度等安全问题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米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提示】1)插座与照明回路分开,可减少相互影响从而保障用电安全,因此在设计中应将电源插座与照明分路配电,如住宅套内卫生间排风插座等应与照明分路供电。2)住宅套内安装在1.8米及以下插座采用安全型可减少儿童触电事故,因此在住宅套内安装在1.8米及以下的所有插座(包括厨房、卫生间)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同时厨房、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水型插座。3防空地下室电气设备选型问题【相关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2.9条: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提示】由于防空地下室室内较为潮湿为保证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在施工设计说明中注明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防潮设备。4建筑物内总等电位联结设置不完善【相关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4条: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1)PE、PEN干线;2)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3)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4)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带电体。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2.6.6条: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下列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可靠连接,并应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PE(PEN)干线;——电气装置中的接地母线;2——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可以利用的建筑物金属构件。2)下列金属部分不得用作保护导体或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金属水管;——含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金属管道;——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金属结构;——柔性金属导管或金属部件;——支撑线。【提示】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如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应在接地平面图中表示清楚,或应绘制相应图纸并注明所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和索引。5防空地下室内电气设备自动控制装置设置不全【相关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3.5条: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当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必须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提示】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当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必须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如选用随设备自带的电气设备,应在图纸中注明带有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6景观照明的接地系统问题【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9.3条:供电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3)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系统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物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的接地形式一致,距建筑物外墙大于20m宜采用TT接地形式。【提示】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物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的接地形式一致,距建筑物外墙大于20m可采用TT接地形式。因为两个接地系统在电气上要真正分开,在地下必须满足一定的距离(在实际工程中两接地系统相距20m远时,相互间的影响已十分微弱),否则两接地系统形式上是分开了,而实际在电气上仍未分开。故在工程设计中应注意。7有淋浴、浴缸的卫生间内电器设备的安装问题【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2.9.2.条: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3~10款【提示】在浴室设计中当未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及安全特低电压用电器具时,在0区内,应采用专用于浴盆的电器(在0区内应至少为IPX7);在1区内,只可装设电热水器(在l区内应至少为IPX5);在2区内,只可装设电热水器及Ⅱ类灯具(在2区内应至少为IPX4,在公共浴池内应为IPX5)。在0、1及2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开关设备及线路附件。8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相关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2.6.4条: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方控制的电3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提示】冷却塔、风机等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远方控制的装置,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如选用随设备自带电气设备,应注明带有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远方控制的装置,并在平面图中绘出就地控制箱(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计中还应根具体情况,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9电源线路隔离电器的设置问题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1.4条: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提示】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是为了便于维护、测试和检修室内线路或设备,防止任何设备无意带电。隔离电器一般采用隔离开关、熔断器或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等。注:设计中如选用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应在系统图中用其图形符号表示或注明,不可简略。10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安装问题TN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在TN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相连接。【提示】为确保低压供电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变压器中性点应以最短距离直接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同时应注意TN系统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线的截面应按照变压器的容量确定。具体做法可参照《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D10P83。11安全隔离变压器的接地问题【相关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13条: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提示】由于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时,其降压变压器的初级和次级已隔离,为了避免高电压侵入到特低电压侧而导致不安全。当在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12燃油、燃气锅炉房、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电气设备选型问题【相关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2.2条: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提示】燃气中如天然气的主要成分为甲烷,与空气形成5%一15%浓度的混合气体时易燃并引起爆炸。因而天然气调压间属防爆建筑物。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均属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而燃煤锅炉间则属于多尘环境,4水泵房属于潮湿环境。上述使用功能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内所选用的电机和电气设备,应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与要求选择电机和电气设备。13防空地下室内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设置问题: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提示】当非防护区与防护区内照明灯具合用同一回路时,非防护区的照明灯具、线路战时一旦被破坏,发生短路会影响到防护区内的照明。因此在设计时,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14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楼层间钢筋混凝土楼板或钢结构楼板应做防火密封隔离,线缆穿过楼板应进行防火封堵。【提示】电气竖井内布线是民用建筑中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线路特有的一种布线方式。在电气竖井内除敷设干线回路外,还设置各层的电力、照明分配电箱及弱电线路的分线箱等电气设备。为了方便维护管理,竖井维护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廊。设计中要注意与土建专业结合。15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接地问题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电缆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相连。【提示】为了保证供电线路的使用安全,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接地至为重要。设计中应引起重视。5二消防控制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等场所的应急照明照度问题【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2.4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2.2条: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提示】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等场所要在建筑物火灾发生时坚持正常工作,其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因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等场所应急照明灯具数量应与正常照明时灯具数量相同,以保证消防应急照明满足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同时应急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30min。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问题【相关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4.1条: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提示】一些施工图纸设计中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设备转换层、楼梯间均未考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为能够起到早期报告火灾,及时进行扑救,减少和避免重大火灾的发生,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设备转换层、楼梯间等场所应增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3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未采用防火保护措施【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6.1条: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1.4.1条: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10.5条: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应采用明敷设或在吊顶内敷设;2)难燃型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电气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