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河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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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公元前206年西汉建立公元8年,外戚王莽篡权,建立新朝公元25年,豪强地主刘秀重新建立刘汉王朝,史称东汉公元184年,爆发黄巾军起义,名义上的东汉王朝延续到公元220年。第二节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一、立法思想1、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背景内容效果2、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背景内容影响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董仲舒新儒学的基础——天人感应君权神授尊儒隆礼德主刑辅三纲五常3、东汉时期章句律学的兴起章句之学律学章句代表人物影响二、立法概况(一)立法活动集中在三个时期:见教材(二)主要立法活动1、汉律六十篇的制定2、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改革背景直接诱因改革内容消极影响景帝的改革意义与影响3、西汉中后期立法发展趋势4、东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三、法律形式(一)律——法律体系的主干,国家的基本法典。(二)令——皇帝针对具体事件发布的政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对律起到增补、修改的作用。(三)科——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是针对某一类事项制定的单行法规。内容多涉及行政管理和定罪量刑。(四)比——”决事比”第三节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法律制度(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1、维护皇权至尊的行政法律制度2、中枢机关的变化西汉初期——三公九卿制西汉中期以后———形成中朝、外朝(二)地方行政体制1、郡县与封国并存2、削藩3、由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三)职官管理制度1、官吏选任度——察举、征辟和其它选官方式——任用方式2、职官的考课与奖惩制度考课方式——上计,《上计律》(四)监察制度1、中央监察机关初期以御史大夫魏监察长官汉成帝以后为御史中丞2、地方监察机关(1)司隶校尉(2)州刺史汉武帝时期,十三州部监察区,“以六条问事”二、刑事法律(一)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2、上请——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3、亲亲得相首匿——汉朝法律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责任。4、恤刑(二)主要犯罪1、危害政权罪(类罪)反逆罪——谋反大逆不道通行饮食罪群饮罪《沈命法》《见知故纵法》2、侵犯皇权、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不敬、大不敬违反诏令罪欺谩、诋欺、诬罔罪3、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左官律》《阿党附益之法》《酎金律》《事国人过律》非正罪僭越罪出界罪4、违反伦常罪(三)刑罚制度1、死刑2、肉刑3、笞刑4、劳役刑5、徙边6、禁锢7、赎刑增设女徒顾山三、民事法律(一)等级身份制度商人(二)所有权1、国家土地所有权2、私人土地所有权3、所有权的保护4、遗失物的处理(三)债权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四)亲属继承1、婚姻制度(1)结婚(2)一妻多妾(3)离婚2、亲属与继承(1)亲属(2)继承四、经济法律(一)赋税立法1、田租2、算赋和口赋3、关税(二)工商管理立法1、盐铁酒专卖法2、抑商制度第四节汉朝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丞相(西汉初年)三公曹(汉成帝以后)两千石曹(东汉时期,刑部的前身)御史台廷尉(专门司法官署)(二)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一郡县两级变成州郡县三级二、诉讼审判制度1、起诉告劾察举2、审讯(鞠狱)刑讯——合法3、读鞠和乞鞠4、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含义原因定罪量刑标准案例影响(二)疑狱谳报和录囚1、疑狱谳报汉朝统治者本着仁政和恤刑的思想,规定地方官将疑难案件逐级上报,直至皇帝的制度。2、录囚汉朝统治者创制的由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囚犯,坚持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三)秋冬行刑理论依据作用与影响汉朝法律的特点:第一,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二,从西汉初年编纂律典,到诏令、科、比、律学章句的广泛适用,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用的法律体系。第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使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第四,推行重农抑商,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社会的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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