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法学界较为一致的界定: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官方文件在使用法律体系概念时倾向于将之看作由不同类别的法律部门和不同效力的法律渊源结合而成的体系。第二节法律部门一、部门法(法律部门)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所作的分类;它们是同类法律规范的集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单位。法律部门与它们的区别:1、法律渊源2、规范性法律文件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1、法律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2、法律的调整方式,即法律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中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官方的分类:宪法及相关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程序法。学界的分类:一般会多出环境法和军事法。第三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1月24日)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形式性标准:调整全面:法律体系大体上能够覆盖法律所适宜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能够满足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逻辑严密:法律体系内部和谐一致,不冲突不重复。内容严谨:法律规则细致、具体、确切,要素完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澳门刑法典》第一章侵犯生命罪第一百二十八条(杀人)杀人者,处十年至二十年徒刑。第一百二十九条(加重杀人罪)一、如死亡系在显示出行为人之特别可谴责性或恶性之情节下产生,行为人处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徒刑。二、在显示出上款所指之特别可谴责性或恶性之情节中,包括下列情节:a)行为人系被害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被害人收养之人或收养被害人之人;b)行为人折磨被害人,或对之为残忍行为,以增加其痛苦;c)行为人受贪婪、以杀人为乐、或受任何卑鄙或微不足道之动机所驱使;d)行为人受种族、宗教或政治之仇恨所驱使;e)行为人之目的,系为预备、便利、实行或隐匿另一犯罪,又或便利犯罪行为人逃走或确保其不受处罚;f)行为人使用毒物,又或使用任何阴险之方法或显现出实施公共危险罪之方法;g)行为人在冷静之精神状态下,或经深思所采用之方法后而为行为,又或杀人意图持续超逾二十四小时;或h)行为人在公务员、教学人员、公共考核员、证人或律师执行职务时对之作出事实,或因其职务而对之作出事实。第一百三十条(减轻杀人罪)如杀人者系受可理解之激动情绪、怜悯、绝望、或重要之社会价值观或道德价值观之动机所支配,而此系明显减轻其罪过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第一百三十一条(杀婴)母于生产时或甫生产后,受生产对其造成之精神紊乱所影响而杀其婴者,处一年至五年徒刑。第一百三十二条(应被害人请求而杀人)受被杀之人认真、坚决及明示之请求所驱使而杀之者,处最高五年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怂恿、帮助或宣传自杀)一、怂恿他人自杀,或为此目的向其提供帮助者,如他人试行自杀或自杀既遂,则处最高五年徒刑。二、如被怂恿者或获提供帮助者未满十六岁,或因任何原因其衡量价值之能力或作出决定之能力明显低弱,行为人处二年至八年徒刑。三、某些产品、对象或方法系被宣扬能作为产生死亡之手段,如以任何方式为该等产品、对象或方法作宣传或广告,而此系足以引致他人自杀者,则行为人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生效),有9个“情节严重”、28个“其他”、37个“等”。只在附则第111条中解释了6个概念术语。有很多含义模糊的词语,例如第45条:什么是“可能”?语焉不详。第四十五条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现在,只能说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还不够完善。一、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宪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国家机构之间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国家机构组织法。(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法。(4)民族区域自治法。(5)特别行政区基本法。(6)村民、居民自治法。(7)立法法和授权法。(8)法官法和检察官法。(9)国籍法。(10)其他宪法性法律。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一个部门法,但是它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在中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的其他渊源还包括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等。比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等三、民(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民法又包括以下分支:(1)一般意义上的民法。这里主要指民法的一般原理和通则,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和民事侵权行为法。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2)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组织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中国,一些学者认为存在着独立的商法部门,但是大多数人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服从民法的一般原理。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对外贸易法》等。(3)知识产权法。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四、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经济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数量非常大,主要有《预算法》、《审计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农业法》、《人民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五、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至(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刑法的十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六、社会法社会法,又称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旨在保障社会的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的法律。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特殊保障方面的法律。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七、环境法环境法包括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是指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自然资源法是指调整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保护等方面关系的法律,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八、程序法程序法包括诉讼程序法和非讼程序法。诉讼程序法是指调整有关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非讼程序法一般指诉讼程序法之外、与预防或解决纠纷有关的程序法律,主要包括《仲裁法》、《人民委员会调解条例》和《公正暂行条例》等。行政程序法是指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权或职责所必须遵守的条件、方式、步骤和时限的法律。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法属于行政法。九、军事法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防空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章规定着“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规定着“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两章的规定也可以看作是军事法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