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一、背景、过程(一)背景已经走过35年改革历程的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成就与矛盾相伴而生,“黄金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是中国当前历史发展节点的两大特征。1、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2、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去行政化。转变政府职能、提倡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习近平在印尼巴厘岛出席APEC峰会的演讲。他表示,“我们认识到,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涉及各方面体制机制完善。中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这是因为,当前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格外艰巨,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个时候就要一鼓作气,瞻前顾后、畏葸不前不仅不能前进,而且可能前功尽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002年10月,国务院宣布废止了第一批的804项行政审批项目(工商13项);2003年第二批414项行政审批权被削减(工商9项),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2004年5月第三批,取消409项,调整39项,下放47项(工商7项);2007年10月第四批,取消128项,调整58项(工商2项)2010年7月第五批184项;2012年10月第六批314项(工商4项);2013年7月第七批50项;2013年11月第八批125项;2014年1月28日国发〔2014〕5号,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共2736项。负面清单国务院审改办2014年3月7日在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开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公开的汇总清单涵盖了60个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务院部门,各部门目前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35项。(二)过程2013年2月党的十八界二中全会提出,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9)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2014年2月2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二、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意义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一)鼓励投资创业,拉动就业。(二)放松行政管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限政府)。(三)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1、资本信用反映的是公司的静态信息;资产信用反映的是动态信息。2资本信用是公司的历史信用,资产信用是现实信用。3、资本信用是抽象的价值信用,资产信用是具体的结构信用。4、资本信用公司部分或局部信用,资产信用反应公司的整体和全部问题:1、注册资本认缴是否改变了出资人的出资义务?2、“两虚一逃”违法行为还否存在?怎么监管?3、取消验资意是否味着资本不真实?三、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内容(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二)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相配套的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三)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住所登记: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住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应当经由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电子营业执照优势:1、方便、安全;2、公开性更强;3、信息量更大;4、具备登记的全程电子化,网上申请、网上发放、网上识别。(五)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信息公开和共享1、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2、建设主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方案》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搭建中央和省级两级信息平台。3、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二是建立联动响应机制。三是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