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全面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和法律责任。深刻领会经济法律关系的特质,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经济法律关系理论分析具体经济法现象,解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以及与客体和内容之间的关系。教学难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责任。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经济权利•(二)经济义务•(三)经济权力•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19世纪,“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出现在德国和法国民法学著作中。以后的很长一个时期,它几乎只是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学的概念存在。后来一批分析法学家将其引入法理学领域。•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人们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客观性,它是经法律规范调整的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在于,经过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缘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此处的经济法律关系系指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约定俗成的都用“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涵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当事人在参加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权力)与经济义务(职责)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涵义如下:•(1)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由相应的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经济法律关系必须以经济法法律规范设定为前提。•(2)经济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物质关系与经济法律规范的统一。•凡是法律关系都是社会关系的体现,是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与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的统一,即法律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同时,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确认和调整的,通过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形成和实现的社会关系,所以法律关系又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只不过经济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物质关系的体现,是一定的社会物质关系与经济法律规范的结合。一定的社会物质关系构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要件。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人们把它们称为构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学说”,该学说被认为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的“公理”。•3、研习经济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经济法律关系是反映国家意志的经济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和结果,是经济法律规范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化。经济法的法律价值理念、基本原则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得以张扬和实现。经济法律关系理论是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和规范为研究素材,揭示经济法的内在规律,总结、提炼经济法的“范畴”,向社会提供经济法的实践工具,是认知经济法的基本功。•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中,尤其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是一种较有特色的,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我们有必要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乃至整个经济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学习,以丰富和完善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体系。•2.实践意义•研习经济法律关系理论对于加强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及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研习经济法律关系理论可以指导立法机关掌握经济法的实践工具,将经济法所体现的价值和方法转变为具体的法律规范;研习经济法律关系理论在执法和司法中同样具有意义,是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步骤,帮助法律的适用者知晓怎样适用经济法。•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或权力,承担经济义务或职责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根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二)特征•1、身份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身份性。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在经济法中他们扮演的角色体现出身份的差异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参加不同内容的经济法律关系而拥有不同的身份地位。又因其不同的身份地位,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或权力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或职责也不同。这使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往往具有高度的抽象性,除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差别外,基本不具有个体性的差异。因而,民法一般不对各类主体进行具体的识别。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往往千差万别,每个主体因其经济性质、地位、实力、规模不同而不同,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因而,经济法不仅需要对其进行具体的识别,而且需要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以达实质正义之目的,如此才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样的“身份法”。•2、特定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社会活动主体之所以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因为其被经济法所规范,并被赋予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其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实际享有经济权利、履行经济义务。能够参加和实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存在的前提,如果不具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或没有实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事实,那么这种社会活动主体,就不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对许多经济活动的参加者都要做严格的资格限制,因此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具有很强的资格性。如果不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即不能参加一定的经济活动的,也就不能参加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不能成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3、多样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样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表现在法律形态和组织形式上。下面以国家机关和企业为例。•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既有权力机关,又有行政机关;既有中央机关,又有地方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表现在,其作为经济决策主体,负责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重大经济事务进行决策,包括制定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表现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各项经济管理职能,如税收征管、工商管理等。•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企业,既有一般企业,又有特殊企业;既有内资企业,又有外资企业;既有国有企业,又有非国有企业,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等。•(三)分类•按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的主要活动内容的不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分为经济调控与经济规制主体和经济受调控与经济受规制主体(经济运行主体)两大类。每一类下又有具体的分类。•经济调控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经济调控职能,享有经济调控权的国家机关。如中国人民银行。经济规制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经济规制职能,享有经济规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如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运行主体是指在经济运行法律关系中接受国家经济调控与经济规制的组织或个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作用、影响的对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建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媒介。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较有特色的,与传统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同的法律关系要素。它的很多特征是传统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不具备的。•(二)特征•1、社会性•(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在市场运行和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形成的。市场运行和宏观经济调控本身是社会化活动,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其予以调整,这种调整改变了客体初始的自然状态,而打上了社会化烙印。•(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兼有私人性和公共性的双重属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使得传统法律关系中私人对物的无限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在此受到了限制。•2、复杂性•经济法律关系客体超越了物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关系的迅猛变化,物的范围和种类也随之不断扩大和增多,其中很多种类是新出现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也随之变得日益复杂。•(三)分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色行为事物,被不同的法律部门所辨识。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事物往往也是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当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时往往意味者它发生了质变,成为实现经济法宗旨的工具。•1、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的一切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行为具有最为重要的地位,这主要缘于经济法主要体现为对人行为的管制与规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主要包括经济调控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运行行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其特殊性表现在,经济调控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和运行行为常常具有交叉性。•2、物•物是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有一定条件的。主要表现在,只有与经济调控、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关系息息相关的物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税收征管、市场管理、利率调控等经济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物,是税款、外币、有价证券、利息等等。•3、信息•信息是指能够反映和记录社会经济活动发生、变化和特点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的总称。•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无论是对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还是对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行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信息资源已成为与物质资源同等重要的资源,信息产业已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信息资源不是有形体,也不是人的思维活动本身,而是思维成果的一定物化形式。•根据载体的不同,信息资源可以分为纸面信息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电子网络没有实物形态,它是通过计算机通讯网络传递一定经济信息,网络经济的法律关系是以交换电子数据的方法形成、储存或传递法律关系内容的。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透过屏幕的显示而被感知的。而且,在网络空间,不存在统一的维持网络秩序的主体,其运行、交易具有结构复杂性和群体性,关乎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客体,是传统民商法所难以作用的,适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网络信息资源目前不仅已经成为了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而且将成为未来经济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4、特殊客体•特殊客体系指经济法律关系中出现的不同于传统法律关系客体的新客体。如经营实体。经营实体是指概括具有资产和人员集合的经营体。企业就是概括的资产和人员的集合体,它可以作为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交易主体,又可以作为企业并购交易的客体。当其成为交易客体时,其作为概括的资产和人员集合的经营体,已远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其运行、交易具有结构复杂性和群体性,关乎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客体适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力)和承担的经济义务。•(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1、经济权利与权力•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从事或要求他人从事一定经济行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力是指国家和国家的经济管理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目的,依法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的权力。如果说经济权利是一种可能性,经济权力则是一种现实性。对于经济权力的拥有者,其不仅可以自己为一定行为,而且必须为一定行为。由于必须为一定行为,这就表明经济权利可以放弃,经济权力则不能放弃。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权力既是权力也是义务(职责),经济权力不仅与经济权利具有复合性,与经济义务也具有复合性。•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具有复合性,即在同一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和国家的经济管理机关作为主体一方时,有时其既享有经济权利又拥有经济权力;该法律关系中既有此经济权利与义务关系,也有彼经济权力与义务关系。•2、经济义务与职责•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及在严格依法律限定下约定承受的必须为一定经济行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约束。•经济义务既包括对经济权利主体的义务,又包括对经济权力主体的义务,这不同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