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1)主体是民事主体(2)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是合法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合法行为目的的可能性不包括动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意思表示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形式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特征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形式口头形式数据电文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签证暗示形式推定沉默:有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合法公民的主体条件法人的主体条件主体可以实施的行为内容合法形式合法(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5、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1)主体不合格(2)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有的属于效力待定(3)行为不合法:表现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的形式不合法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或没有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出于自身原因作出不符合本人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事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下列情况: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如美元纠纷。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返还财产;第二,赔偿损失;第三,追缴财产。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效力状态不确定,尚待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以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二节代理一、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二、代理行为的构成要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行为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代理的分类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可以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1、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是确定法定代理的前提和依据。法定代理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代理的权限范围也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入所设立的代理方式。2、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通常,对于无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入和丧失行为能力人,有关指定机关和未成年入的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等,可以为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入代理他们参与民事活动。另外,如果法定监护人不愿或无资格作为法定代理人时,可以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决,指定由关心于女成长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担任法定代理人。3、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因此,它也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称为委托人,代理人称为受托人。四、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关系是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同样也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因为代理关系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不同。所以导致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1委托代理因下述事实的出现而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一方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或解散。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因下列情况而终止:(1)被代理入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火。五、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发生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相对人如果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保护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包括:自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某房地产A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代理销售楼房,A与B订立了书面委托合同,后又电话通知B,该楼401室己出售给甲,且己在房地产局登记,让B将401室从销售表中划掉,但B因工作忙乱,末及时划掉,乙未知此事,与B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乙发现此事,要求A承担退还价款,赔偿损失的责任,A不同意,声称它已告知B公司401室已售出的情况,是由于B末及时将401室从销售表中划掉,才酿成这种一屋二卖的结果,因此,应当由B承担责任。乙因此而诉至法院。A向乙承担法律责任:(1)A与B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2)A变更代理权有过失,仅口头,没有正式书面通知(3)B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已无权出售该401房。(4)乙属于善意无过失。(5)根据物权优先债权的原则,甲巳取得该室的所有权,而乙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