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民事法律关系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四讲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而变化。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合伙组织,国家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区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就物权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应为物;就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应为智力成果;就债权法律关系而言,单纯的物和行为一样,都不能作为债权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即结合成“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案例:王某已年近70岁,经诊断发现患有胃癌。为治癌症,四处求医,几乎耗尽全部家产。后被确诊还患有骨癌。虽经多方面治疗仍不见好转,每日疼痛难忍,只能靠药物维持生命。为摆脱痛苦,他自己数次自杀,都因被发现经抢救未遂。最终因实在无法忍受病痛,便请求医生给他施行“安乐死”。王某的妻子与其子女也都觉得王某与其活着受病痛的折磨倒不如早日摆脱,所以都表示可以接受,并均在王某亲笔书写的请求安乐死的申请书上签字捺印;王某的工作单位也难以承担如此巨大的医疗费用,对此要求并未表示任何异议。医院经研究后认为:病人确实患了不治之症,目前人为地维持生命,只能增加病人和家属的痛苦。对其施行“安乐死”,是解除病人痛苦的唯一办法。但为免于日后惹出不必要的麻烦,最好能由公证机关对此事进行法律公证。于是,王某的子女便去公证机关要求对王亲笔书写的安乐死申请书进行公证。申请安乐死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的特点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3)法律事实能否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或者引起何种特定的法律后果,最终都取决于法律的规定。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只有为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可有如下几种: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有价证券。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民法的中心问题就是民事权利问题。正如德国学者冯·图尔所言:“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一种权利2)民事权利是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4)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5)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根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这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作出此种区分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权利的内容不同。第二,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的区别。第三,保护方法不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其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而不像人格权那样可以为一切人普遍地享有。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由主体转让、抛弃,也可以继承。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两大类,即物权和债权。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谓债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一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在内容上是一种请求关系,而且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以生命、健康、名誉等人格利益为内容,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性自主权等。身份权是指基于权利人的特定身份产生的权利,包括亲属权、抚养权等。身份权须有一定的行为或资格等才能产生,如具有夫妻资格,才能享有配偶权。人身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内容主要体现为人格和身份等精神利益。人身权一般都具有专屙陛,尽管个别人格权的权能,如肖像权的权能可以转让,但人身权作为整体是不能转让的,也不能抛弃和继承。综合性的权利。所谓综合性的权利,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所谓综合性的权利,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这些权利的特点表现在,其内容既包括人身利益又包括财产利益,其专属性并非十分强烈。典型的综合性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几类:一是知识产权,就是指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为内容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的内容。二是社员权。就是指在某个团体中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的章程而对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例如,对团体的收入分配请求权、投票权、管理权、监督权等。三是继承权。就是指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以继承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1)绝对权和相对权2)主权利和从权利3)既得权与期待权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合法的方式或根据获得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可以依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法律的其他直接规定以及法院的判决等方式而取得,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民事权利的取得都必须合法。民事权利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民事权利或不依赖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在物权法领域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添附、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等。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权利人那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这种方式是以原民事权利人对该项民事权利享有权利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受遗赠、互易等形式。民事权利的变更导致民事权利变更的事实主要是: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民事权利,如通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变更,或通过达成调解协议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2)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发生的权利变更。如所有权因添附而变更、因设置留置权而受到限制,因当事人部分履行而使其债务范围缩小。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变更的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权利变更的效果;另一种是虽然出现了一定的法律事实,但还要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变更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消灭:其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绝对消灭,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二是相对消灭,即权利主体变更,如所有权移转,对原权利人而言即为所有权的消灭。具体来说,民事权利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项:1)权利人抛弃权利。2)转让,即权利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合同将其权利移转给他人。3)权利人死亡。4)客体灭失。5)超过一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这主要指具有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等形成权。第五节民事权利的保护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法律保障的重要内容就是法律确认保护权利的种种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按其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形态。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一)对私力救济的抑制所谓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这种保护措施是由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因此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采取自我保护手段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和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二)自我保护的措施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方能构成,根据《民法通则》第128条的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其构成条件是:第一,防卫以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第二,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即防卫必须是针对非法的、非进行防卫而不能排除的侵害行为实施的。第三,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第四,正当防卫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第五,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案例:案情: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吴岗村青年民兵吴海占深夜回家,发现一名盗贼正在偷盗自己的农用车,遂与盗贼撕打起来.盗贼用铁棍向吴打来,吴带伤夺过铁棍反击砸中窃贼,将其擒获。因为盗贼负伤,将其送往医院。令人意外的是,不久,吴海占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盗贼赖某盗窃未遂被砸伤后住院近一个月,花费5000余元,出院后,被确定为7级伤残。其亲属聘请律师,以吴海占“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危险既可能来源于人的行为,也可能来源于自然力。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案例: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则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3)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的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这种保护手段是由国家机关采取的,所以又称为公

1 / 3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