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_商业银行法律制度ppt-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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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本章介绍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存、贷款规则以及财务会计相关制度,了解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通俗地讲,就是以经营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主要经营原则的信用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体系:国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外此外: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二)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商业银行法,是指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关系和业务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1、负债业务2、资产业务3、中间业务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设立法定条件1、应当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必须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3、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二、监事会组成:1、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2、有关专家及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监事会的性质产生办法、工作程序等由国务院规定,监事会职责:进行监督1、对信贷资产质量2、资产负债比例、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4、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三、分支机构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有独立于总行的名称、资产、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四、设立、吊销及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向社会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公司登记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由于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和公共性,商业银行非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或司法机关决定,不得自行停业。五、变更事项、分立与合并1、变更事项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变更银行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额;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银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的更换事项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条件主要是审查其任职资格,人民银行不干预商业银行的人事任免。2、分立与合并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属于法人变更,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分并,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第三节对存款人的保护一、基本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即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二、对个人储蓄存款的保护规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三、对单位存款的保护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单位或个人查询,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对存款利率和支付存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本息、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五、对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规定一般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得全部用于放款,而应根据存款的不同种类、期限和金额,按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存款准备金率一般10%~20%之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中央银行后,自己不能动用,中央银行也不付给利息。第四节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一、商业银行的贷款制度二、支付结算制度《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办理国内外结算。支付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中介业务之一。我国现行的支付结算方式的种类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国内信用证9种。三、帐户管理四、发行金融债券和到境外借款五、同业拆借第五节财务会计一、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包括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两部分。二、财务报告制度商业银行的财务报告是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三、财务公告制度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终了后3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四、呆帐冲销制度呆账:指逾期未能收回,处于呆滞状态,但尚未确定为坏帐的应收款项坏帐:指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呆账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为了弥补预计贷款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还可作税前支出处理,并提入资产负债表的估计呆账准备金帐户中。第六节监督管理一、商业银行的监管机关1、中国人民银行是商业银行的监管机关;2、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及相应的法规进行;3、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包括:制定监管规章、审批商业银行机构,对商业银行机构进行稽核、检查及对商业银行违法依法进行处罚等。二、商业银行自律管理加强自律管理,商业银行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三、人民银行现场检查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督、稽核的主要方式。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是通过对商业银行报送的报表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监督商业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章制度的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安全健全运行。第七节接管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接管商业银行的接管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一种特殊干预措施。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接管。二、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消灭。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都意味着法人资格的消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终止前必须履行有关公告和登记手续。《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的本金和利息,旨在强调保护存款人,尤其是储蓄存款人的利益。第八节法律责任一、商业银行二、借款人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四、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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