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选择2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并掌握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权的内容。教学重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权的内容。课时数4学时3第三章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自治机关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返回目录返回目录4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端于20世纪40年代——标志:1947年5月1日,内蒙古成为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成型于20世纪50年代——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5受挫于十年“文化大革命”恢复发展于改革开放新时期——1982年宪法、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发展——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6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形成(1922年7月-1949年9月)(二)建国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发展(1949年10月-1984年5月)(三)新形势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1985年——现在)返回目录返回一级目录7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把解决民族问题作为革命任务之一,但并不是从一开始就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是经过了多年的探索、比较,其间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形成(1922年7月-1949年9月)8在中国共产党成立时,我国正处于受帝国主义奴役的时代,中华民族首先要获得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这是当时革命的首要任务。因此,中国共产党就以民族自决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指导原则,并试图以苏维埃联盟为榜样建立联邦制国家。91、坚持联邦制下的民族自决“所谓,就是民族脱离异邦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也就是说,民族自决权实质上就是“自由分离权”,即“附属国和殖民地被压迫民族有完全分离的权利”。民族自决权101923年7月,“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中规定:“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第一次提出“民族自决”的主张,将列宁所提的民族自决权原则作为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原则。11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专门就国内的民族问题制定了《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宣布无条件地承认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他们是愿意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分离而另外单独成立自己的国家,还是愿意加入苏维埃联邦或者在中华苏维埃之内成立自治区域,都由少数民族自己去决定。121935年12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中规定,内蒙古民族有权按自主的原则,组织自己的生活,建立自己的政府,有权与其他的民族结成联邦的关系,也有权完全分立起来。13由于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尚处于幼年时期,认为“中华民族”就是汉族,而将少数民族排斥在“中华民族”之外。同时,受苏联模式和共产国际的影响,一直主张用联邦制下的民族自决来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142、民族自决渐次弱化而民族区域自治逐步凸现随着对中国国情、族情的认识逐渐深入,中国共产党在扬弃民族自决权的同时,逐渐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历史时期大体可界定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至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前夕。15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式确立经过多年的比较、探索,我国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是从我国民族问题的历史和现实特点出发的。16一是中国各民族关系最基本的特点是各民族长期统属于一个中央王朝的统治下,割据对峙是短暂的,统一是基本的、占主导地位的二是各民族频繁迁徙,形成了既有大聚居,又有小聚居,既有交错聚居又有杂居和散居的状况,并在经济生活上建立了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17三是鸦片战争后,各民族并肩作战,救亡图存,结成了患难与共的紧密关系。正如邓小平所说:“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制,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18因此,1947年5月1日,随着内蒙古的解放,党在那里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这是建国前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单位。它的建立,为新中国成立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19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确立下来,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民族自治机关。”20民族区域自治载入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由民族政策到国家制度的转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返回目录返回二级目录21(二)建国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发展(1949年10月-1984年5月)1、建国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58年,在此期间,成立了一大批相当于专区、县以及区、乡的民族自治地方,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爱国热情。22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着重规定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是民族区域自治迈向法律化、制度化的第一步。23缺陷:一是规定可以建立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的自治地方,但在名称上都统称为自治区,无法从名称上分辨究竟属于哪一级行政单位;二是县以下的区、乡(村)级少数民族聚居区,由于人口太少、区域太小,实际上无法行使自治权。241954年9月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总结了建国以来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对我国的民族政策作了更完善的规定,不但重申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而且对设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体制作了重要的修改25即:一是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使民族自治地方从名称上即可分辨其行政级别;二是明确规定县以下的区、乡(村)不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只能适应这种小聚居的民族成分的特殊情况建立民族乡,从而使民族区域自治的体制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26另外,“五四”宪法还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行使同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还行使自治权,并将自治权具体规定为: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71955年10月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8年3月成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10月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到1958年,我国已有八十三个民族自治地方。282、“大跃进”与“文化大革命”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曲折发展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由于推行政社合一,已建立的民族乡除了个别的保留了民族人民公社的名称外,统统被取消了。29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更达到了极致,几乎使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都名存实亡。这种“左”的思想集中体现在1975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在民族问题的规定上,这部宪法存在严重不足.30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迅速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重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开始起步,特别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更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31“八二”宪法将民族问题的规定置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对民族区域自治所规定的内容,比建国以来历次宪法都要完备。它不但全面恢复了“五四”宪法的有关规定,并且在总结建国以来我国民族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历史特点,进一步作了修改和补充。32“八二”宪法的颁布实施为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宪法依据,1984年5月31日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走向新的历史阶段,同时说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发展到了新的高度。33作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规定了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和怎样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若干问题,是建国以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经验的总结。其中,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即:34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规定有二十七条之多,是宪法关于自治权规定的具体化。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自治权的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专门用第六章,详细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还具体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等。35至此,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民族自治法制体系,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已具备了较完备的形式,并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实现民族繁荣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返回目录返回二级目录36(三)新形势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1985年——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民族区域自治,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37民族法制建设方面1984年以后,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截至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38在民族经济建设方面1984年以后,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地提高,如1997年五个自治区和云、贵、青三省国内生产总值达7070多亿元,是1985年该地区国内生产总值497.7亿元的14倍。39同时,民族地方在科学、文化、卫生等各方面事业都获得极大的进步。可见,自1984年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在实践中日趋完善,同时,由于它的实施给民族自治地方带来的巨大变化,也证明了它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唯一正确的道路。40尽管如此,随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经过对“八二”宪法的三次修正,为保证法制的统一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已刻不容缓。41因此,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明确地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删去了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自治权,充实了许多关于经济建设、教育文化、财政管理等方面的自治权42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通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并于5月31日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43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蕴涵尚未得到充分展开和有效发挥。实际上,任何好的制度要收到良好的运行效果,都是与根植于其间的社会因素良性互动的结果。因此,对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考虑也必然不能局限于一部自治法典,而应将其置于更广阔的背景下予以观照。44当前,在西部大开发、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时代背景下,要从对西部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提出的要求的分析入手,以此反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之策。返回目录返回二级目录45二、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自治机关(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四)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返回目录返回一级目录46(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1、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方式第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经历过长期争取解放的斗争,最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本民族的革命分子团结广大群众,粉碎了分裂主义者的阴谋,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这种方式以内蒙古自治区最为典型。47第二、全国解放后,为了满足聚居的少数民族建立有利于经济文化发展的较大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愿望,党中央和国务院广泛宣传党的民族自治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各民族干部群众的工作,顺利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为典型;48第三、西藏实行区域自治前,农奴主阶级建立了一套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