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戴国良电子商务商业模式2电子商务概述31网络营销与管理4B2C电子商务管理33电子商务安全技术8电子商务系统建设37电子商务法律问题10电子商务支付系统39B2B电商与供应链管理35电子商务物流系统311《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目录电子商务服务业6第11章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百度文库是百度于2009年11月12日发布的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平台,当时称为“百度知道文档分享平台”。12月8日,更名为“百度文库”。百度文库的文档由百度用户上传,需要经过百度的审核才能发布。2010年12月9日,文著协、盛大文学与磨铁图书公司共同发布《针对百度文库侵权盗版的联合声明》。2011年“3·15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天,50位中国作家联合发表《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百度文库风波百度文库风波所谓“避风港原则”,源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搜索引擎是“避风港原则”的主要保护对象。百度试图以“资源共享,先上传,若被指证侵权,再删除”的策略,轻松躲进免责的“避风港”。百度文库风波学习目标理解电子商务法律的含义及其产生背景;熟悉电子商务法律的任务和特征;了解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和基本法律制度;了解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电子商务法律问题11.1电子商务法概述11.2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1.3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1.4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保护11.5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11.6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11.7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11.1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的发展引发了空前规模的社会、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导致了这些问题的产生原有的法律无法满足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我们需要建立系统的电子商务法以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1.1电子商务法含义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前者如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亦称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后者如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资金传输法》、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等,均属此类。狭义的电子商务法从便于立法和研究角度出发可以认为,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11.1电子商务引发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交易中某些形式的合同是否有效在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中隐私权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如何征税网络侵权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虚拟财产是否保护、如何保护11.1电子商务法的任务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11.2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数字签名及认证问题意思表达真实问题书面形式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11.2.1数字签名及认证问题电子签名是电子形式的数据,是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电子信息)相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效力。。身份认证是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在进行每一笔交易时,需要鉴别对方的可信度,因此要有一个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来认证双方的身份,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11.2.2意思表达真实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意思表达真实问题包括系统故障和电子错误两种。系统故障和电子错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中国的法律规定中虽然涉及系统故障的内容,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子错误中如果发件人的系统出错,收件人据此做出了相关意思表达,发件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1.2.3书面形式问题数据电文是否是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交易方式,传统法律中的特殊规定是否能够适用呢?如我国《拍卖法》中规定拍卖必须签订确认书,在电子商务中存在各式各样的“拍卖”,是否应当签订确认书应该具体分析。11.3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关域名的法律保护数据库的法律保护11.3.1知识产权的含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既包括相关的人身权又包括经济权利。随着网络信息流量的不断加大,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11.3.2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互联网的发展对著作权提出了巨大的挑战。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11.3.3有关域名的法律保护域名指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域名在给用户带来便利的时候,也产生了一系列纠纷,主要是“域名抢注”和“域名盗用”。国内外有关域名的立法有,国际互联网络机构于1999年10月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美国国会于1999年1月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在判例中会发现法院经常会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判案根据。11.3.4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数据库技术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与高速传递处理的一门技术。数据库具有集合性、有序性、可访问性以及信息容量的庞大性等特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数据库为“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因此,《著作权法》以“独创性”为条件,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非独创性的数据库不受法律保护。11.4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保护信息网络技术的出现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管理等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物质条件。同时它使得个人隐私遭到前所未有的威胁。由于计算机强大的记录、储存功能,以及网络这一新兴媒介的发达,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和利用已较以往更为容易、便捷。随着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越强,个人隐私被窥探、窃取的可能性随之大增。11.4.1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传统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宁静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隐私权的定义。通常认为网络隐私权大致有如下内容:(1)知情权(2)选择权(3)合理的访问权限(4)足够的安全性11.4.2网络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类1.非法收集、利用个人数据2.非法干涉、监视私人活动3.非法侵入、窥探个人领域4.擅自泄露他人隐私11.4.3网络侵犯隐私的特点客体的扩大化和数据化性质的双重化侵权行为手段的智能化、隐蔽化侵权后果的严重化11.4.4我国隐私权的现行法律保护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至今没有相应直接的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现行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低,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差,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11.5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方面使得传统税收制度中的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国际税收管辖权等碰到了新情况,另一方面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与此同时传统的税收征管也遇到了新的挑战。11.5.1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的难题新的交易形式使传统税收制度中的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国际税收管辖权等无法适用新的环境。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11.5.2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7年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中,对电子商务征税提出以下原则:1.不开征新税2.税收制度必须简单、明确3.政府间加强合作4.商品劳务予以关税豁免OECD组织确定的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则:1.无歧视原则2.双重税收协定原则3.消费税应在消费地适用原则4.国际交流与合作原则欧盟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税收,电子商务必须改造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11.6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因为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交互性、实时性等特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对传统的管辖理论提出了挑战。结合国外的法律制度与实践来探讨我国应该在这方面立法。11.6.1传统管辖制度受到的挑战司法管辖区域界限的模糊化“原就被”原则的理论困境。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11.6.2国外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美国由原告首先向法院提出诉讼,然后再由具体的法院裁定自己是否对此案件具有管辖权,并非首先明确的制定出成文的法律规定什么案件由什么法院管辖。在具体的认定是否达到最低联系上,很近似于传统的最密切联系方法。加拿大使用“真实而实质的联系”来判断一个法院是否有权对域外的人行使属人管辖。11.7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保护虚拟财产保护是行业规范与发展的需要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虚拟财产纠纷的表现形式虚拟财产的保护电子签名案例北京市民杨某状告韩某借钱不还,并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法庭,以手机短信作为韩某借钱的证据。但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2005年6月3日,海淀法院3名法官合议审理了这起《电子签名法》出台后的第一案。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8-37韩某的代理人在听完短信内容后,否认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属于韩某,并质疑短信的真实。法官提醒他,在前次开庭时,法官曾当着双方拨打了该手机号码,接听者正是韩某本人。韩某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8-38法院裁定: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