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目标:归纳总结考点\方便记忆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考点一、会计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考点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三个层次层次制定机构代表规范要点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1.会计法,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2.适用范围:没有个体工商户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1.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2.制定依据: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规章财政部制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口诀:从业、代理记账都需接受财政部门监督,这是基本准则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教育档案制度准则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三方面管理:国家、行业组织、单位考点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原则与财政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行政管理职能要点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1.财政部制定(省市级财政部门则不行);2.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最基本职能;3.特种行业的批准与军队的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会计市场管理会计市场准入管理;会计市场运行管理;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会计市场管理还包括对会计培训市场的管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形成了一个包含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具有梯度发展级次的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体系。此外,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会计监督检查1.检查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主要是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是确保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地发挥审计鉴证作用。2.违反两法具有处罚权。考点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我国目前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考点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单位负责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任免管理、会计人员调迁管理。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需要说明的是,除总会计师职务之外,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任职条件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一般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制定原则: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指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工作和会计行为的具体制度和管理办法。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由于各单位规模大小不一,经营特点和业务繁简有别,因此其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也不一定完全相同。第三节会计核算考点一、八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八点要求解释真实性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相关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明晰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纵向可比)。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横向可比)。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重要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注意:需要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谨慎性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流入与流出。及时性不得提前或者延后。考点二、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会计核算依据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3)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考点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依法建立账册建立账册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前提。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明确会计核算内容1.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1.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软件及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电子数据、软件资料也是会计档案;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考点四、会计凭证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填制和取得(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编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审核(1)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4)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6)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保管(1)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或提供查阅。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注意:会计档案的外借需要的是本单位单位负责人批准,注意区别)(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填制(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6)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