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法律制度第一节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和分类概念:仲裁亦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交第三人居中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分类:国内仲裁:是国家内部的制度,以解决国内的经济、贸易、劳动纠纷。涉外仲裁:包括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用来解决涉外经济交往和海事关系中所发生的各种争议。二、仲裁的特点(1)管辖权的非强制性,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仲裁机关(2)自治性,是否运用仲裁方式得由当事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自己决定。涉外经济仲裁中,当事人还可以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使用的语言及适用的法律。(3)执行裁决的强制性,一旦裁决生效,就具有与法院裁决相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否则,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灵活性,在裁决中,除仲裁员不一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可以更多地考虑商业惯例之外。还可以同调解结合起来,此外仲裁可以避免繁琐的程序,加上仲裁员往往是某一领域的专家,这就加快了解决争议的速度、降低了费用。第二节仲裁机构一、国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或其他设区的市,经直辖市和省、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2-4人,仲裁员7-11人。二、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仲裁员若干人组成,均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具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担任。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第三节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把其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是仲裁的依据。1.纠纷发生前的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组成部分。2.纠纷发生后的专门协议,是专门的单独协议。二、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要求:1.用书面形式2.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内容合法4.订立仲裁协议的方式合法协议法定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合乎法律规定的仲裁事项(限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四节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二、仲裁庭的组成三、开庭和裁决四、裁决的撤消和执行(一)裁决的撤消1.无协议2.超范围或无权仲裁3.伪造或隐瞒证据4.程序违法5.枉法裁判(二)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三)不予执行的情况:除与“裁决的撤消”相同之处外再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