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金融法律制度(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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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经济学--金融法律制度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行为。在直接融资中,金融媒介的作用是帮助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直接融资的工具有: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和债券。直接融资的优点: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筹资成本较低而投资收益较大。直接融资的局限:直接融资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较多限制。直接融资工具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受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的限制,一般低于间接融资工具;资金供给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较大。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在间接融资中,资金的供求双方不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由金融中介机构分别与资金供求双方形成两个各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资金的供给方来说,中介机构是债务人;对资金的需求方来说,中介机构是债权人。间接融资的工具是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融资工具,如存单、贷款合约等。间接融资的优点:多样化的融资工具可以灵活方便的满足资金供需双方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多样化的策略降低风险,安全性较高,有利于提高金融活动的规模效益,提高全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间接融资的局限:资金的供需双方的直接联系被割断,不利于供给方监督和约束资金的使用。对需求方来说,增加了筹资成本;对供给方来说,降低了收益。金融机构是从事融资活动的经济组织。从目前各国来看,金融体系都是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并存构成的。二、我国的金融机构(一)银行机构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指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2与信用活动,对国家负责,在对外金融活动中代表国家,并对国内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的金融中心机构。2、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3、城市商业银行——前身是各城市信用社,现一部分改造成城市商业银行,有的被农村信用社兼并,有的被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信用合作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统称。它们是群众性的合作制金融组织,是对我国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我国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居民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起了很好的作用。4、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有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10家。5、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为适应新形势,传统的政策性银行要转变成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财务上可持续的、具有一定竞争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利用原有的社会力量和市场以外的信用,比如政府的信用来加速市场的发育,最后发育出一个好的市场。这是开发性金融的一些共同特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美国房贷协会、韩国产业银行、巴西开发银行等,都是国际知名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二)非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1、保险公司——截至2000年底,我国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国有独资、股份制保险公司及中外合资、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等32家。2、金融信托机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3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就是依据现行《公司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而设立并以经营信托业务为主的金融类法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公司)是经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亲自倡导和批准,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于1979年10月4日创办的。3、邮政储汇局——利用全国的邮政网络开展储蓄汇兑业务。4、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专为农民、农业和农业经济发展服务。合作制是与股份制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其不同之处表现在:1)入股方式不同。股份公司一般自上而下控股,下级为上级所拥有;合作制则自下而上参股,上一级机构由下一级机构入股组成,并被下一级机构所拥有,基层社员是最终所有者。2)经营目标不同。股份制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合作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为社员服务。3)管理方式不同。股份制实行“一股一票”,大股东控权;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社员不论入股多少,具有同等权利。4)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股东分红,积累要量化到某一股份;而合作组织盈利主要用于积累,积累归社员集体所有。5、证券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业的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有组织、有固定地点、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的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在我国,《证券法》指出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我国内地目前有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深市、沪市分别是深圳证券交4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种。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6、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8、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5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企业未付清全部租赁费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金融租赁公司,企业倒闭了,在清偿时,其先于其他债权人。9、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大多是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提供分期付款形式的贷款和抵押贷款业务。10、期货公司。期货分商品期货和股票期货,目前我们国内没有股票期货。期货是相对现货而言的。他们的交割方式不同。现货是现钱现货,期货是合同交易,也就是合同的相互转让。期货的交割是有期限的,在到期以前是合同交易,而到期日却是要兑现合同进行现货交割的。所以,期货的大户机构往往是现货和期货都做的。普通投资人往往不能做到期的交割,只好是纯粹投机,而商品的投机价值往往和现货走势以及商品的期限等因素有关。开户很简单,找一家期货公司开户就可以了,签订一份合同,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就可以进场交易了。具体的保证金比例由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定,各期货公司也会有所调整。例如,你买进商品A的期货,他的保证金比例是1:10,他的交易价格是每单位一万元。那你只需付出1000元就可以买A商品一个单位了。如果A商品的价格涨了10%,那你就翻番了,你的1000变成2000。如果A商品的价格跌了10%,你就赔光了,你此刻要是平仓你的1000就变成了0,要想继续持仓,就必须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跟证券公司一样是代理期货业务然后赚取交易手续费的金融机构。三、中央银行法1、中国人民银行的概念及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1)发6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我国的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通过货币政策发挥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成为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责,而以前由人民银行行使的对金融机构的审批监管权利则交给了银监会。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的职责做了部分调整。从条文上看,由原来的两款十一项修改为两款十三项。从内容上看,取消了“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的职责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规定,并将人民银行规章制度权的内容由原来的第五项调整到第一项,从而使各项职责的排列在逻辑上更加合理。以上职责调整强化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有关职能,使其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过去人民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主要是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来实现的,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方式,将主要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业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履行好“最后贷款人”的等职责,以此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职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规定的是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机关所享有的规章制度权、制定执行货币政策权和金融秩序管理权。另一类是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7务方面的职责。当然,这两方面的职责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其中有许多交叉重合的部分。作为国家的最高金融管理单位,人民银行具有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和规章的权利,并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人民银行享有发布命令和规章的权利,表明其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这一点与其他银行有质的不同。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和规章仅限于为履行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之目的,并且不能与国家的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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