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审判工作对司法鉴定的特殊要求》李路明CONTENTS目录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一)狠抓制度落实,加强组织保障二、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司法鉴定的法律定位四、审判工作对司法鉴定的新要求第一部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一)总体价值目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严格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二)具体任务要求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2、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3、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4、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第二部分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鉴定受理不规范;1、诉讼活动以外的鉴定受理不规范;2、回避制度未能有效落实;3、超范围执业现象时有发生;4、鉴定材料收取不规范。(二)鉴定实施不规范;1、鉴定原则的把握不规范;例1未明确损害后果与外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评定伤残例2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评定例3比照条款的把握2、鉴定时机的把握不规范;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的时间界定例1内固定在位的肢体关节功能评定。3、鉴定材料提取和检查不规范;4、鉴定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不规范;一是适用鉴定标准混乱;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适用问题二是对标准的具体条款理解和把握不一例1、智力缺损(智能减退)的评定例2、肢体功能丧失的评定5、鉴定程序不规范;例1、医疗损害鉴定例2、道赔案件中涉及司法精神病评定(三)鉴定收费不规范;1、拆项收费;2、超标准收费。(四)鉴定人出庭不规范。第三部分司法鉴定的法律定位(一)证据的内涵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定案)的根据。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二)鉴定意见的法律属性(三)鉴定意见的常见分类目前鉴定类型呈多元化发展态势。1、按照专业类别划分常见的类别有:法医、物证、声像资料、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旧机动车评估、价格认定、工程造价、会计审计、质量鉴定、测绘、知识产权、环境损害等。其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占比约为70%,评估类占比约占20%,其他类别占比约为10%。●刑事诉讼领域;●民事诉讼领域;●行政诉讼领域。2、按照证据来源划分●举证鉴定●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四)司法鉴定的法律作用●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以其专有的、特殊的判断和认定方式,使初步具有证明作用的证据材料显现其在诉讼中的证明力;●是鉴别、认定其他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可靠性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手段。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体现法律权威的可靠保障,对确定罪与非罪、罪行轻重、行为人是否具有某种程度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以及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五)司法鉴定的特殊性1、鉴定启动程序的不同2、委托主体的不同3、责任对象的不同4、当事人配合程度的不同5、对机构资质要求的不同6、对鉴定人要求的不同7、对鉴定时限要求的不同8、对鉴定活动操作程序要求的不同审判工作对司法鉴定的新要求第四部分(一)对鉴定事项的确定要求鉴定是否有必要启动以及鉴定何种事项,均有严格的要求和条件:1、应当是涉及案件事实认定问题;2、应当是涉及专门性问题;3、应当遵循鉴定必要性原则。(二)对鉴定材料的收集要求1、鉴定材料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鉴定依据资料;2、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未经法庭质证材料;3、鉴定材料要真实、齐全,满足鉴定工作需要。(三)对鉴定活动的实施要求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要求;不同行业对鉴定机构的管理有不同的要求。①四大类鉴定机构的管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②四大类以外鉴定机构的管理2、鉴定人的回避要求;●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或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曾被聘请为专家辅助人参与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要求;●送检材料、样本的来源、取得要合法,如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资料●送检材料、样本的保管是否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是否一致;例1:酒精检测例2:DNA检测例3:临床影像学X线片的同一性认定4、鉴定程序的要求;●提取检材和鉴定检查的鉴定人员要求;●见证人要求;●记录规范;●特殊类型案件的鉴定程序。例1、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拟出台《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例2、道赔案件中涉及司法精神病评定5、鉴定原则的要求;损伤程度鉴定●实事求是原则,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对伤情在临界状的,就高不就低;●对伤情一时不能确定的,先轻后重。致残程度等级鉴定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鉴定。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的,应分别写明。但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条款两条以上或同一条款两次以上。6、鉴定时机的要求;损伤程度鉴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应以原发性损伤为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7、伤病关系的要求损伤程度鉴定●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轻微作用的,正常评定;●既往伤病为共同作用的,应适度降低等级;●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损伤为次要或轻微作用的,不宜评定,说明因果关系。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用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原因力大小)取代了损伤参与度。具体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除没有作用外,评残时应同时说明因果关系。没有作用,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注:内源性疾病不宜评残,但应说明因果关系。8、鉴定标准适用的要求;●不同标准的适用范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致人损伤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17.3.23废止)《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与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和规范、方法的选用顺序首先是国家标准;其次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三是该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9、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内容;●委托鉴定依据的材料;●鉴定使用的方法及依据标准;●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意见;●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签名、盖章及鉴定机构盖章。同时满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10、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民诉法7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187条)注: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