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买法律规范9.2.1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买的概念与特征9.2.2网上拍卖和传统拍卖的区别9.2.3网上拍卖和网上竞买中各方法律关系分析9.2.4网上竞买的法律责任9.2.1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买的概念与特征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传统形式上的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9.2.1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买的概念与特征传统拍卖具有以下性质:(1)从事拍卖必须要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设立拍卖实体企业;(2)拍卖必须签订委托合同。拍卖属于经纪性质,拍卖行为皆因他人委托而建立;(3)拍卖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拍卖师主持;(4)拍卖必须有数名买受人一起参加,并公开叫价。(5)拍卖标的要经过严格审查。9.2.1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买的概念与特征2004年8月28日修正后的《拍卖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9.2.1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买的概念与特征网上拍卖指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单独或和他人合作,将传统拍卖模式搬到互联网上进行的拍卖,是传统拍卖在互联网上的开展,即纯粹的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传统拍卖。9.2.1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买的概念与特征网上竞买是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讯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9.2.1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买的概念与特征网上竞买的特点主要有:(1)网上竞买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是为了适应网络交易的特殊环境和特点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2)网上竞买一般是在专业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3)网上竞买的本质是在网络空间进行的在线交易,是为了适应网络的特殊性,将传统拍卖交易方式引入网络而衍生的一种新的在线交易模式。(4)网上竞买的交易平台和交易程序提供者(即网络公司),本身不参与网上竞买,网上竞买的全部过程由卖方和买方完成,竞买商品一般无须严格审查。9.2.1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买的概念与特征例1、某电视台为了给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在其某一栏目的节目中,邀请一些嘉宾和观众现场进行竞价买卖(这一交易方式容易让人想起某奥运会冠军委托某拍卖公司拍卖其奥运金牌的“公益拍卖”):嘉宾当场将物品的来历和价值等告诉现场观众,然后交给主持人,由主持人在现场观众中进行展示,然后请出预先邀请的某拍卖公司的拍卖师当场公开竞价交易,交易后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公益事业。9.2.1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买的概念与特征例2、某商家为出售自己的商品,租用某场地搭建一平台进行展销,其销售过程中,商家将其商品进行展示后,采取公开竞价买卖方式对其商品进行买卖,物归最高应价者。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9.2.1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买的概念与特征对例1这一过程进行分析:现场嘉宾将物品交给电视台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委托行为,委托电视对其物品进行交易。现场观众成为了竞买人。电视台在其中充当了拍卖人的角色。在达成交易后,“拍卖”所得款项由电视台直接捐献给公益事业。然而,电视台无法作为拍卖人,其不具有拍卖的主体资格。且在《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中,拍卖人应当在经过严格的程序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于拍卖日七日前进行拍卖公告与展示。在这一竞价买卖活动中,没有传统拍卖中应有的委托程序、公告与展示程序及佣金的支付,所有的委托、公告、展示等程序都是在录制现场完成,竞价买卖活动本质上更像是电视台为提高收视率和宣传公益事业而制作的一个特殊的节目。9.2.1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买的概念与特征在例2中,商家销售商品的全过程大致是如此:商家先将很多商品展示在台上,其工作人员站在台上,对即将交易的其中某件商品进行介绍,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等。然后这位工作人员就开始对商品进行“拍卖”——竞价买卖(一般情况下,“拍卖”是不设底价,起始价只为一元)。这时在场的观众中某些人开始应价,这些人就成为“竞买人”,竞买人”通过不断出价达到最终价格,最高应价者就是“买受人”。最后,“买受人”当场向商家的工作人员付款,取得商品及商品的所有权。不难看出,在商品交易的全过程中,商家工作人员扮演了“拍卖”中“拍卖师”的角色。用《拍卖法》的相关概念对这种交易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商家既是“委托人”又是“拍卖人”,拍卖标的是商家的商品,现场有购买意图的观众成为了竞买人。这种交易方式在一定的程度上与网络拍卖有相似点:在网络拍卖中,“委托人”和“拍卖人”也同为一人,即卖方。拍卖标的也为卖方的物品。9.2.1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买的概念与特征根据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得出:竞价买卖并不一定是拍卖。上述两个例子中的交易活动是为了适应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某些特殊的情况而采取了竞价买卖这种价格竞争机制。同样,网络拍卖中的公开竞价买卖(如:网络英、荷式拍卖)正是为了适应虚拟空间(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而利用了价格竞争机制这一方式进行的在线交易,而网络拍卖中的其他类型也是为了适应虚拟空间(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在线交易模式。9.2.2网上拍卖和传统拍卖的区别拍卖标的。(1)拍卖标的权属不同:传统拍卖中,拍卖物品为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处分的物品。其中,依法处分的物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没收的物品或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网络拍卖中,拍卖物品一般为“委托人”(即卖方)所有。(2)拍卖标的范围不同:传统拍卖中,拍品一般局限于价值昂贵的物品,种类有限。虽然现在出现了民品拍卖,但它的种类也是有局限性的;网络拍卖物品的范围广泛,价格从几元到万元。物品小到玩具,大到汽车,种类极其繁多。9.2.2网上拍卖和传统拍卖的区别拍卖人。传统拍卖中,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设立拍卖企业必须具备《拍卖法》规定的六个条件③。拍卖活动应当有拍卖师主持,拍卖师的资格取得也有严格的规定;网络拍卖中,“拍卖人”和“委托人”同为卖方,“拍卖师”被网络技术平台的交易程序所代替。9.2.2网上拍卖和传统拍卖的区别拍卖程序。传统拍卖中,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都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与规定。拍卖人对委托人身份、拍卖标的不仅有审查的义务,也有审查的权利;网络拍卖中,没有传统拍卖意义上的委托、公告与展示,其所有交易过程都按照技术平台预先设计的程序进行。因网络交易的环境和交易中卖方在交易中所处地位的特殊性,技术平台的提供者无法准确的审查卖方身份和物品的真实性。9.2.2网上拍卖和传统拍卖的区别法律责任。传统拍卖中,拍卖全过程、拍卖活动产生的纠纷适用《拍卖法》;网络拍卖中,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及承担至今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其他。传统拍卖和网络拍卖还有着这样一些不同:交易的类型、参与交易活动的空间、交易活动结束的方式、活动的成本、中介机构的服务等。9.2.3网上拍卖和网上竞买中各方法律关系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一种为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服务,它和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均为基于这种服务而产生的服务关系。买卖双方在技术平台上达成买卖合同时,标志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结束。9.2.3网上拍卖和网上竞买中各方法律关系分析网上竞买中的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所以,网上竞买不是传统拍卖在网络上的延伸,更不属于传统拍卖。网上竞买是为适应在线交易的特殊环境,为达到在线交易目的而引入拍卖的部分概念所衍生的新的在线交易方式;本质上是竞价或议价方式的在线交易。9.2.4网上竞买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只对其知道信息侵权或违法,或被告知信息侵权或违法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引起侵权或违法的行为,由信息发布人承担责任。9.2.4网上竞买的法律责任供应商一般在网络竞买平台上明确展示其商品的价格,一旦竞买人点击竞买品、输入竞买价,即达成竞买合同,电子数据及其交换是这种合同的表现形式。一旦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应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关合同责任的规定,认定和处理双方的纠纷争议。9.2.4网上竞买的法律责任网上竞买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带来的违约责任、产品质量问题争议及责任的承担,属商品买卖合同争议范畴,应当也必须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9.2.4网上竞买的法律责任在网上竞买纠纷解决中,合同成立地点与合同纠纷管辖存在直接的联系。根据我国司法管辖原则,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网上竞买属于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一旦发生网上竞买合同纠纷,上述三地的人民法院对纠纷均有司法管辖权。9.2.4网上竞买的法律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会出现网上竞买涉外纠纷。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受理涉外网上竞买纠纷,特别需要注意与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相符合。对于我国已缔结或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确定涉外网上竞买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审判。案例分析网民张某于1999年l0月5日在某拍卖网以每台l000元的价格竞拍了3台电脑。并在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中确认拍卖成交。但是10月8日,张某再次上该网时却发现,自己竞拍的电脑又重新开始在网上拍卖,张某遂向网站追问原因,网站声明是系统故障,意外提前启动造成拍卖时间提前,此场拍卖无效。案例分析同时,该网站的负责人宣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该应价不发生效力”,而张某的应价就没有达到委托方的保留价,另外公司也未与张某签订成交确定书,因此对他的应价不予认可。张某认为这是网站违约,必须承担责任,一怒之下将该网站告上法庭。引发了我国网上拍卖第一案。案例分析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拍卖过程中的最终应价低于最终成交保留价,因此他的拍卖不成功,未被确认,法院依法驳回其要求给付3台电脑和赔偿的诉讼请求;同时,某网拍公司的拍卖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张某产生误解,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某公司作为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两公司退还张岩的汇款,赔偿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我国首例网上拍卖纠纷案宣布了结。案例分析2000年3721网站(国风因特软件公司)在雅宝竞价交易网上拍卖中文网址。竞拍的是“免费邮件”、“软件下载”、“招聘”三个中文网址一年的使用权,时间自2000年1月15日起至2001年1月14日止。竞标截止时间是竞标当天的下午2时。案例分析1月6日下午4时,雅宝“黄金网址竞拍场”准时停槌,“免费邮件”使用权被ChinaRen以24000元的价格捧走。1月7日,离拍卖结束还有2分19秒的时候,北京实达所有网络公司喊出同样的24000元的价格将“软件下载”收归门下。案例分析1月10日,拍卖最后的“招聘”时,赛诺爱公司以最高竞价41000元在最后时间投标(13:59),随后,他们先收到了拍卖委托人3721的确认信,以为一切“搞定”。谁知道,他们又收到了雅宝的通知,说他们投标时间超时17秒,应价无效。赛诺爱当即与雅宝发生争执。案例分析上述纠纷的发生,是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联系在一起的,是和网上拍卖的特殊性联系在一起的。虽然从本质上讲网上拍卖是拍卖的一种形式.但载体的变化使得对传统拍卖的一般调整不能完全适应网上拍卖的需要,因此,确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等基本法律原则的同时.也应当根据网上拍卖的特殊性,制定适合网上拍卖特点的法律,以弥补传统法律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