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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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讲刘敏序言我们的国家正在从“法制”社会走向“法治”社会。“法制”与“法治是什么关系?市场经济应该是“法制”还是“法治”经济?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我国各家代表性理论观点回顾1979~1993年之间提出的经济法诸说1993年至今出现的经济法诸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管理和组织及协调经济运行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及由来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提出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赫德曼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经济法产生与发展封建社会时期——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法律最为发达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法律最为发达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最易发展我国经济法的发展1.改革开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2.93年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法在法律体系的位置在这个法律体系构架中,经济法是属于普通法第一层次的法,是属于社会利益本位法中的一个基本部门法。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律效力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问题。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未形成共识,观点从多,争论激烈。(一)市场主体组织关系是指国家对各类经济主体的资格条件,法律地位、责任形式、权利义务及其对内对外关系进行协调、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对市场主体宏观上的调控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是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2、确立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市场主体法主要应包括:(1)按所有制立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按财产责任制立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3)内部企业法:厂长工作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二)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调整市场关系的过程中,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降低交易风险和费用,提高经济效益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运行法可包括:(1)调整协作关系的立法:合同法律、法规,票据法、信托法。(2)调整竞争关系的立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3)保护性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产品技术质量立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运行状况和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协调、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是指调控主体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实现宏观经济变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1)导向性立法:计划法,基本建设法,企业经济法,经济稳定增长法。(2)市场规制法:价格法、金融法(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法等)。(3)经济监督法: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4)自然资源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四)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推进社会整体福利、走向共同富裕在调整就业、失业、教育、培训、养老、医疗、工伤、救济等方面活动时所形成的关系。社会保障法从-定意义上说是一种收入分配的社会调节法。从法律规范体系的层面设计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的结构,应当考虑下述几个因素:(1)社会保障的项目。一般分为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大类别。(2)社会保障的通用性问题。如组织体系问题、基金问题、争议处理问题等。(3)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别。(4)社会保障的军民差别。(五)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涉外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组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两方面经济关系:1、外贸出口管理、中外合资企业管理、中外合作企业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外汇管理、涉外信贷与保险管理及涉外税收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同外商进行商品劳务贸易、技术合作、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第三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则和准则。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最高准则,同时,也可起到弥补成文法局限性或不足之重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促进社会公平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等。(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从广义上讲,这种干预应当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能够保障经济民主与自由,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从狭义上讲,国家适度干预是指国家通过经济计划、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调控手段的使用或者直接的法律强制介入市场经济活动。(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也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法则。(三)促进社会公平原则通过市场规制来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与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宏观调控来引导经济生活、调控收入分配关系,通过社会保障来救济社会弱者,从而使全社会的公平达到了比较均衡的格局。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主要体现在产业公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和竞争公平四个方面。(四)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强调纵向和横向的公平,谋求公平和效率的统一,考虑“当代”利益和“后代”利益兼顾。案例分析:1999年10月,湖北省荆门石化总厂欲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该车在当地市场上的零售价格是17.2万元。但在办理购车手续时,荆门石化总厂却被告之还要缴纳各项基金,包括中央早已取消的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此外,还被要求交纳7万元的“特困企业解困资金”。各种费用加起来,买下这辆桑塔纳轿车并办妥各项手续,竟需要出资32.65万元。购车人除支付车价外,额外付出的不合理费用居然与车价几乎相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据了解,就在此之前,武汉市政府出台了一项措施中规定:“全市凡财政拨款单位新增或者更新轿车,应由政府集中采购,并按用车标准选用“富康”轿车。副局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需新增或者更新轿车,必须购买“富康”轿车。车辆定编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定编。市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上牌照。”而武汉市政府的这一措施是针对上海市政府的汽车地方保护主义,在“无奈”之下规定的。因为上海市近两年对上海市的公务用车、出租车、私营企业用车、私人购车采取了一系列地方保护政策。包括:凡更新公务车买桑塔纳免收控办费10,000元,其他车照收;出租车必须选用发动机排气量在1.6升——2.0升的三厢轿车;桑塔纳私人牌照只需2万元,外地车上牌照底价8万元等。另据两地政府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1999年1月—10月,在上海销售的44,826辆车中,富康仅有143辆,占0.82%,桑塔纳销售了44,683辆,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在湖北销售的10,802辆车中,桑塔纳销售了5,901辆,占总量的54.63%,比富康所占的45.37%还多。问:1、两地政府行为是什么行为,是否适当?2、两地政府行为是否违反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案概要:两地政府的行为有引起不正当竞争的嫌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知道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二、经济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现行法律规范的种种表现形式。经济法的基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性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及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包含三层含义:经济关系:是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诸种关系的总称。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行为过程中相互形成的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当事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往往既是经济干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是经济协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双重资格。4.经济管理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有三个部分,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者紧密相连,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受经济法律规范保护的经济管理活动的参加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国家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具有主导性。经济组织和公民具有独立性。主体的法定性。我国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指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局、办和地方政府的相应机关。它们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在通过实施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来调节和控制社会经济活动中,同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形成一种具有命令与服从、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经济法律关系。2.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是拥有土地、劳动者和资金,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公司、全民、集体、外资、合伙、独资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主要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参加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3.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它们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在实行独立承包和划小核算单位情况下,它们可以独立地与外部或内部其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关系,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其与外部发生经济法律关系需经所属法人同意。4.城乡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可以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生各种经济关系,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纳税、签定合同等)(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经济活动时所享有的维护、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经济权利的基本内容: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经济管理的职能对社会生产总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时所享有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指经济法主体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四项基本的财产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内部为组织和协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及处理本企业和外部关系的权利。请求权——是经济法主体当自身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时,或发生经济纠纷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或要求有关机关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或司法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债权——是指主体在共同经济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经济义务:经济义务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2、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3、全面履行经济协议和经济合同。4、依法缴纳税金和其他费用。5、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6、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7、其他经济义务。(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也是双方当事人结成经济法律关系所要追求的目的。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的经济利益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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