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行为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吴敏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参考文献(58条)1.参考文献一、著作类2.尼葛洛庞蒂.胡兵.范海燕数字化生存19973.杨立新侵权法论20014.马秋枫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19985.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19966.陈晓宁广播电视新媒体政策法规研究20017.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19998.高云中国网络经典案例法律透视20029.陈汉章人身权198610.郭卫华网络中法律问题及其对策200111.王利明民法2000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199213.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200014.韦之著作权法原理199815.郑成思知识产权法通论198616.沈仁干关于对著作权的限制199117.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200218.张平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的作用200019.刘东进著作权法199320.于志刚网络民事纠纷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200121.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200222.李双元国际私法学2000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2001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计算机及网络法律法规199925.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126.二、论文类27.陈钧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2000(06)28.曹诗权.郭静论网络侵权[期刊论文]-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1)29.汤兆志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保护2000(01)30.许超面对数字技术挑战的中国著作权法[期刊论文]-电子知识产权1997(2)31.陈永苗网络作品的版权2002(02)32.吕本富.韩宇卿互联网上侵权行为研究[期刊论文]-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1)33.冯潮菡Internet上的版权保护——外国法、国际法及国内法分析[学位论文]硕士200034.王佑明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1993(01)35.罗东川论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1993(02)36.李国庆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学位论文]硕士200337.宋红波试析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2002(04)38.沈丽红因网络链接引起的侵权责任[期刊论文]-人民司法2004(3)39.赵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问题研究[学位论文]硕士200340.邱平荣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期刊论文]-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3(1)41.王冬梅试析网络权利及侵权责任认定[期刊论文]-信息技术2003(11)42.侯捷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探折[期刊论文]-当代法学2002(8)43.卓翔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期刊论文]-法学论坛2001(3)44.缪德敏论网络侵权案管辖权[期刊论文]-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4)45.陈运生网络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基础探析[期刊论文]-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46.苏方元.李莉霞美国网络案件的司法管辖[期刊论文]-广西社会科学2002(5)47.薛虹网络环境下的中国版权保护2000(01)48.王世豪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侵权责任49.杨斌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2002(02)50.杨斌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2002(02)51.盛勇.朱丽网络侵权探讨及司法实践[期刊论文]-科技与法律2001(4)52.郭克强论版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法、版权公约及国内法分析199753.谭云明当前网络侵权的原因透视和对策分析[期刊论文]-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5)54.王勇再论因特网对传统冲突法的挑战及应对策略55.张平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56.蒋志培网络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57.蒋志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58.马雨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李国庆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2003为了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人必须利用IS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工具设备和中介服务.这样,当侵权行为发生时,ISP自觉或不自觉地扮演了间接侵权人的角色,面临被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的风险.由于ISP通常只提供设备和服务,无能力控制网络传输的内容,一些欧美国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普遍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同时,规定对ISP的间接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中国法律对网络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并对如何认定间接侵权人ISP的过错作了初步规定.作者认为,中国著作权法应当对直接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间接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此外,中国法律也应当对如何认定ISP的过错这一法律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2.学位论文夏宁网络侵权的民事责任研究2005近年来,中国网络高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从宏观的角度研究和论述了网络侵权的概念特点、成因、规则原则、构成要件、网络具体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形式、网络侵权的民事诉讼管辖与责任追究等问题。论述了网络侵权的概念和网络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点,包括侵权行为载体的特定性、侵权行为范围的不确定性、侵权行为的网络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相对复杂性等。网络侵权依不同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根据侵权构成要件,侵权内容,侵权对象,侵权人人数,侵权人身份与地位的不同,被侵权人的确定状况等可分为各种类型。网络侵权的成因分析中,抛开利益驱动和网络立法滞后,从计算机网络的特点和现存的问题看网络侵权的根本成因。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中,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传统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应机械地套用在网络侵权上,而应综合考虑侵权主体类型、被侵权的标的等相关因素来确定。分别分析了网络侵权的四类主体: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上信息获取者、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归责原则。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部分中,考虑到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侵权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对于一般网络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共同组成责任构成要件。对于特殊网络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作为责任构成要件。针对相应的要件和不同的主体类型进行了分析。网络具体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形式中,对网络环境中一些具体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和分析,并结合案例对其特点和责任形式作了归纳,同时结合网络法制建设、网络道德、网络信用与行业自律体系的构建和技术支持体系等方面因素对网络侵权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思考。网络侵权的民事诉讼管辖方面,论述了网络技术对传统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挑战,对我国理论界及国外网络管辖权模式进行了探讨,介绍了我国网络侵权民事管辖的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并给出了对我国的立法建议。3.学位论文梁启龙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2006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互联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但同时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也深深的困扰着人们。研究网络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性质,合理的界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促进互联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合理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既要依据现有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又要考虑到相关网络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互联网的正常健康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决定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认为应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内容和行为模式的不同,确定其应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分六部分,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意义及研究思路进行介绍;第一部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了新的界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区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提供内容服务;二是提供链接服务;三是提供程序服务;四是提供连线服务;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其侵权责任。故意的衡量标准要用主观标准来衡量,而对于过失宜采用客观的衡量标准认定。过失,就是对其注意义务的违反。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要考虑到其对网络信息的控制能力和在技术实现上是否经济合理;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坚持“四要件”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规则;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了提供不同服务行为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内容服务侵害他人权益时,应承担单独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链接服务时,应加以区分:一是提供链接侵害被链接者的权益时,应承担单独责任。二是被链接的网页内容侵害他人权益的,其不承担连带责任,只需对其链接行为导致的责任扩大部分承担单独责任。提供程序服务侵权时应承担共同责任的补充责任,提供连线服务侵权时应承担共同责任的补充责任;第五部分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体系和责任方式的不足和完善。4.学位论文赵封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2007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许多问题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亦引起了众多法学界人士的关注。本文针对网络上的侵权问题,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特定主体的责任进行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专门提供网络服务以方便交流的双方进行联系的机构,它是信息交流的支撑主体,为信息交流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撑,它在网络传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无所不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和使用方式也各具特色,这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范围相当广泛,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都可能涉及。在民事责任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涉及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笔者所要重点关注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另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一般的观念,那些在网络上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根据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那些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或者没有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却提供了相应网络设施从而以间接的方式使网络侵权行为得以发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这种责任应如何界定?归责原则为何?构成要件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研究,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总体功能是为网络用户网上信息交流提供通道、空间和技术中介服务,如果其在提供服务时没有主动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在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过是建立和运行一种维持网络正常运行的必需的系统,那么,它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网络服务并因此获得收益,故其在享受经营自由权及财产权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保持中立地位的义务、合理注意义务、及时清除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义务、协助调查义务及尊重用户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如果违反了上述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法理上的原因、对产业发展的考量、技术层面的原因和国际法制环境的要求,笔者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而促进网络服务业的发展,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利益。侵权责任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本文的研究就是要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引入到侵权行为法之中,用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来分析这个在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阐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界定才能填补损害、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本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三章。全文简要内容如下:在导论中,笔者详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动机与研究的意义;介绍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文章的逻辑结构。为了全面了解目前学术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状况,笔者在导论中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文献综述,通过对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明确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一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侵权责任概述,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概述。本节首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义进行界定,阐明在现实中不同种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不同的网络服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共有的特征。在清楚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含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网络服务提供服务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