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界定及法律保护作者:袁浩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王勤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2006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继工业革命后的一次新的革命——信息革命。它不仅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力的飞跃有了新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虚拟财产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一种全新的事物,他为传统的民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挑战。所谓虚拟财产是指,由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存在于虚拟网络之中并为使用者支配的服务项目。比如网络游戏账号及装备、OICQ账号、电子邮箱账号等。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性质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或者债权,它同时拥有物权和债权的法律特征。不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如何,它的权利性质是肯定的,而民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保护民事主体各项权利。并且民法规定的权利体系不是静态的、固定的,而是与社会发展过程同步的,它通过提供救济的方法对新型的利益进行确认,从而衍生、发展出新的权利。因此,有关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为理应为民法所调整,虚拟财产也应该得到与其他财产同等的民法保护。目前,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消费者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纠纷,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要减少这两类纠纷首先必须明确消费者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这一关系在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合同中已经做了划分,但是这一划分通常比较模糊,或者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因此在未来的相关立法中,对服务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应作更为明确和公平的划分,尤其是应确定服务商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消费者数据的保管义务。由于这这两项义务的确定,消费者在因服务商停止运营或者服务器丢失数据而导致虚拟财产损失时,有对其损失进行救济的法律依据。其次就是建立一套完整的虚拟财产交易秩序。根据17173网的有关报道,虚拟财产交易市场规模至少超过10亿元。据了解,仅在重庆一地,每年通过网吧进行交易流通的虚拟物品价值就高达上千万元人民币。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火暴一方面体现了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网络数字化服务产业的兴旺发展。从另一方面说,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也进一步推动了资讯科技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然而由于网络交易本身就存在交易安全的漏洞以及法律上在相关领域的缺位,在虚拟财产的交易过程中欺诈和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虚拟财产的交易代理制度将会很大程度的减少此类纠纷。所谓虚拟财产的交易代理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虚拟财产交易行为由代理人完成。其作用在于:第一,减少交易成本。由于虚拟财产的交易双方大多来自五湖四海互不相识,是虚拟的社区将他们联系到一起,因此面对面的进行交易是很困难的。有的玩家为了保障交易能顺利进行不得不千里迢迢的到对方所在地,或者委托对方所在地的朋友来完成交易,这样势必会增加交易的成本。但是,如果存在虚拟交易的代理机构这种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了。第二,保障交易安全。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性,交易不可能像现实中一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虚拟物品的给付必须在虚拟社区中完成。交易双方的给付行为存在着时间差,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另外,虚拟物品的交易通常没有双方签订合同等正规的交易程序也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代理人介入虚拟财产的交易,必定会进行签订合同等必要的法律程序,使虚拟财产的交易正规化、法律化,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第三,便于监管以及保障税收。目前有关部门难以对虚拟财产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最大难题就是不知道交易双方是谁。而在有代理机构参与的虚拟财产交易中,相关部门的监管对象从虚无缥缈的交易双方变成了他们的代理机构,交易的代理机构对每笔交易的详细记录会使监管部门有案可查。税务部门也不必直接对虚拟财产的交易双方征税,代理机构就可以代为完成。2.期刊论文王冠浅谈民法视野下虚拟财产的性质及保护-技术与市场2009,16(7)虚拟财产,依赖于网络的虚拟世界和虚拟空间而存在,以特定程序设置的二进制代码为其本质,在网络世界中有其特定价值的无形财产.网民基于虚拟财产享有的权能具有物权的属性,应定性为准物权.游戏玩家应当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运营商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3.学位论文李粤川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属性及其民法保护2007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人类构造出一个和现实世界不同的虚拟世界。虚拟财产的出现却对现实世界中的传统民法构成了极大的冲击。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人数剧增的网络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要求也更加迫切。因此,深入研究虚拟财产,尽早完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相关立法制度已经迫在眉睫,这是保证网络游戏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的必然途径。虚拟财产类型繁多,本文以最为典型的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中一切以数据方式存在的资源(包括游戏角色、游戏道具及装备等)为对象进行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总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及我国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的立法现状难以应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层出不穷的严峻形势。第二章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涵意辨析”。本章认为,虚拟财产作为一项稀缺物品,不仅具有使用价值、可支配性,而且符合合法性要件,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第三章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本章介绍了网络游戏产业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评析了关于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各种不同观点,并论证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第四章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的类型及现有民事立法的解决之策”。旨在探求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专门性法律缺失状态下暂时性的应付办法。第五章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制度构建”。强调应该充分考虑从网络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玩家的权利义务设置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等方面来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制度。4.期刊论文何天宇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征税-金卡工程2008,12(12)网络游戏造就的虚拟世界盛行于全世界,而且造就出了庞大的虚拟市场,如同真实世界一样[1].因为虚拟世界的财产可以自由转换为现实世界的金钱,可以用现实当中的支付方式买卖虚拟财产,这才使虚拟财产开始有了现实的价值.这意味着现实世界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估价,用户可以通过参与虚拟世界的活动,来创造真实世界的财富[2].因此,各种游戏系统内财富的增加就是现实生活中财富的增加.这种财富增加同时也步入了税法学界的普遍关注,通过分析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性质,并提出适用我国相关税种进行征收的可能性,最后指出征税的难题在于如何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并提出一个计算方法.5.学位论文尚志龙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2005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和普及,网络提供的服务内容日益丰富,人们对互联网的应用已不仅仅局限于浏览新闻、检索资料等,而是向着更深、更广泛的领域发展,网络电视、网络游戏、网上购物等互联网新兴服务开始出现,并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也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虚拟财产”这一新鲜名词逐渐步入人们的视线,引起了法学界的注意。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在“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一案中,法院肯定了虚拟财产的价值,但是我国对虚拟财产的研究不多,甚至对于虚拟财产的基本定义都是众说纷纭。本文着眼于我国日益增多的虚拟财产纠纷,力图从学理层面、制度层面分析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导向、制度设计、终极目标等各方面的意义,提出保护虚拟财产的具体方法和立法构思,以求最终使得该问题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最为有效的解决。本文第一章首先从虚拟财产的基本概念入手,概述虚拟财产的发展历史、虚拟财产的定义,并归纳出作为虚拟财产所应具备基本特征,如:虚拟性、价值性、可转换性等。本文第二章则着重研究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法学基本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等各个角度探寻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依据和法理基础,然后进一步认定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对其在民法中的定位进行深入分析。本文第三章研究的是在审理有关虚拟财产案件时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传统的空间概念发生了变化,从而产生了一种新的空间——网络空间。在网络空间中,个体之间的交往是通过一行行数据或字符串进行的,虚拟空间的这种特性为主体隐匿自己身份提供了便利条件。如虚拟财产的归属权问题、侵犯虚拟财产权的案件管辖权问题以及网络运营商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本文第四章则是在对上述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之后,从立法学的角度出发,介绍国外以及我国港台地区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虚拟财产立法规范的形式、立法规范的内容等,架构一个完整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从理论研究、制度设计、司法实践等各方面保护这种新型的财产权。6.期刊论文王旭霞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跨学科分析及民法保护体系建构-甘肃社会科学2009,(3)从语义学、哲学、信息学、经济学及法学等角度分析,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都具备财产的基本属性,亟待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应当区分网络游戏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将开发商的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及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分别由知识产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及侵权行为法调整和保护,形成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民法保护体系,以维护相关权利主体的正当利益,确保网络行业健康发展.7.学位论文曾婵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2005近年来,网络游戏中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切法律“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社会经济现实迫切需要法律来认可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性质和保护方法,这样才能将网络游戏引入一个健康的发展轨道上来,同时稳定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中权利主体的财产关系。本文分三个部分来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第一章主要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实证分析。主要介绍了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进而运用归纳演绎的方法,从财产权客体历史演变的过程来论证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为了厘清虚拟财产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本章还特别分析了虚拟财产权在财产法体系中的性质——是一种具有物权与债权双重属性的财产权。这是为后文论述法律保护方法(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分别保护)时提供分类依据。本章的主要内容有: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玩家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它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商系统设备中,在游戏中体现为虚拟人物账号、装备、宠物以及宝物等。网络游戏玩家可以通过参与游戏,投入劳动和金钱来获得虚拟财产,也可以通过在线或离线的交易向其他玩家购买虚拟财产。一旦网络游戏运营商终止游戏的服务,玩家的虚拟财产就会因失去赖以存在的环境而灭失。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备可流转性和稀缺性,因而属于财产。又由于其必须依赖网络游戏环境而存在,不具备直观的物理形态,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才能再现出来,因此它又是无形财产家族的新成员。虚拟财产权具有期限性和不完全的排他性,因而在财产权体系中,若将其性质视为物权,会与传统物权的无期限性和绝对排他性相矛盾,若将其性质视为债权,又无法解释在众多玩家之间排他地支配虚拟财产的自由。产生这样的矛盾主要是由于虚拟财产关系中存在着网络游戏运营商这一特殊主体。运营商是网络游戏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网络游戏世界的创造者和维护者,它与众多玩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这一基础性法律关系决定着虚拟财产的存亡。而在玩家之间的虚拟财产权,又体现出一种物权性的关系,不过,这种物权关系始终无法脱离基础的债权关系而存在,并受到债权性关系的制约。这种不同主体之间的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交织在一起,构成了虚拟财产权。如果笼统地确定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犹如瞎子摸象,以偏概全,难怪一些论者在分析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时陷于各执一词,又自相矛盾、难圆其说的境地。在笔者看来,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虚拟财产权同时兼具了物权和债权的性质:在玩家与运营商之间,是一种债权关系,违反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玩家与玩家之间,是一种物权关系,违反义务的一方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债权性关系是基础,但物权性关系更加重要,它限定了玩家之间拥有的权利和自由的尺度,能够间接地影响现实社会玩家之间的经济利益。本章的写作目的是为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理论基础,只有确认了虚拟财产在财产法中的地位,明确了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才能进一步为其制定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