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姓名:孙强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秦伟20080320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孙强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李进.李艳.LIJin.LIYan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问题探讨-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21(5)网络虚拟财产,也称网络虚拟物品,一般认为是指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空间才能为网络使用者所支配、使用的电磁记录,即以数字化的方式而存在的财产.其外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帐号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法律界有争议.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和犯罪构成等几个方面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2.学位论文张人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2005互联网的出现促进了人类社会的信息交流,在人类原有的公共活动范围之外缔造了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尤其在网络游戏兴起之后,网络的娱乐迅速占领了年轻一代人的生活空间,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在这个没有国界、没有种族、不受距离限制的空间里,连接彼此的只是一个没有感情没有形体表达的终端,于是人们可以随心所欲的生活,匿名登陆的特点,使得虚拟世界中的交流不带有偏见和功利性,彼此之间往往是纯粹的心灵交流,虚拟的世界中人们往往可以寻求到更完美的人生。但是,伴随着虚拟社会带来的虚拟的人性解放,人性中丑恶的一面也开始表现出来。网络游戏的兴起与风靡之时,恶意的游戏参与者也开始觊觎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或是角色的装备等,通过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获取虚拟货币或是角色装备。涉及游戏内存在的虚拟财产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受害人报案率也日渐增多,而对于侵犯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行为,例如盗窃、诈骗网络游戏内使用的虚拟“金币”、“物品”、“武器”等应当如何处理,却使得几乎所有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者都能够明确感到了法律的滞后性。这一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已经是世界各国都无法回避并致力于积极探索研究的新课题,即使是信息强国也无法再用传统法律来规范网络时代的各种行为。公众要求法律干预的呼声越来越高,已经引起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学理论界和立法、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客观地讲,我国内地的理论界已经有一些学者开始涉足对于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研究,但是就整个法律界而言,尚未对此问题加以关注,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高发性和对现实社会形成的冲击。而现实已经不容我们再忽视了。2003年12月18日上午,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宣判,原告胜诉,虚拟财产首次在内地获得了法律保护。这一判决的宣告,好似一块巨石投入一池平静的湖水,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据此,笔者从这一案例出发,将文章分为五个部分进行:第一章着重提出问题。首先由案例引出虚拟财产给网络游戏玩家带来的苦恼,再通过列举数据和对虚拟财产产生、获得方式以及侵犯虚拟财产手段的分析,来表明虚拟财产对于游戏玩家的重要性和法律规制上的空白带来的现实困扰,从而提出问题:法律该不该保护虚拟财产这一新生的概念?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着重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第二章从价值角度和社会现状角度论证了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是必要的,合情合理的;再引出第三章对于现行世界各国以及地区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通过对于各国保护方法的解析和对比,反思我国法律的滞后性;第四章提出现行司法保护过程中各种技术上的难题,从而为最后构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体系提供思路。最后一章着重解决问题。上文进行了各种分析之后,笔者根据以上的各种问题提出了个人不成熟的见解,认为虚拟财产应当予以法律保护,而且单独立法比扩大性的解释更有利更成熟,并对于具体制度与相关保护制度的设计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虚拟财产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即突显了传统法律的不足,又为法律上的更新提出了许多技术的难题和传统法律概念的争议。笔者这里以此为题,借鉴了国内外司法实践和理论,进行一些探索性研究,期望作为“抛砖引玉”,引起更多法律界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3.学位论文胡建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法保护2007在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式,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美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理与立法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加以法律保护。纵观世界,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应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虽然我国法律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极为关注,且已有法院判例,但学术界主要限于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论,而对现实中日益频发的虚拟财产纠纷仍找不到合适的法律解决机制来处理,由此引发了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一—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侵权法保护研究。本文第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概述”。首先对虚拟财产进行了界定,将其限于符合虚拟性、空间依赖性、价值性和交易性四个特征,且存在于联结到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即Internet的游戏中的网络游戏玩家在某个网络游戏中所拥有的ID用户号及专属于该ID号名下的积分、装备和虚拟货币等游戏伴生物品。进而揭示其性质,认为虚拟财产属应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范畴,完全可以作为财产权的标的。但在其法律属性上,目前学术界大致存在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及非传统财产权四种观点的争论,于辨析后提出将虚拟财产明确其为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特殊物更为合适,游戏玩家与游戏服务商间虽然是一种合同关系,但通过游戏所获得的虚拟财产在法律性质上并不是合同关系,而是独立于该合同的,即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存在着两个关系,服务合同之债权关系和虚拟财产归属的物权关系。玩家按游戏规则得到虚拟物品后,该虚拟物品的归属属于物权关系,其所有权归玩家,服务商只是代为保管而已。最后,在认同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前提下,本文从侵权责任的视角来探讨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权益问题,将虚拟财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引向实务。其间论述了常见的几类虚拟财产侵权纠纷形态,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主体做出分类(主要分为两类:一般网络用户和游戏服务商),以更合理地确定他们之间的不同责任。本文第二部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该部分在大致介绍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后,指出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对两类侵权主体“过错”的程度要求应该是有所差异的,服务商由于其负有保证虚拟财产数据安全的义务及在技术、人力、物力及控制力上都处于优势,对达到“过错”的程度要求较低,实践中应采用过错推定。玩家只须证明服务商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服务商为了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并无过错。过错推定也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责任认定时,游戏服务商应该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玩家对游戏服务商侵权之诉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只要玩家能够证明损失的存在并且自己没有过错,而游戏服务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应该由游戏服务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针对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因虚拟财产引发的最为常见的几类纠纷情形,分析了游戏服务商在不同情形下的过错认定。本文第三部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首先,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立场出发,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该采用四要件说,而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一般限于物质性损害,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也应尽量考虑恢复虚拟财产的救济方式。其次,在抗辩事由方面,游戏服务商可以受害人过错(如玩家用各种黑客工具或外挂作弊)、意外事件(如服务商主机因不可抗力发生意外)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此外由于网络环境的即时性,信息量巨大,更新速度又特别快,因此为了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限制在1年或6个月之内。以上的做法,旨在保护玩家虚拟财产权益的同时,建立起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本文第四部分“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问题的立法建议”。网络虚拟财产这种随着科技的发展而诞生的新的财产形式,必须通过立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该部分考察了游戏产业较为发达的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在韩国,最初以法律禁止虚拟交易,并不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是实施的效果很差,使得韩国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我国台湾法务部已经做出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目前我国法律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极为关注,但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在借鉴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例与理论观点之基础上,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对策:其一,虚拟财产属于民法所保护的财产范畴,立法上应从民法的物权方面确认其具备民法上“物”的法律属性。其二,目前我国属于管理型的网络立法居多,其中大部分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互联网行政管理的规定。而属于私法性质的,对网络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的法律仍是空白。随着网络法律理论研究的深入与立法技术的成熟,应制定包括网络财产侵权制度的网络基本法。其三,对严重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从刑法上明确其刑事违法性,民刑结合,最终建立起有效的虚拟财产侵权法律保护体系。其四,可考虑建立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诉前解决制度,抑制或减少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对此,在网络立法上可考虑作为一种侵权纠纷的防御性举措予以提倡,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其五,立法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做出明确的规定,服务商在与玩家发生纠纷涉及举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4.期刊论文皮勇.张晶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性质——以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为视角-信息网络安全2006,(10)近年来,网络游戏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其中之一.瑞星公司和网游网曾联合发布了中国第一份针对网络游戏安全的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涉及全国3.4万玩家、32家网络游戏公司以及4560家网吧.该报告显示,61%玩家的虚拟物品与装备经常被盗,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严重危害我国互联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对于该行为能否按照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定罪处罚是学界、司法实务界、网络产业界和广大玩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公私财物,如何认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直接影响了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5.学位论文兆宏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为例2008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网络经济有着不同于传统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特点,被誉为新经济。网络游戏产业是当前网络产业的代表。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人们除了在现实世界中拥有财产之外,同时在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中也拥有了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虚拟货币……)。这些虚拟世界中的财产被人们一般称之为“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是在现实世界中却同样具有交换价值。面对规模巨大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大量因网络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目前我国在立法保护上却是空白,凸显了法律的滞后性。本文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为例分4章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第1章主要界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做了讨论。从网络虚拟财产的起源,特征及现状分析,认定存在网络虚拟财产权这一客观财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具有特殊性,通过对其法律属性的探讨认定其不属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范畴,指出网络虚拟财产为人类社会进入网络经济时代后的新型财产。第2章对网络空间中传统法律适用进行了研究。由于网络空间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的特点,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在网络空间适用存在困境。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适用困境进行了分析。第3章对目前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进行了介绍。第4章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及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当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于当前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的适用制度给出了立法上的建议,并对未来该问题的完善和解决途径做出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