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姓名:孙慧娟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指导教师:徐海燕20070401网络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孙慧娟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相似文献(2条)1.学位论文彭国莉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2005在信息化产业的发展上,网络游戏产业带动了电信运营商、电脑硬件提供商、销售渠道商、游戏相关产品制造商、配套软件开发商等多领域的产业链条的发展。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一个社会要形成完善的市场与产业,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调整。目前的问题是,随着网络游戏等新型产业的急速发展,出现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日益泛化的现象,而相应的法律制度严重滞后。在这种新形势下,法律制度如何应对这些矛盾?如何调整这些关系?如何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必然严重影响相关市场与产业的发展。因此,研究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观点:本文依据法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相关理论,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原则与模式,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与价值确定,剖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管辖及法律适用问题。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介绍了研究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意义、论文使用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论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论文的论述角度等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主要是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角度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第二部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该部分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定义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帐号及虚拟物品、QQ号、电子邮箱、域名、IP地址等等,是无形财产的一种。然后,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必备的五个特性,即财产性、虚拟性、现实性、合法性和期限性。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主要是从网络游戏等新型产业价值巨大、其发展引发了种种虚拟财产纠纷、现行法律保护存在不足等方面进行论述;“紧迫性”则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愈演愈烈、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存在立案难问题、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呼声日渐高涨等方面进行论述;而“可行性”则是从边沁的效用理论、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黑格尔的人格理论、国内外的相关立法等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原则与立法模式。该部分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开放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和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模式问题上,通过分析相关立法模式,最后得出自己的观点,即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专门法才是系统地彻底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最好办法。第五部分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与价值确定。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上,通过对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和债权说三种观点的比较分析,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传统财产理论体系中的任何一种财产,而是属于网络时代特有的一种新型的具体的财产。在网络游戏中,游戏数据库的所有权属于游戏开发商,玩家对游戏数据库依法享有使用权,游戏数据所代表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玩家。在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问题上,认为在具体认定某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时,应该以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方法为主,以运营商定价、市场价、玩家投入成本等方法为辅。第六部分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首先,在分别分析网络游戏中开发商与运营商之间、开发商与玩家之间、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指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其次,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司法管辖,由于互联网对传统管辖权造成了相应冲击,动摇了传统的管辖权基础,因此出现了网络空间的新的管辖理论,即保守派观点、激进派观点和改良派观点。本文在对这些冲击与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认为在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上存在被告所在地难以确定、侵权主体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等问题,而在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上存在合同成立地点难以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难以确定和合同当事人也难以确定等问题。因此,我国需要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模式,应以“联系原则”作为确定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管辖权的依据,应以“协议管辖”原则作为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依据,而“上网实名制”则是解决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有效途径。此外,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还可以通过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的方式解决。最后,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讨论了网络对传统法律适用的影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向兼顾“明确性”与“灵活性”的方向发展,应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有利原则”。2.学位论文高红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研究2008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因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运用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呼声日益提高,也越来越得到法学界关注。目前大多数国家已认识到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民事保护的重要性,并逐步通过立法、司法给予网络虚拟财产以保护。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制度的研究才刚刚起步,还有很多要面临的法律难题。在此情况下,可以借鉴国外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制度。本文在第一部分对网络虚拟财产基本理论进行简单介绍,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法律属性,给网络虚拟财产以法律定性。网络虚拟财产尽管具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的部分特点,但是不能简单的将其归入某一类别,文章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新型财产权。文章在第二部分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依据及必要性。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受民事法律保护,关键在于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具有财产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是由劳动创造出来的。文章从不同侧面阐述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文章在第三部分首先介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现状,再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阐述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现状,并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现状进行简单分析,总结经验。文章还简单介绍了美国、韩国、台湾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现状,为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经验。文章的第四部分是重点,文章首先从内因出发,阐述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建议。由游戏玩家通过提高自身法律保护意识,游戏运营商通过提高网络服务合同的安全保障能力来减少纠纷的发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文章先对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提出实体法方面建议。之后从程序法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建议。总之,为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游戏产业更快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使得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ba12e0a1-11f3-472e-823b-9dea010fda40下载时间:201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