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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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三、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重点2、设立程序:设立原则上采取准则主义四、合伙企业的财产1、财产的构成和性质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七、入伙和退伙(一)入伙的条件和相互告知义务(二)退伙的种类和条件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九、特殊的普通合伙十、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一、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限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不适用于不具有企业形态的合伙隐名合伙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合同规定:康乐民出资15万元。农效忠出资10万元。利润按6:4分成。营业期5年。后,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遂起诉于法院。问:1、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那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为什么?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哪种合伙?4、合伙有哪些形式?1、远洋培训中心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要求退款。2、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先以合伙企业金房子工艺品商店的财产清偿,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康乐民、农效忠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完外债以后,2人再根据内部出资比例分担。3、金房子属于普通合伙。(1)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而契约型合伙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2)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契约型合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也就是商号,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以具备名称为必要。(4)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比如以居住为目,合伙购买房。(5)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比如一次性的合伙贩运货物。4、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其中,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而经营事业的他方称为营业人。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度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不得是劳务或信用。1、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如何起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包括:(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七)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八)入伙与退伙。(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十一)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2004年4月,甲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甲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甲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符合《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条件.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3、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合伙人的资格责任承担上: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者主体上: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出资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无须评估,有限合伙人除外出资时间按约定注意与公司不同四、合伙企业财产构成、性质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收益共同共有1财产的管理出资额的转让出资份额质押2五、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事务执行的原则1事务执行的形式2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3合伙人及经营管理者的义务4(一)事务执行的原则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公司只有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公司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平等的权利(二)事务执行的形式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事务但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策权不执行企业事务的人的权利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1各合伙人分别执行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3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但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监督(1)监督权(2)查阅帐簿权(3)提出异议权和撤消委托权(4)重大事件的决策权(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分配原则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平均但不得作显失公平的约定。(四)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竞业禁止(绝对义务)1交易禁止(相对义务)2被聘任的管理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3不得损害企业利益4不得侵占企业财产5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请问: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3、李某该怎么办?参考答案:1、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2、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李某可以与其协商解决,也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的关系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123(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的限制,只对合伙人发生效力,如果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非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对合伙企业有效。除非第三人知道他不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2004年4月,合伙企业要与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项合同。由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合同,同时,合同标的大约70万元。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余得利须将合同交全体合伙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签字。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该合伙人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2004年4月12日,谈判十分顺利,双方对达成的协议非常满意,尤其是对于合伙企业一方,合同结果远远高于预计的最低标准。余得利认为这个结果是很好的,其他合伙人一定会同意,而且担心夜长梦多,经过与其他个别合伙人电话联系,提议马上签字。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见此情况,也认为不会有变,于是,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2004年4月20日双方开始执行合同。几乎与此同时,余得利又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15万元。2004年10月供货。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合宜服务中心无法支付货款。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认为,在合伙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余得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余得利违反合伙企业约定,合同无效,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同时决定撤销余得利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约定。2004年11月时,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市场变化,情况不利。认为如果能终止执行合同,可以减少部分损失。有人说,合同签字时,对方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现在我们手中还有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函件为证,具此可以证明合同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问:余得利违反伙企合业约定,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无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二)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1不足的部分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合伙人不能以对内的按份性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性3合伙人之间的追偿问题4(三)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只能由合伙人偿还,不得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其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一)入伙的条件经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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