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二、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律师在承办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时,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一).借款人资格要求作为借款人的律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资质要求。作为银行的律师,应帮助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质,确保银行放贷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贷款的资质要求。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律师,应当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续情况等进行审查: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部分事业法人外,各类企业均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二).借款人的资格证明书:贷款证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所谓贷款证,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三).贷款人的资格要求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作为贷款人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三、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3)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二).贷款调查和审批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另外,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三).起草及签订贷款合同《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四、贷款合同主要内容(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1.贷款的用途贷款用途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明确此项条款,对借款人而言,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对贷款人而言,可以监督资金的使用,控制风险。对贷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在借贷双方对此都知情的情况下,根据一些国家法律,如美国法,这将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即使贷款人在贷款的使用时对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一旦贷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后,必须阻止借款人继续提款,以免构成默许该非法用途而丧失要求强制收回贷款的权利,其次,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来源,如果贷款不按协议的用途加以运用,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当导致丧失还款能力,再者,贷款行内部经营方针可能对发放贷款的行业或部门有限制,政府规则、法令有时也有类似规定最后,限制贷款的用途,还可能因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贷项目中,贷款用途就仅限于特定的支付对象。《贷款通则》还规定了以下对贷款用途的限制:1.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3.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4.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2.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是贷款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体货币数量,这是计算贷款利息的主要依据。3.贷款的种类按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2)委托贷款指: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有独资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按归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短期贷款比较灵活、期限短、流动性强、周转、需要量大,从金融机构的具体做法看,主要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类型,短期贷款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按贷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1)所谓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基础,不必提供担保物就可以从银行提取贷款。(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在实践中根据贷款资金的用途还可将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上述几种贷款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一般在贷款合同中的贷款类型会同时涉及上述几种类型,在贷款实践中,直观机械的划分贷款种类并无积极意义,主要是通过这种区别正确规范贷款行为。4.贷款期限指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5.贷款利息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6.提款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可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并规定借款人应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贷款人,贷款合同一般不规定借款人承担提取贷款的义务,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资金时有提取贷款的选择权,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取贷款,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笔贷款人承诺贷款的费用。如果贷款人不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可以要求给予损害赔偿,但一般不能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是:订约时可合理预见的因违约而自然地引起的损失。7.还款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8.提前还款贷款合同中对于该条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规定的较为详尽,主要是因为贷款人为了保证其投资能得到预期的收益,具体内容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加以规定:(1)自愿提前还款;(2)强制提前还款;(3)自愿取消额度;(4)特定原因导致的提前还款和取消额度,如为税务、市场紊乱和成本增加等;9.先决条件贷款合同并不都是在签字后立即执行,有些必须等到合同所规定的某些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执行,甚至在贷款开始执行后通常还要求在以后每次提款时还要满足进一步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贷款合同的先决条件,只有当这些先决条件成熟时,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贷款的权利,贷款人才有义务给予贷款,先决条件的内容可以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借贷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