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美国反托拉斯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历史变迁——一个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姓名:王建周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史指导教师:郭志祥20080501美国反托拉斯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历史变迁——一个法律社会学的视角作者:王建周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金明路.柴志贤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变迁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的启示-浙江学刊2001,(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旨在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反垄断法也正在加紧制定之中.如何合理高效地执行反垄断政策将是今后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借鉴法学概念,主要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探讨了美国一百年来的反托拉斯政策变迁的原因、特点及其实施效果,并据此得出对我国今后反垄断具体实施的目标、基本原则等有益的启示.2.学位论文李之彦保险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蓝本2007最近这两年以来,因为导师参与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咨询工作,需要找助手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作者虽然百无一用,但因为曾专修过美国保险法,早年亦曾在国内外的保险律师事务所执业,对这个领域还算略知一二,因而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保险部分的反垄断材料收集工作。在此过程中,作者得以了解到国内官员、专家、学者、利益团体和一般民众对这个问题所发表的各种观点和议论,当中包括比较正式的研究成果,但也包括很多较随意的文章和媒体访谈录,甚至还有街头巷尾、茶余饭后的议论。按照导师的指示,作者需要从这些资料中归纳总结出各界对于保险业需不需要反垄断这个问题的观点,以便提交给立法机关评估,也算是协助其“察民情、采民风”的意思吧。在这个过程当中,作者发现两个有趣的现象,其一是:不管什么背景、出身、地位和职业的人对反垄断问题都非常积极、踊跃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且丝毫不担心自己的观点会显得外行、会遭人晒笑,足见垄断关乎所有人的切身利益,故而大家都渴望表达自己的诉求;而第二个现象则比较耐人寻味:习惯用大白话表达自己看法的人几乎无一例外地坚决支持反垄断,支持在保险行业里反垄断,哪怕他们大部分人都无法准确地说出到底“垄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然而精英阶层当中却不少反对意见,而且论者言必称欧美,言之凿凿地说欧盟和美国都是在反垄断法中给予保险业豁免待遇的,谈吐之间还不乏感情色彩。姑且举一例为证:“美国最早建立了世界上最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但就在1945年3月9日,罗斯福总统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签署了《麦卡伦-福尔格森法案》,美国保险业从此赢得了联邦反垄断法的适用豁免,并迎来了令人振奋的飞速发展。虽然围绕《麦卡伦-福尔格森法案》的争议从来没有中断,但迄今为止,所有废除该法案的努力均告失败。”'1鉴于欧美是世界上最强大的两个经济体,也鉴于这两个经济体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最完善,言必称欧美没有什么不对的。然而既然要用别人的法律规定来为我们中国的立法工作指出方向,那最起码的要求应该是要把规定的前因后果和上下文说清楚、说完整吧?而且在对别人的法律下判断之前,至少也应该多看看人家自己是怎么下判断的吧?作者不才,不大清楚欧洲的反垄断法怎么规定,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还算略通一二,可以大胆指出:上述评述既不完整,也不完全正确。首先,它提到的这部法律(按:总统签署以后就不再称“法案,要改称“法律”了)之所以豁免保险业,最主要的考虑恰恰不是为了让保险公司免于进行竞争,反而是为了让中小型保险公司能通过联合定价来增强竞争力,以便和大型保险公司相抗衡。罗斯福总统的确是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签署这部法律的(他于1945年4月12日逝世),但签字的时候他还说过这样一段话:“国会并不打算容许私人从事固定价格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但是国会愿意允许各州来积极地管理保险费率。”2换而言之,豁免不等于放任自流,而是要有前提的,即州必须对保险业进行积极的监管。其次,这部法律里还明确规定:保险业只是得到反托拉斯法的有限豁免,象联合抵制、强迫和胁迫这三种垄断行为仍然是要受到严格禁止的。再次,美国保险业飞速发展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得到了反托拉斯法的有限豁免,而是因为美国在战后一跃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从而带动了保险业的兴旺;况且,早在十八世纪后期,美国保险业便已经经历过一次飞速发展,财富500强之内的大型保险公司很多都是在那个阶段完成了资本积累的,这和免于适用部分反垄断法没有关系。最后,废除这部法律的议案的确从来没有能通过国会表决,但每一次废法运动都迫使美国保险业放弃了一部分豁免特权,其中八十年代中的那一次运动甚至还迫使它们“自愿”摈弃了行业协会指导价的做法,而这正是当年它们寻求豁免待遇的最根本原因——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已经无法保住自己最看重的垄断手段,这已经从根本上动摇了豁免制度存在的意义了。这么复杂的前因后果,论者为什么不一一交代完整、而仅仅是截取其中一段呢?北大国际关系学院院长王缉思教授对中美学者互相研究对方国情时的治学态度作比较时曾感叹过:“……美国对中国的研究的深度广度以及研究者的人数都大大超过中国对美国的研究。虽然说从新闻的角度上来讲,美国对中国的报道上存在一些偏差的地方,但它毕竟还是在很全面地研究,到中国来实地考察。而我们对美国的报道绝大多数还是源于美国人如何说美国……我们的学者又有多少深入到美国的社区去了解美国的民情,了解美国的某一个基金会、某一个公司的运作,深入研究美国的某一个思想库?作为第一手材料拿回来做第一手的研究。3.期刊论文王旎美国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控制及其借鉴意义——以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为中心-科技信息(学术版)2007,(22)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的案件频频发生,给我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建立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控制机制在我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反垄断法律框架和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提出了加快反垄断立法进程、加强对知识产权许可引起的反垄断问题的指导、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等建立我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控制机制的建议.4.期刊论文吴美华.朱应皋美国反垄断的经济学思考-税务与经济2004,(2)众所周知,国际上垄断的主要形式是托拉斯,而美国这个崇尚自由竞争的经济大国,其垄断行为更为普遍.美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引起了我们更多的经济学思考,研究借鉴美国反垄断法的构成体系、主要内容以及典型的实施案例,对我国反垄断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将有所裨益.5.学位论文钟诗蔚论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规制——精论美国反托拉斯理论与实践的演变2008转售价格维持是纵向限制协议的一种,又称纵向价格限制协议,是指上游制造商通过协议规定分销商转售给第三人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如制造商限定批发商对零售商的分销价格,或零售商对消费者的零售价格等。由于这种行为有合谋固定价格的嫌疑,使消费者面临高价,各国的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都有所规制。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Dr.Miles案中确立了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本身违法原则。近百年来随着法经济学的发展,纵向限制协议的本身违法性被不断削弱。2007年6月2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Dr.Miles案的判决,将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统一为合理原则。至此,美国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的演进全部完成。本文以美国最新司法动态为契机,详述了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原则,并运用法经济学分析阐述了其效率意义和潜在的负面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对转售价格维持采用了一般禁止,豁免例外的原则,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从无到有的进步。但是纵观《反垄断法》,其条款多为原则性的表述,实际操作性不强。本文结合美国反托拉斯理论经验,立足于我国现状,分析和探讨了《反垄断法》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第一章梳理了转售价格维持的定义和特征,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突显了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本章横向和纵向地比较了转售价格维持与横向价格固定、纵向非价格限制协议,体现这些协议在要素、特点、竞争危害程度和法律规制上的类似和不同点,更清晰地展现了转售价格维持在反垄断法上所处层次和地位。另外,转售价格维持也不同于价格推荐,后者没有价格执行的强制力,一般地不受反垄断法禁止。第二章通过案例分析考察了美国转售价格维持司法实践的演变。美国是一个普通法国家,在《谢尔曼法》原则性规定的框架下,通过大量判例不断补充和修正司法实践。本章详述了Dr.Miles案与Leegin案这两个转折性案例,体现了美国法院从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原则的态度的转变。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产生于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司法需要,各有利弊。目前美国反托拉斯法以合理原则为主,本身违法原则为辅。第三章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深入探讨了美国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的理论基础,体现了本文从实践到理论的逻辑层次。本章引用了芝加哥学派、交易成本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观点,阐述了转售价格维持的积极作用和潜在的消极作用。一方面,转售价格维持有利于促进经销商改善服务、保障声誉,减少“搭便车”行为,能够节省纵向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有助于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另一方面,转售价格维持带来的高价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帮助维持生产商和销售商卡特尔。正是这些明显的积极影响和潜在的消极影响,使得对该行为分析时需要考察协议形成的具体动机、条件和环境,适用合理原则衡量行为对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第四章回顾了我国有关转售价格维持的立法沿革,着重探讨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加豁免情形的立法形式,对固定转售价格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对符合法定豁免情形的协议以及最高转售价格维持适用合理原则。基于我国经济形势、市场发育程度和反垄断传统,《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可行性。然而,由于缺乏进一步细化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给《反垄断法》中相关规定和实施带来困难。在本文的最后一节,笔者重点讨论分析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反垄断机关调查程序、公民自诉程序、反垄断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对其他国家立法的比较和借鉴,提出了细化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的具体意见和建议。6.期刊论文王先林.潘志成.WANGXianlin.PANZhicheng反垄断执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美国《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报告述评-知识产权2007,17(6)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2007年4月出台了《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报告.该《报告》在吸收近期经济学理论成果以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在反托拉斯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交叉领域,将继续以合理原则指导反托拉斯执法,确保在保护竞争的同时,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激励,以达到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该《报告》对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7.学位论文陈茜论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合理原则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2005从1890年《谢尔曼法》颁布以来,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已经经历了百余年的历程。经过百余年的发展,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方面都可以说是相当地完备了,同时对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美国反托拉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合理原则发挥的作用最大,它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在各国反垄断立法过程中得到了很好地吸收和借鉴。目前,我国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竞争,为了迎接来自国外更激烈的竞争,合法保护国内民族工业,更是为了从整体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全国人大正加紧反垄断立法工作。由于我国没有制定过完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都比较缺乏,在制定反垄断法过程中,应当研究国外的立法现状、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尤其应当注重吸收国外反垄断法中运用的分析方法和分析理念。因此,美国反托拉斯法尤其是合理原则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合理原则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国内现状,探讨该原则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所带来的启示。文章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三章,正文约3万字。文章的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合理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并对合理原则的含义和判断合理性的三个标准——未对竞争造成实质性影响、存在正当性以及存在合理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