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制视角下浅谈我国的行政协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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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在法制视角下浅谈我国的行政协助制度学生姓名张三学号20051330081579指导教师李四专业行政管理年级06春学校浙江电大三门学院目录内容摘要…………………………………………………………………………………1关键词…………………………………………………………………………………1一、我国现存行政协助制度的问题……………………………………………2(一)立法远远落后于实践需求…………………………………………………2(二)行政事权划分不清………………………………………………………21、职能机构之间条块分割…………………………………………………22、职能交叉重叠………………………………………………………………3(三)利益冲突交织,地方保护主义严重………………………………………3(四)行政信息未能共享,行政效率低下………………………………………3(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隔阂现象较严重………………………………4(六)横向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4二、设立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情形…………………………………………………4三、行政协助制度的程序…………………………………………………………5(一)行政协助制度的提出………………………………………………………5(二)对请求的答复………………………………………………………………5(三)行政协助的争议及其解决方式……………………………………………6四、行政协助的费用…………………………………………………………………6五、行政协助责任承担………………………………………………………………6注释……………………………………………………………………………………7参考文献………………………………………………………………………………7-1-在法制视角下浅谈我国的行政协助制度[摘要]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该问题缺乏制度性构建,而该项制度的行政法理论研究也没有足够的、深刻的分析和认识,缺少制度性、体系化的研究,这与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要求行政机关之间经常性运用协助行为无疑形成尖锐的矛盾。无论从行政法效率、效能原则还是公民保护角度讲,我国都有必要尽快确立行政协助制度,以和行政主体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及行政程序法的制定、程序相关制度的确立相匹配。[关键词]行政协助制度,情形,程序,费用,责任承担行政协助制度是行政法治发展进程中行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从规范层面看,诸如德国、西班牙、韩国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都通过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形式明确构建并逐步完善该项制度;而依现实操作讲,英美法系行政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协助行为。实际上,早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即使在作为分权典型的美国,三权分立就已经崩溃,取而代之的是分工合作,可见现代行政法的服务与合作的精神早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体现。反观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该问题缺乏制度性构建,而该项制度的行政法理论研究也没有足够的、深刻的分析和认识,缺少制度性、体系化的研究,这与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要求行政机关之间经常性运用协助行为无疑形成尖锐的矛盾。无论从行政法效率、效能原则还是公民保护角度讲,我国都有必要尽快确立行政协助制度,以和行政主体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及行政程序法的制定、程序相关制度的确立相匹配。一、我国现存行政协助制度的问题(一)立法远远落后于实践需求有关行政协助的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只有零星的规定,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对拒绝配合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一发协助强制执行。《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等等。但是事实证明只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这个在轰轰烈烈的抗击SARS病毒的“战役”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证明,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看,防治非典工作的管理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但是有不少传染病防治工作都少不了需要其他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的协助。这就涉及到由公安部门实施的“行政协助制度”。①然而在现实当中根本无章可循。但是鉴于抗击SARS措施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当时实施的涉及人身自由的抗SARS措施存在合法性方面的瑕疵,就被人们善意的忽略了,但是作为一个有责任感和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的政府而言,-2-“必要性”是应解决非常状态下问题之需要而产生的。当“必要性”并不是构成某项措施形式方面的合法性要件时,它直接反映住的是社会对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实质要求。人民期待的是各级政府能够实质性地解决有SARS造成的公共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危机,真正承担职责。因此“必要性”支撑的正当性也只有在这类非常状态之下,即当实定法无法或者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资源实质性的满足社会需要时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意义。SARS给人们的启发是应尽快建立能够在平常状态中充分预测和应对诸如行政机关间行政协助及公共健康等问题的法律制度。(二)行政事权划分不清1、职能机构之间条块分割在对行政协助进行纵向的历史考察和横向的制度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行政协助制度首要作用在与解决科层制公共行政结构与行政一体化之间的矛盾。现代政府行政的基本结构是科层制。科层制的基本特征是等级化和部门化,即将政府所担负的公共行政事务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建立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行政机关。法律将公共行政事务分类后产生的相应职责分配给这些行政机关,由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科层制下的每个行政机关各自独立,其职责在内容、级别、或地域上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每个行政机关不依赖于其他机关而完成任务。无法律允许时,禁止任何机关把独立履行职务的权力(责任)授予或“推给”其他机关,即禁止被篡权。科层制原则上不允许两个机关同时行使(内容、地域、级别)同一权限。然而建立什么样的模式,政府公共行政的最终目的都是公正、高效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秩序。在此目的下,不同的行政机关又应该是共同一体的。因此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下,要较好的解决这两者的矛盾及早地建立行政协助制度就显得由为迫切。2、职能交叉重叠综观我国行政实际,除了由于制度上的原因而造成职能机构之间的条块分割外,在实际运行中,由于行政机关过于庞大、职能交叉、重叠行政机构之间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也大量存在。行政部门在国家机构中是体系最繁杂的系统,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多级行政部门都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都有规范性文件,往往就同一问题,都确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如果不协调一致,可能导致政出多门,影响行政权行使行为的实施。只有在互不抵触的情况下,才能贯彻好各项政策计划和法规,有效的处理行政组织的一些重要事情。因此,建立一个系统完备而又符合时代要求的职务协助制度就成为当前的一个迫切任务。(三)利益冲突交织,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近年来,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行政异化现象,之所以称为异化现象,就是因为其职权行使偏离了行政目的和行政法制原则。尤其破坏了国家职能的统一,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就是明显的例证。地方保护主义指把本机构的行政权行使与国家行政总权割裂开来,从自己辖区内的狭隘利益出发,对非本地的行政职权的行使采取不合作、不支-3-持、不协作的消极对策。其结果是伤害了外地行政机关的感情和外地行政关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此外,还有部门保护主义、层级保护主义等。显然,如果法律确认了严格的行政协助制度,就可以为各种形式的协助关系提供法律依据,从法律上严格限制各类保护主义。(四)行政信息未能共享,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机关由于规模大、单位多,涉及的管理事务多,分工也相当精细。每个单位、部门都有各自的管理目标和方向如果行政机关之间不能及时的互通消息,酒会造成诸多浪费,同时使得很多的行政事务悬而未决,决而不断的弊端。以税务部门为例,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保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畅通。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致使税收大量流失。而要解决这种现象,建立税收行政协助网络和信息库就成了当务之急。建立税收行政网络可以事先告知行政协助单位的具体行政协助任务,进而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税收行政协助关系不清的状况;建立税收行政协助信息库可以解决税收行政协助工作中的技术问题,有利于将税收行政协助工作落实到实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入税收行政协助网络的单位应该包括工商局、海关、财政局、银行、公安局、各级政府、与税收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经济组织。这些单位和部门要在税源监控、税款征收、税收司法保卫等方面提供行政协助。加入税收行政协助网络的各单位要将其获得的有关税收工作的信息及时输入税收行政协助信息库,以供其他单位共享。(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隔阂现象较严重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观念在国民中可谓根深蒂固。而受此影响,各地居民之间似乎竖起了一道厚厚的墙壁,尤其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民工潮带来的思考使得这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最近笔者在报纸中看到,为了消除当地居民(尤其是警察)与外来务工人员之间的隔阂,诸暨市电口镇在外来人员管理上推出“老乡管老乡”的新举措。从行政发上讲,“老乡警察管老乡”实际上就是一种行政协助行为。之所以要采取这种“借鸡生蛋”的方法,笔者认为是由于老乡警察与所属地流动人口有着相同的地域文化背景,熟悉他们的生活习性,语言上沟通更为顺畅。地域之间的差异由此可见一斑。(六)横向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行政监督有三层意思。一是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一方遵守行政法状况的监督。二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状况的监督。三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对行政权的形势来讲,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尤为重要,它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间的相互监督,即上下级行政机关在职权行使中的相互督促与约束。还包括横向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在我国,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基本上形成了机制。但横向的行政监督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严密的机制。政府职能转变后,政府行政机构之间的横向较前更为突出,可见行政协助之必要。二、设立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情形-4-行政协助的情形是行政协助制度的重点,即在荷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向另一行政机关提供协助或不应该提供协助。在这一问题上,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第16条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六种情形,而对行政机关在何种情况下不应该提供行政协助只字未提,这显然不利于行政协助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实际,应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规定第一种是可以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1)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行政机关无法自行执行公务的。例如,海关没有拒捕人犯的职权。为此《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职务协助。”(2)由于事实上的原因:特别是缺乏履行公务所必须的工作人员或机构时,行政主体无法自行执行公务的。例如,对在逃的人犯,公安机关可发布通缉令,请求有关公安机关和海关缉拿。(3)行政主体执行其公务还需要一定的事实材料,而该事实材料又不得由其自行调查的。例如,行政主体所需要的事实材料在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的,可请求有关部门协助提供。(4)行政主体执行其公务所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证据,为被请求行政主体占有的。例如,公安机关在办理走私、抗税等案件时,往往要请求海关、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据,予以协助。(5)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显然比被请求行政主体办理需付出更多费用的。例如,相对人在外地而需要对其进行调查或执行处罚决定的,可请求相对人所在地有关行政主体协助办理,以节省经费,提高效率。(6)其他职务上有正当理由须请求协助的。第二种是不应给予行政协助的情形:(1)提供该协助将导致损害本国利益的。例如,原行政决定是违法的,协助执行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因而被请求行政主体就不得予以行政协助。(2)由于法律原因,被请求行政机关不得作此行为的。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请求,不得予以协助。(3)被请求行政主体对事实经过,依据法律性质应该予以保密,并且没有义务提供文书、档案或者信息的。第三种是可以不予职务协助的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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