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法规(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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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概论(Introductiontobuildingregulations)主讲:高源土建工程系建筑教研室15376030788课程介绍一、课程性质、任务和目标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课程任务:以学习各种建筑法规为主,了解我国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和颁布情况,熟悉土木工程常用法规的内容,掌握建筑许可、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建设合同的基本知识。课程目标:深入、系统的了解我国现行建设法规的形式和内容,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法律问题的能力。推荐书籍书籍《建设法规教程》刘文峰、周东明、邵军义《建设法规教程》建设部人教司、法规司《建设法律概论》何伯洲(东北财经大学)第一章绪论§1-1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1-2建筑法律关系§1-3《建筑法》概述§1-4建设用地法律制度§1-5工程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入门概念第一节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1、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国际公约等。注:各级形式的法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约束力范围。注意以下两点:(1)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上级和本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政府规章只在本区域内有效;(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3)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或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2、作用(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必须做、禁止做、授权做);(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第二节建筑法律关系一、什么是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法人应具备的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什么是建筑法律关系?包含的部分?建筑法律关系是由建筑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通过这种法律关系发生联系。(途径)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建筑法律关系内容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筑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包括业主方、承包方、相关中介组织、自然人等。业主方——建设单位——甲方(花钱找人干活)承包方——建筑企业——乙方(干活赚钱)中介组织——咨询服务机构或建设专业中介服务组织(提供智能服务,获取服务费用)自然人——如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二、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1、有形的产品——建筑物;2、无形的产品——各种服务(咨询报告、意见,设计图纸、方案、勘察报告等)。或者分为四类: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三、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分为: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不对等关系。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1、产生: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建筑法律关系产生。2、变更:建筑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主体变更(主体数目变化和主体的改变);客体变更(范围和性质变更);内容变更(权利增加和减少)。3、终止: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自然终止:合同得到完结履行,各主体获得各自的利益;协议终止:分为即时协商终止、约定终止条件;违约终止:主体一方违约或者遇到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4、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建筑法律事实(是建筑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只有通过一定的建筑法律事实,才能产生关系或者使原来的关系变更或者解除。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建筑法律事实第三节《建筑法》概述它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为出发点,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主线。一、概念广义的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执行。共8章,85条。二、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1、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第一条。2、适用范围:时间效力: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空间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不适用于HongKongandMacao)。人的效力:适用的主体范围是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3、《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注意:(1)一些不适用于建筑法的建筑活动。如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文物保护建筑修缮等。三、《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1、建筑许可制度:包括建筑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许可。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发包方)通过招标方式将待完成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委托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一定的报酬,通过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1988年):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合同规定,对建筑工程实施管理,收取一定的酬金,并对建设单位负责的一种行为。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建筑产品自身的安全、毗邻建筑物的安全、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安全。通常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组成。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建筑法》中主要明确了以下几项制度:一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二是企业质量责任制度;三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四是建筑质量保修制度等等。此外,《建筑法》还规定了发生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节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一、建设用地的概念建设用地包括规划内建设用地和规划外建设用地。1、规划内建设用地我国土地分属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又有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2、规划外建设用地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未利用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1、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要求。2、《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土地征收制度1、土地征收的概念和特征一些原属于某些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特征:土地征收权由代表国家的政府享有;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不需要征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土地征收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征收土地必须给予原所有人以公平补偿。补充: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机场,港口,桥梁,通讯,水利及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设施和提供无形产品或服务于科教文卫等部门所需的固定资产,它是一切企业,单位和居民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的共同的物质基础,是城市主体设施正常运行的保证。补充: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住宅区、别墅、公寓等居住建筑项目;高档酒店、商场、写字楼、办公楼等办公商用建筑项目;石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动力项目;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道桥、隧道、港口等交通运输项目;水库、大坝、污水处理、等环保水利项目电信、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补充:社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2、征收土地的审批(1)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才可征收的土地: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耕地超过70公顷的。(2)农用地的征收比较复杂,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然后才能办理土地征收审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3)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基本农田有以下特点:第一,基本农田有一定的时间性。它由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组成。所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为了保障人们生存需要,这部分耕地是不能占用的。所谓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规划为在一个阶段内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耕地。补充第二,基本农田是根据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和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基本农田一般都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也就是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都称为基本农田。耕地与基本农田的主要区别在于:耕地的概念比基本农田的概念要大,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才视为基本农田四、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制度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经营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可以划拨的建设用地: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项目的建设用地;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除可通过划拔方式取得国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均需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如旧城区改建;单位撤销或者迁移;机场公路经核准报废的。(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五、工程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工程建设用地取得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1、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有偿使用方式,一般是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一种是行政划拔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2、工程建设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工程建设临时用地也需报批。若该地是耕地的,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六、法律责任第五节工程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发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科学合理,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乡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2、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者其他原因,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1、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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