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德康莱(北京)环境安全技术研究院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框架二、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内容提纲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框架1.法律2.法规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另352号)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05好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国办发43号)3.部门规章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框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51号)4.标准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框架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用人单位职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内容设立与运营现场产生危害因素员工接触危害因素员工健康接触反应健康受损致职业病综合管理:三同时等工作场所管理:现场检测;控制设施等作业管理:作业标准;告知;个体防护等健康监护:健康检查;异常处置;治疗与康复等培训教育:专业管理人员培训;职工岗前培训等二、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二、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一)综合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三同时”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二、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二)工作场所管理生产布局与卫生用室等管理材料与设备管理警示标识等管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二、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三)作业管理告知管理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密闭空间作业管理个体防护用品适用与管理作业安排与津贴管理二、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四)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的处置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报告与健康监护档案二、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五)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上岗前与定期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严重作业人员培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与原则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职业病具有可以预防,但是很难治愈的特点防治结合: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治理,对已经引起的疾病应重视治疗分类管理:依据行业风险对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分类管理;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以及用人单位的特殊管理;依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职业病的分类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1.机构与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一)综合管理(一)综合管理2.“三同时”管理(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由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或审核。(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3)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委托由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或审核。(4)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一)综合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2.“三同时”管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的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指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依据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的效果等做出的综合评价。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2)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一)综合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一)综合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例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计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工作场所工程防护设施设置或改善计划员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一)综合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6.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一)综合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1.生产布局与卫生用室等管理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高毒或石棉粉尘作业场所以外的场所,设置淋浴室、更衣室、便服存衣间、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存衣间及洗衣间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作业场所的入口处设置卫生通过间、淋浴间和更衣室(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2.材料与设备管理(1)用人单位购买和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必须附具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2)用人单位所购买和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必须附具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安全标签。(3)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2.材料与设备管理(4)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7)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落后工艺先进生产工艺石英砂干法破碎石英砂加工湿法破碎新工艺:例如在蓄电池生产中,将灌注铅粉的工艺改为灌注铅膏,从而消除了铅粉飞扬;玻璃、搪瓷行业的配料和拌料过程采用湿式作业,矿山凿岩采用水心风钻等。先进技术机器人喷漆技术人工喷漆落后技术新技术:如在电镀行业中广泛应用无氰电镀法镀锌、镀铜,不仅消除了工人接触氰化物的机会,而且可防止对废水的污染。先进设备石英砂加工球磨机落后设备简陋石英砂破碎机高毒原料(无标识)低毒或无毒原料油性漆料水性油漆料新材料:如橡胶行业用汽油代替苯,或用水代替汽油来配制胶浆;用硅整流器代替汞整流器,用无汞仪表代替汞仪表等。3.警示标识等管理(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必要的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3)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3.警示标识等管理(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贮存场所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5)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包括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2、常用的指令标识当心中毒注意高温当心电离辐射戴防尘口罩戴防毒面具戴护耳器注意通风1、常用的警示标识注意防尘《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高毒物品告知卡样式4.工程防护设施管理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装置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制度与设备台帐,定期检查、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杨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以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5.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管理(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毒物泄漏、逸出或聚集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毒物监测装置和报警装置,或者,为进入该类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配备个人携带的监测报警仪器,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2)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高毒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上述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