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新加坡诺卫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诺卫环境安全工程技术(广州)有限公司2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3讲解纲要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在管理体系标准中的体现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概述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及法律法规体系现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内容简介4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在HSE管理体系标准中的体现5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要求贯穿于整个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始末方针体现对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法律法规是进行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目标与管理方案必须考虑法律法规要求;培训、协商与交流及文件和文件管理不仅要包含OHS法律法规信息,而且还应满足其有关要求;6运行控制及应急预案与响应是实现法律法规对规范企业作业活动、控制OHS危险要求的重要途径;检查与纠正措施是评价组织OHS管理活动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情况,并对各种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的重要手段;管理评审要依据法律法规等的发展变化情况对体系进行修订和调整。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要求贯穿于整个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始末7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程序包括获取途径识别到条款沟通及传达符合性评审、不符合纠正及时更新8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概述9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同一概念、相同内容、不同名称。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广义:指国家有关保护劳动者的全部法律法规。狭义: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和。1、劳动保护与劳动保护法规102、立法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例1: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1996年6月19日最新修订)规定企业主的职责必须通过创造愉快舒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改善劳动条件;应确保在工作场所工作的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劳动者除了遵守防止劳动灾害的必要事项外,必须尽可能协助实施企业主和其他有关人员要求实施的有关规定。112、立法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例2:英国职业安全卫生法(1974年)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保障非工作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不受工作人员活动的影响;控制有害物质排入大气。123、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有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秩序;有利于规范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行为;保证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劳动条件的逐步改善,消除生产中的危害因素;加强了劳动保护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对于加强企业管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34、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特点科学性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制订是以大量的科学实验的数据为根据的。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科学技术理论。144、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特点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严重违反要追究法律责任。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一切有关的企业、机关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对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时,要负法律责任。154、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特点不对等性——是调整雇员和雇主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发生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特别强调对雇主的职责。雇主必须按国家法令、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安全卫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共同遵守。16中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171、国外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概况劳工法规英国:1802年英国《学徒的健康与道德法》,世界上第一个重要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禁止雇9岁以下童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儿童上夜班。工厂立法1833年英国《工厂法》,世界上第一个工厂法。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美1970《职业安全卫生法》全球第一部美1974年10月1日《劳动安全卫生法》日1972年《日本劳动卫生法》(1996年6月19日最新修订)德国1974年《职业安全法》加拿大1978年《职业卫生与安全法》其它国家如芬兰、墨西哥等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182、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发展历史第一阶段初建时期55-57《三大规程》(1956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2、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发展历史第二阶段调整时期58-66大跃进年代,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事故高峰。1961年,安全工作转入正轨,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63年又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第三阶段动乱时期67-7610年动乱,“活命哲学”遭批判第二个事故高峰特大事故10人以上死亡202、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发展历史第四阶段恢复发展时期77-92年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暂行条例》82年《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83年《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88年国务院9号令《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标准》160多条强制性标准212、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发展历史第五阶段逐步完善阶段93年以后《矿山安全法》一专项法1992《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订1992《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10月1日实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5月1日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302号令《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实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22《安全生产法》立法历程二十年磨一剑——81.3《劳动保护法》草案;——94劳动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96.4国务院法制局与原劳动部提交《安全生产法》;——99.12、2000底、2001年初、2001.11.21、——2001.12、一审未通过;——2002.4、二审未通过;——2002.6、九届二十八次常委会三审才通过(在人大讨论的10天之内,连续发生了6起重大事故。特别是山西繁治、黑龙江鸡西)23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现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如下:国家法律——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较大城市(省会、省府、特区城市-深圳)人大常委会;地方规章——省、市府(以上城市)各厅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行业规章;相关执法部门的通知、公告等;标准(国家、地方、行业);其它要求:行业规范、集团方针、与相关方签署的文件协议等;国际公约。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243、我国目前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宪法刑法劳动保护基本法劳动保护专项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劳动保护相关法国际劳动保护公约环境保护法卫生防疫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标准化法全民企业法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劳动保护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劳动保护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图1251、宪法2、刑法3、职业安全健康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签署令公布劳动法安全生产法4、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矿山安全法、海上安全交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5、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标准化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防法、卫生防疫法、环境保护法、工会法等6、职业安全健康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267、职业安全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门首长签署命令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95年56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96年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贸委99年13号令)8、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家批准的较大的市)——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签署命令公布9、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主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地方)10、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批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44号)11、其他行业技术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274、中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煤炭安全生产监察局群众监督285、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中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是头等重要的大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抓生产首先必须抓安全。“预防为主”是说要做到安全第一,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是积极预防,主动预防。29主要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简介301、宪法——根本大法在宪法42、43、48、49条中分别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保护妇女、母亲和儿童的权益312、刑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制度(第131、132、133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第139条);违反规章制度,违章冒险作业(第134条);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第135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第136条);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第137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7条)——造成重大事故的,作出严格的规定及制定相应的刑罚。323、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第36条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国务院146号令40小时)第38条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交通、铁路、水运、航空的职工(春运)、综合工作计算工作日,全年与标准要差不多的。放射性、有毒有害、强度大的作业及妇女工应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管理性人员、运输人员、采购人员、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要与标准相一致。各国每周工作时间规定,美国:28-29小时,北欧:29小时,日本92年实行每周五日工作制,全年1960小时中国每周五日工作制,全年(365-114)*8=2008第41条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非常规的情况下(灾害、抢修等)可不受此条规定限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4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333、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劳动法第六章第52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老五项、新三项)老五项新三项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6、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7、“三同时”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8、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4、安全卫生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43、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劳动法第53条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54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55条特种作业劳动者的专门培训。第56条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57条国家建立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