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中电建水环境治理技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规范中电建水环境治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管理工作,明确和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防范质量风险,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股份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及其他质量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质量管理”,包括建设工程相关的工作质量、设计质量、工程建安施工质量、产品制造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履约控制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包括公司承建的国内外各类建筑工程投资、设计、施工、运营,金结、设备制造安装等项目。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项目公司)、项目部(总承包部),以下统称“各单位”。第二章质量目标第五条公司质量目标-2-(一)产品合格率100%。(二)工程竣工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三)顾客满意率达90%以上。第六条各单位质量目标(一)不发生质量事故,杜绝造成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二)不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行为。(三)有效投诉为零。(四)不发生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五)产品合格率100%。(六)单元工程、检验批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七)分部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合格率100%。(八)竣工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满足施工合同承诺的质量目标。(九)组织综合、专项和日常检查考核,检查考核覆盖率10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闭合率100%。(十)不使用已被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和建材产品。第七条各单位应结合公司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质量目标,并对质量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过程控制和考核。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各单位应按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管理方式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规范-3-质量管理和标准化作业行为,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第九条各级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要求:公司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质量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公司工程管理部为质量管理归口部门,各单位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归口部门。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保障质量管理工作的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全员质量管理的岗位责任制。第十一条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较强的责任心,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年产值超过1亿的至少配置2人,超过5亿的至少配置3人)。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质量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及质量考核、事故追究、试验、检测、验收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公司本部对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工作实施“宏观管理、重点管控”,负责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各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对重点项目实施重点指导和管控。第十五条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4-第十六条公司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实行责任制分级管理。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按照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实施管理,保证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七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质量分管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第十八条各单位是所实施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各级负责人、各级职能部门的质量职责。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产品质量的可控、能控和在控。第二十条各单位应逐级建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有效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依照逐级监管的原则签订《质量责任书》,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年初或项目开工时同各单位签订,各单位负责人逐级向下签订,质量责任书中的职责及目标,作为公司质量管理考核的依据。第四章质量工作内容和要求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制定的质量目标做好质量策划和质量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各类质量事故。发-5-生质量事故后,各单位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强化责任追究,并做好事故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岗位相应的资格。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分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应把分包协作队伍的质量管理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严禁“以包代管”。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审批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充分发挥施工三级自检机制的作用,严格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完善验收手续及相关记录。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对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动态控制,对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并跟踪落实审核结果,促进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定期收集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馈意见,查找质量管理体系的不足,明确改进目标,提出相应措施并检查落实。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采购,应严格执行公司关于设备物资招标、集中采购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采购合同中应明确设备(材料)的质量要求和-6-供应商的质量责任,明确设备(材料)质量的监造、试验、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第三十三条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应按规定程序和频率,进行出场(厂)、进场和过程检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报告,不合格品严禁使用。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的堆放、保管应符合要求,并做好防水、防火、防潮等保护工作。第三十四条技术交底(一)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各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或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了解设计思路,减少图纸差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纠正,从源头上杜绝质量偏差。(二)工程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经论证或审批后,各单位应逐级进行质量技术交底。(三)作业指导书各单位应按现行标准、规范、办法和技术交底文件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质量控制点和质量保证措施。(四)“四新”交底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在应用前须编制专项质量控制措施并进行质量技术交底。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对项目最先开工且满足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工艺工序具有推广价值、能够对后续同类工程起到引领作用的工程开展样板引路工作,对首件工程工艺、工法及技术参数、管理措施进行总结提炼,并进行改进和提升。-7-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识别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关键工序质量实名制。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建立中心试验室或工地试验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出具试验检测报告,试验检测项目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委托试验检测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并做好档案收集、归档工作。第三十九条对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各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投资项目应责成责任方履行保修义务,并由责任方承担造成的损失。第四十条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质量工作会议,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议。各单位可根据质量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质量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有关质量的重大事项,研讨质量管理工作方法,总结质量管理经验。第五章检查考核第四十一条公司每年对各单位至少进行一次质量检查考核,子公司(项目公司)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质量综合检查,总承包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质量综合检查。第四十二条发生质量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质量检查考核为不合格。-8-第四十三条对于检查考核所提出的问题,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第四十四条公司每年开展“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质量管理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公司通报表彰。第四十五条公司鼓励和支持各单位有计划地开展创优活动,鼓励各单位通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第六章质量信息报送第四十六条各单位须制定在建工程质量验收和质量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及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公司在建工程质量信息畅通。第四十七条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因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5万元及以上)、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必须立即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