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甲方:吴亚超法定监护人:吴绍国乙方:柴明全法定监护人:柴文元柴政江法定监护人:王泽忠任长龙法定监护人:任永熊尹红业法定监护人:尹凤云王小龙法定监护人:王祖培杨建法定监护人:杨玉春玉溪工业财贸学校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2011年3月23日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经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调解,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00000000元,此赔偿款直接由公司从甲方工资中扣除支付给乙方。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见证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