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升装饰补充法律意见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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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关于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五年四月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一)HuaLianLawFirm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关于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华联(郑律)法字[2015]第015-002-1号致: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升股份”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腾升股份出具了《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关于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华联(郑律)法字[2015]第015-002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腾升股份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关于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为《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声HuaLianLawFirm第1页共36页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腾升股份为本次股票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腾升股份申请本次股票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正文一、《反馈意见》“第一部分公司一般”之“1、合法合规”事项(一)“1、合法合规”之“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事项的逐项核查情况1、“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1.1.1股东适格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个人调查表、工商登记材料、“三会”会议资料、《关于股东适格性的声明与承诺》等,经进一步核查:公司现有股东为杨少波、黄家惠、杨林和固之邦4名,均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起人股东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及股权性质均未发生变化。股东杨少波、黄家惠、杨林均为拥有中国国籍且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固之邦为中国境内法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杨少波、黄家惠、杨林三人既非国家公务员,也非事业单位人员,既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或职工,也非其他不适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员。杨少波、黄家惠、杨林和固之邦的基本情况,详见《法律意见书》“六、发HuaLianLawFirm第2页共36页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杨少波、黄家惠、杨林和固之邦均具备《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其投资腾升股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腾升股份股东人数、住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主体适格,不存在《公司法》禁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2、“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为杨少波,其基本情况详见《法律意见书》“六、发起人及股东”之“(一)发起人”。根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三会”会议资料等,经进一步核查:公司共有1名法人股东和3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公司的发起人,即公司现有股东情况与发起人股东情况相比未发生变化。杨少波直接持有公司269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3.9%;固之邦持有公司1436.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8.73%,杨少波持有固之邦5.8140%的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杨少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杨少波与黄家惠为夫妻关系。黄家惠对公司出资668万元,持有公司66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36%。杨少波、黄家惠合计直接持有公司67.26%的股份。而且,在腾升有限阶段杨少波一直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股份公司阶段(截至目前)杨少波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家惠任公司监事。杨少波、黄家惠二人通过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和所任职务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形成重大的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界定,杨少波、黄家惠共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HuaLianLawFirm第3页共36页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综上所述,杨少波为公司控股股东,杨少波、黄家惠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充分、合法。3、“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1.1.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根据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管检预查[2015]779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杨少波、黄家惠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的声明与承诺》等,经进一步核查:公司控股股东杨少波、共同实际控制人杨少波、黄家惠在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投资和经营公司亦合法合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其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告知函证明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二)“1、合法合规”之“1.2出资”的逐项核查情况1、“1.2出资”之“1.2.1出资验资”: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公司法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经核查公司历次修订的章程、《验资报告》、记账凭证、银行收款单据、银行对账单、《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历次股东变动表、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和营业执照等:公司自成立以来,股本变动六次,逐次核对上述资料,公司股东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地缴足出资。公司历次验资情况为:(1)2003年3月4日,河南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豫兴会验字(2003)第00009号《验资报告》;HuaLianLawFirm第4页共36页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2006年2月22日,河南华必信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经纬会验字(2006)第A-006号《验资报告》;(3)2008年3月18日,河南鑫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豫鑫会验字(2008)第Z3-39号《验资报告》;(4)2012年9月19日,河南生茂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豫生茂验字(2012)第0903-102号《验资报告》;(5)2014年10月3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出具了瑞华豫验字[2014]41020002号《验资报告》;(6)2015年1月27日,瑞华会计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102000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1月27日腾升股份(筹)已收到全体发起人缴纳的净资产(股本)合计人民币5000万元。2015年4月15日,股东杨少波、黄家惠、杨林和固之邦出具了《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对公司出资的声明和保证》:声明并保证本人/本公司作为腾升股份的股东,截至本承诺书出具日对公司的历次出资均为本人/本公司正当合法的财产,不存在财产来源不明的任何情形,不是违法犯罪所得或其他不适当作为的投资款项;本人/本公司对公司的历次出资,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的净资产出资均合法合规,真实、足额、有效,出资款项缴付至公司,并取得了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不存在任何出资瑕疵,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任何情形;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若发现本人/本公司对公司的出资存在任何形式的不实情形的,本人/本公司将全额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并承担其他全面的法律责任,保证公司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不因此受到损失;本人/本公司保证本声明和承诺的真实性、持续有效性,且具有不可撤销性。若存在虚假或不实或重大遗漏,本人/本公司自愿承担全部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2015年4月15日,公司出具了《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对公司出资事项的声明》,确认从腾升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净资产出资均真实合法,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关出资,不HuaLianLawFirm第5页共36页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存在任何出资瑕疵。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历次出资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公司历次出资均真实、足额,未有出资不实和虚假出资的情况。2、“1.2出资”之“1.2.2出资程序”: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意见。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经进一步核查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历次修订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材料和各阶段的营业执照等:(1)腾升有限阶段,公司的设立登记和五次增加出资均采用货币方式:1998年6月设立时的出资程序为:对内履行了股东会决议、签署《有限公司章程》并明确股东各自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股东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等程序;对外履行了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和取得营业执照等程序。历次增加出资的程序均为:对内履行了增加出资的股东会决议、修订《有限公司章程》、认缴增资的股东实际缴纳增加的出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程序;对外履行了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和换发营业执照程序。(2)在股份公司设立中履行的主要程序:其一、腾升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2015年1月5日腾升有限股东会决议,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其二、委托审计并取得《审计报告》:2015年1月16日瑞华会计受托以2014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对有限公司净资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瑞华审字[2015]41020001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5005.726506万元。其三、委托评估并取得《评估报告》:河南龙源智博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HuaLianLawFirm第6页共36页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通合伙)以截至2014年11月30日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取得了豫龙源智博评报字[2015]第004号《资产评估报告》,净资产评估值为5014.13万元。其四、签署《发起人协议书》:2015年1月17日腾升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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