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建造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王建瑞摘要船舶建造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但是由于其合同标的额巨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与一般的加工承揽合同有很大区别。随着造船业的快速发展,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比愈来愈多,由于直接调整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规范不多,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往往比较复杂。本文以合同法和海商法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常见问题,力图对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特征、内容,合同履行、在建船舶的物权、常见纠纷的法律适用等主要问题进行一次梳理,发表个人见解,以抛砖引玉。关键词船舶建造合同在建船舶物权法律适用一、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和特征船舶建造合同是船舶定作方(船东)与船舶建造方(船厂)就船舶规格、技术条件、质量要求、工期、工艺要求、价款、保险、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合同。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船舶建造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建造人提供建造所用的材料,依约出卖和交付船舶,合同适用买卖合同有关法律规定,法国、挪威、瑞典、英国、美2国等采用此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适用有关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日本、德国、希腊等国采用此种观点。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船舶建造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十五章“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其中船东属于定作方,建造方属于承揽方。与一般加工承揽合同相比,船舶建造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标的额大、周期一般较长。船舶建造合同的标的额动辄数百万、千万元,甚至数千万,建造周期一般超过几个月、一年甚至一年以上。船舶的吨位越大、科技附加值越高,合同的标的就约大、周期也越长。这也决定了船舶建造过程中合同双方面临的问题比较复杂,风险大。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就应当认真研究建造中可能出现问题,对双方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解决起来有章可循。2、船舶建造涉及的规范和法规很多。船舶设计、建造、验收涉及到的法规和规范非常多。船舶设计要符合船级社设计建造规范,还要满足诸如国际海事组织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包括防止油污、救生、垃圾处理等等大量复杂的规范要求。同时,建造船舶适用的材料、设备、仪器等等都必须满足这些法律和规范的要求。船舶使用的钢材、机电设备和仪器等等都需要经过船级社的认可,方能在造船中使用。这就要求船东在签订造船合同之前对船舶建造涉及的法规和规范要有所了解。特别是目前国家对内河实行了标准化船型要求,船东对标准化船型要求应当了解和掌握。一般来说,有一定规模的船东都有自己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他们对船舶设计建造的要求、过程比较了解,对于船舶建造合同的制定和履行都有好处。一些小规模的船东或者单船船东,可以通过委托船舶咨询公司来解决船舶知识欠缺的问题。3、涉及的主体比较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船舶建造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定作方和承揽方,还包括担保方。但是建造合同履行的前后涉及的相关合同和当事人比较多。在船舶设计时,委托设计方和设计方要签订船舶设计合同,如果在建造过程中,需要对船舶设计进行修改,则设计方也要介入建造过程。在建造过程中,还包括材料、机电设备等供应合同,船舶需要融资的,要涉及到抵押贷款合同、融资合同等;船东为多人的,涉及到合资(合作)合同,需要对在建船舶投保的,涉及到在建船舶保险合同等。需要委托监理公司对建造过程进行监理的,3需要签订委托监理合同;而一旦选定相应的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标准,也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4、船舶设计、建造和竣工交付的质量审查、监督和验收程序十分严格。双方应当建立和做好合同鉴证工作。船厂必须按照建造合同的约定,将设计图纸和计算书送交定作方审查同意,然后按照船级社的要求,送船级社审查同意。之后才能开工建造。建造过程中,定作方往往会派出自己的监造工程师或者委托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监造工程师对每个环节、材料使用都有签字决定权。船级社的验船师也常常会对现场进行检查。船舶竣工后,需要对船舶进行试航,每个项目都需要船级社认可后,方可视为最终的验收。二、船舶建造合同的主要内容船舶建造合同是界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为便于合同当事人便利签订建造合同,很多国家的相关行业协会、主管部门都制定了造船合同的示范合同文本,供建造各方参考适用。国际上常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包括:挪威船舶所有人协会和船舶建造人协会船舶建造格式合同,代号:NORWEGIANFORM;美国商务部海事局船舶建造格式合同,代号:MARADFORM;日本船舶所有人协会船舶建造格式,代号:SAJFORM,等等。目前,国内造船行业适用比较普遍的是国家交通部制定的国内造船合同文本,该文本内容比较完善,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包括:定作方(船东)、承揽方(或称建造方),双方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电话等),如果定作方有多人,也应一一列举。如果建造合同包含有担保条款,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理公司监造的条款,应当把担保人、监理人的情况列举。2、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和依据“工程内容”指的是标的船舶的通用名称,如“载货量8000吨级江海直达矿石运输船”“建造数量”可以是固定的数量,如“一艘”,也可以是浮动的数量“一艘加一艘”。采用后一方式的,建造前艘完毕,双方再决定是否建造第二艘。“建造依据”指的是建造所依据的经过船级社批准的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图4纸,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建造所依据的文件,如船体、轮机、电气说明书,总布置图、机舱布置图,船、机、电、系泊和航行实验大纲、主要设备厂商表,经过定作方认可的工艺设计文件等等。3、概述与船级“概述”是对船舶的用途、船型、航区、主尺度,主要动力装置的型号要求、航速、燃油消耗率、续航、建造工艺要求等技术指标做出明确约定。“船级”指的是的船舶应当满足设计说明书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规则,由相应的船级社(中国船级社或者地方船检、渔船检验机构)进行法定检验,并颁发检验证书。还可以进一步约定船舶检验的申请人以及费用的承担。实践中,约定由哪个具体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是非常重要的,相比之下中国船级社的检验要严格一些,对保重船舶建造质量有重要意义,当然相应的检验费用可能要高一些。4、材料和设备主要约定船舶的设备和材料的供应责任和材料设备厂商表、验收程序、替代品的选择、修理与更换、机电设备和辅助系统、工具等质量要求和移交等等。一般来说,对船舶材料和设备约定的越明确具体,对保证船舶的质量就越有好处,特别是一些主要材料和设备,如钢材、主机、辅机、电机、舵机等等,供应厂商、设备型号、价格等一定要约定明确具体,定作方做好自己与这些供应厂商签订供货合同,既可以保证质量,又可以保证价格。5、价款和付款方式“价款”主要约定船舶总造价、价格包含项目、价格能否调整以及调整程序。价款是船舶建造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容易发生纠纷的条款。对价款的约定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封闭价格,或者叫包干价,除非因为设计变更导致的价款变更,建造价款包干,不随材料设备或者人工费用的变化而变化,一般来说这种条款对于定作方较为有利,避免了材料价格上涨的市场风险;另一种方式是浮动价格,约定对于原材料价格涨幅超过一定范围建造价格相应增加,并对约定了材料价格涨幅与建造价格涨幅之间的关系系数,这种价格方式对建造方较为有利,可以避免由于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究竟采用何种方式,要看定作方与建造方博弈的结果。“付款方式”一般采用分期付款,约定付款期以及额度、程序,质量保证金,5逾期付款的补偿,资金使用程序,是否设立共管帐户等。例如:约定合同签订后、建造开工后、分段合龙后、船舶下水后、船舶交付之前各期款项的应付金额,并约定最后一期金额与保证金、增减工程的价款等一并结算等等。“价格调整”主要约定在原材料、主要机电设备价格发生较大变化,以及由于建造方原因造成延期交船或者船舶交付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约定情况下,对原约定价格能否调整以及调整的方式。“税费和发票”约定船舶建造中发生的税费的承担。6、船舶监造约定施工设计图纸的提供、补充设计和修改;定作方派出的驻厂代表进厂时间、权利与义务、工作条件和食宿安排,特别是对验收和试验项目,驻厂监造人员对验收和实验项目的签字认可,对于质量控制环节的签字认可以及法律后果等做出明确约定。在有些情况下,定作方可能会选择监理公司负责船舶建造的监理。监理公司派驻船厂的监理人员与定作方派出的监造人员的职能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船舶建造的质量。但是二者的身份与地位不同。监理人员是独立于定作方和建造方的第三人的代表,依据监理合同以及船舶建造的法律和规范独立开展工作,一旦由于监理人员的失职造成船舶建造时存在缺陷或者发生质量责任,监理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工程变更和修改船舶建造是一项时间长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建造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设计或者施工等方面进行变更是常有的事。船舶建造合同需要约定工程以及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以及相应引发交船期、合同价款的调整,质量不符合约定后对工程进行修改责任的承担。8、试航与验收约定试航与验收前建造方的通知义务,试航与验收的实施办法、试航项目内容、费用承担和程序,以及验收程序等。在船舶试航前有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下水,下水过程有高度风险。目前船舶下水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即滑道下水和气囊下水。在采用滑道下水方式时,滑道本身的承重能力非常重要,特别是建造大吨位船舶时,在实际下水之前对滑道进6行试验时非常必要的,在合同中最好对下水方式以及进行下水试验做出约定。9、建造地点与交船约定建造地点与交船地点;交船程序、交船文件的签署和文件清单以及移交方式、交船所发生费用的承担。关于交船地点应当尽可能约定明确,比如:如果仅约定:“交船地点:武汉”,由于武汉的港区范围非常广,在不同的码头交船当事人承担的费用是不同的,如果约定具体的码头就可以避免争议。10、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归属对在建中船舶的所有权的归属做出约定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船舶建造双方的权益保障和风险承担问题。有关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在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但是一致意见认为,如果建造合同对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做出约定,应当以约定为准。除了对在建船舶所有权归属做出约定外,一般还要约定办理在建船舶所有权证书以及费用的承担,是否可以对在建船舶设定抵押等等。11、建造期的保险船舶建造具有较高的风险性,需要约定对在建船舶投保船舶建造险。需要明确约定船舶建造险的投保人、费用承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赔款的分配等等。在建船舶保险责任的范围一般包括:在建船舶的灭失或者损害,比如火灾、沉没等;在建船舶因为碰撞其他船舶或者财产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比如试航过程中与他船或者码头设施发生碰撞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等等。12、不可抗力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法律后果,发生不可抗力后建造方的通知义务。所谓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在发生不可抗力后,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导致合同不能或者延迟履行的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另一方。但是在实践中要证明合同的延期履行或者履行不能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是件非常困难的事,由于现代科技的发达,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往往都有预测,在得到预报后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13、担保与质量保证“担保”部分主要约定,船舶建造双方或者一方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抵7押手续,或者由第三人为船舶建造合同一方提供担保,在被担保方出现违约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质量保证”主要约定,船舶质量保证期期限、质量缺陷的责任和范围;缺陷的通知和处理等。14、续制船约定续制船的条件和相关问题处理。1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以便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违约时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在合同中涉及到双方主要的义务条款,在违约责任条款中都要有相应的条款对应,而且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要平衡。16、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发生争议后,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式,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以及管辖机关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