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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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徐连胜6207963613641228376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研究中心•伴随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我国水运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沿海、沿江的港口/码头建设发展迅速•港口货物吞吐量急剧上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显著提升一、水路交通发展概况港口建设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个港口群体,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齐全、优势互补的港口体系08年底,共有413个港口,3万多个生产性码头泊位具备靠泊装卸30万吨级散货船、44万吨油轮、1万标准箱集装箱船的能力环渤海港口群长三角港口群东南沿海港口群珠三角港口群西南沿海港口群内河航运内河航道基本形成“两横一纵两网”的国家高等级航道网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3万公里,居世界第一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长江西江京杭运河70.22•货物吞吐量•08年港口货物吞吐量70.22亿吨,集装箱达1.28亿标准箱,连续六年保持世界第一•亿吨大港16个,7个港口进入排名前10位•海运船队跃居世界第4位,拥有轮驳船18.4万艘、1.24亿载重吨二、船舶对海洋的污染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有:石油,散装运输的非石油有毒液体物质(简称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包装有害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此外,船舶柴油机和锅炉的排气,石油蒸汽,某些灭火剂和制冷剂,动力机械设备的噪声等还会造成大气污染。通常船舶污染海洋的方式按污染物的种类可分两大类:油污染和非油的有害物质污染。舶油污染的途径主要有:(1)油船营运作业时的排油、漏油;(2)船舶海难事故中的大量溢油(3)船舶含油舱底水的排放。油污染这些操作性或事故性排放会把石油及其炼制品大量带入海洋造成污染。1.操作性排放(营运作业期间的排油)1)压载水2)洗舱水3)含油舱底水4)油渣2.事故性排放事故性排放主要是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火灾或爆炸、船壳破损、严重横倾等严重海损事故导致的货油舱或燃油舱的溢油。事故性排放还包括营救船舶、货物或人员生命安全而进行的应急排放二、船舶对海洋的污染非油污染非油污染包括非油的有害液体、货物、生活污水、货舱舱底水以及各种垃圾等造成的海洋污染。1.散装运输有害液体产生大量的舱底污水和清洗水2.污水船上污水包括盥洗水、粪便及其冲洗水,厨房、医务室排出水及运送动物舱内的清洗水等。3.垃圾除上述各种有害污染物质外,船舶噪声、防腐涂料、含有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压载水等均会造成海洋污染。二、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墨西哥湾BP平台溢油事故“7.16”大连溢油事故溢油的总量达到了1500吨,造成巨大的生态灾难。三、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3.1国际性防污公约和规定1.1954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1954年在伦敦召开国际会议并制定了“国际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公约”,并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1954年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域范围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2.海洋污染的国际干预和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家可以在公海发生油污事故时采取必要的措施;3.OPRC901990年11月,IMO在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简称“OPRC90”或《1990年油污防备公约》)。该公约要求建立一个国家、区域和全球性的有效的防备和反应系统。4.73/78防污公约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该公约由条款、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组成。“MARPOL73”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1997年9月15日至26日,IMO在伦敦召开的“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批准“73/78防污公约”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自1989年3月起IMO开始讨论船舶压载水带进外来有机物而造成的环境问题。1997年9月通过了《关于对船舶压载水进行控制管理,减少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传播的指南》的决议;同时,“73/78防污公约”附则Ⅶ“关于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减少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传播的规定”正在起草制定中。三、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三、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3.2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法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垃圾管理计划3.2.1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1.《规定》颁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预防制度体系,引导和规范主管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使船舶及相关作业的行为更为有序,更为规范,使主管机关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更加明确。二是提高个人、企业与政府的海洋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三是有助于提高船舶和有关作业活动的安全与污染防治水平,引导海运业的良性发展,促进海运业结构的调整,为我国从航运大国迈向航运强国提供制度性保障。2.《规定》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有关作业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体系,形成了对船舶有关作业污染预防的闭环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施作业单位备案管理。通过对作业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可以掌握作业单位的作业安全与污染防治能力和作业情况,有效实现对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的源头管理。二是实施作业申报审批管理。通过实施作业申报审批管理,提高了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准入门槛,明确了作业安全与污染防治要求,使船舶有关作业更为规范有序。三是实施作业现场监督检查。通过对船舶有关作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有助于督促船舶和作业单位落实作业安全与污染防治要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船舶有关作业安全与海洋清洁。3.《规定》共分七章,六十二条,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海事机构管理职能和船舶有关作业活动范围。二是明确了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并确立了高污染风险作业活动的可行性研究制度。三是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管理制度。实现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闭环管理。四是明确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要求。五是明确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管理要求。六是明确了船舶拆解、打捞、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七是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3.2.2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1.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法律基础。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2.明确了我国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制度框架和原则要求,采用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保险和石油货主摊款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解决船舶油污引起的环境污染及损害赔偿问题,推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进入实质性阶段。3.通过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制度,借助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一旦发生油污事故,可以保障船舶污染损失得到赔偿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也可以解决应急情况下清污启动资金的问题,在被污染的环境进一步恶化之前,得到及时、有效的清理和修复。4.《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四条,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适用范围以下三类船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强制保险: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所有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所有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办法》不仅适用船舶,也适用相关的保险机构等。二、主管机关《办法》中规定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本办法。三、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额度。《办法》中分别依据现有的不同管理规定对于不同的船舶及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额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1)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其额度应满足《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除(1)外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300总吨以上的,其额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的规定;不满300总吨的和从事我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按照《海商法》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其额度应满足1993年交通部令第一号令的规定,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的规定限额的50%计算。四、保险机构《办法》规定从事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保险机构,无论是商业性保险机构还是互助性保险机构,无论是境外的还是境内的,均应满足相关登记注册、人员、财务状况、赔付能力、服务信誉等要求,并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核实确认后向社会公布。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单证。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单证是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中的一种,也是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凭证。3.2.3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为保障油船和油码头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油类运输、储存、装卸和其它相关作业的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3.《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共分九章,三十六条,主要对油码头安全作业和装卸设施、油船洗(清)舱作业及船舶修理及油污应急反应提出相应个规定和要求,意在保障油船和油码头安全,防止水域污染。3.2.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条例包括9章78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2.条例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3.2.5船舶垃圾管理计划1.船舶垃圾主要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机器拆检的带油破布,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垃圾分类、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能有效减少船舶垃圾水域的污染,保护水域环境。3.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船上垃圾处理方法选择图:废物处理阶段收集贮藏处理处置船上产生的垃圾可弃于海中的垃圾收集和分类未经处理未经处理研磨机捣碎机研磨机捣碎机压实机航次储存焚烧炉焚烧炉压实机倾倒焚炉灰于海中允许倾倒区域短期贮藏倾倒于岸上的垃圾航次贮藏倾倒于海中港口灭菌或焚烧港口接收掩埋港口接收再循环不可弃于海中的垃圾选择选择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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