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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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姓名:曾婵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刘文20050401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作者:曾婵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鞠春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及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2005我国目前的立法重点,一直放在有形世界一面,而发达国家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立法重点,今天正向无形财产及信息网络转移。这并不是说法律对有形世界的规范不重要了,只是说重点转移了。无形世界的无序状态,必然妨碍传统经济、传统工业的发展。所以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十分重要,同时要打破传统观念的局限。鉴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不应该围绕所有权去肤浅地谈论权利的归属问题,而是应该创设一种新的无形财产权从法律上保护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当今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的产物。它具有财产的一般属性,但在其存在和功用等方面又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点。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由网络游戏引发的纠纷将越来越多,而此类纠纷又多以“虚拟财产”为争论点。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本质的分析,认定其范围及特征,根据我国当今立法不足的现状,提出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建议和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1、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形态。据了解,现在网络中的虚拟物品主要分为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与不具备交易价值的,包括ID,免费的与收费的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QQ号码、网络实名等等。笔者认为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不在于它是“物”,不在于它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在于其上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2、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是与以往任何财产形态所不同的。它虽然具有物权的特征,但却无法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它虽然类似于合同的债权,但仅仅依赖合同法进行调整,又难以迈过合同法原理和相关规定的门槛;将其作为知识产权,又有将网络游戏这个完整的作品分崩离析之嫌,而且难以达到定纷止争之效;而作为无形财产,则注意到了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和特殊性。3、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随着以无形财产兴起为代表的经济情势的变迁,传统财产法已面临着必须调整的抉择。目前,大陆法系的财产权的二元划分体系已很难覆盖形式各异的无形财产,虽然目前学术界在传统理论基础上尽量予以变通解释,但无形财产的独立性和分散性却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虚拟财产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显然已不能将其简单的归入传统的二元划分体系。虚拟财产作为独立的权利与所有权、债权具有同样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因而在立法上也应对其立法的独立性予以充分的关注。在法学界,人们对于特殊无形财产进行物权抑或债权式的争论从未能有明确的结果。因此,在立法观念上应一定程度抛弃把物法规则和债法规则涵盖虚拟财产的方式,予以具体立法。某种程度上讲,只有单独立法才能避免传统理论上的困惑对虚拟财产立法的不良影响。2.期刊论文马胜强论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制与社会2008,(25)关于虚拟财产的性质,学界一直争不断,这直接导致了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求.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主要分为物说、无形财产说、新型财产说,然而他们都存在不足.在这个基础上,探究虚拟财产的根本属性显得尤为必要.本文提出的虚拟物的观点或可给学界一点有意的启迪.3.期刊论文欧阳梓华.OUYANGZi-hua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非财产之否定-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5)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存在否定论和肯定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否定论用静止的眼光审视财产,没有看到财产权利的客体正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而日益丰富.事实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个人劳动、真实财物付出、市场交易等手段创造和获得的,它具有效用,能够交换,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承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有利于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经济的健康发展.4.学位论文李秀成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拟而不虚2007网络游戏的发展使得虚拟财产和争议迅速增多,然而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却是莫衷一是,网络游戏立法目前却仍在法律的触角之外,不利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和玩家(网络游戏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本文第一、二部分首先从狭义角度界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范围,分析了虚拟财产的形式特征及获取交易方式,归纳了虚拟财产的形式特征,说明了虚拟财产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其次,运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洛克的劳动应得理论、黑格尔的个人意志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哲学理论角度对虚拟财产的社会属性进行剖析,无一例外地都得到了虚拟财产应属于“财产范畴”的结论。第三部分运用法学概念和理论分析了虚拟财产与民事权利、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无形财产的关系,肯定了虚拟财产应该纳入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的论断,给予财产权地位的民法保护,同时,反驳了虚拟财产应归于知识产权、债权、无形财产范围的观点。第四部分通过列举分析几种所有权的理论,对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究,指出了所有权享受者应是付出金钱和劳动的玩家、而不是网络游戏服务商和运营商的结论,明确了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同时对网络游戏运营商停业时容易产生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同时对当前网络游戏协议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对其中的霸王条款进行了揭示和批驳。第五部分对现实中最常见的设计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私设服务服和外挂这两种现象进行了界定,对两种现象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同时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和取证难问题提出了设立公证第三方的设想。这使得各种情况下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更加明晰。第六部分简单陈述了国外与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情况,论述了我国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尝试于法律承认、民法保护、刑法保护、仲裁解决等四个方面提出个人的立法建议和行政举措,请求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认可、规范和保护,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法律,确保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确保网络游戏产业文化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5.期刊论文欧阳梓华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2(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点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等手段创造和获得的,它具有效用,能够交换,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是无形财产的一种,应予以法律保护.承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有利于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经济的健康发展.6.学位论文赵芳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保护2008伴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产业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产生,但因互联网存在的时间还不长,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虚拟财产这一法律难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它的法律确认与保护问题也成为法学研究的新课题,并对中国传统的民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法学理论提出了新的强有力的挑战。本文在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和保护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索,文章共分为三部分:第一章论述了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分析虚拟财产的词源、产生过程,概括了虚拟财产的定义和种类。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它不仅仅专属于网络游戏,而应该包括电子邮件、网络寻呼、ID账号等。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虚拟财产的特征主要有: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价值性、合法性、可交易性、期限性。第二章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首先论述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即它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目前学界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虚拟财产属于财产已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本文通过分析对比,论证了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的一种,但由于它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具有功能、属性的特定性和可再现性,因而属于一种特殊的新型的无形财产。第三章论述了如何保护虚拟财产。第一,阐述了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第二,讨论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即从民事、刑事和行政方面提供法律救济,但这还是不够的,虚拟财产的保护在实践中仍会遇到很多障碍,在立法形式上,完善和制定网络基本法,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方法。第三,提出了一些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其他方式,如建立规范的网络交易平台、建立虚拟财产评估机构、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网络仲裁机构、加强网络道德教育等。总之,虚拟财产的定性和保护是一个很重要、很现实和紧迫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网络用户的利益,也关系到网络游戏业的前景,整个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7.期刊论文贾嘉试论网络虚拟财产-法制与社会2009,(2)本文在论述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的产生及其特征的基础上,着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及虚拟财产权的民法保护进行了阐述;通过分析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提出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及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文中指出网络虚拟财产是多元财产形态的一种,理应受到民法的保护.8.学位论文杨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其法律保护2005本文论述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其法律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玩家通过游戏行为积累的寄存在特定服务器上的数字化非物质财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虚拟性、客观性、合法性、可支配性、期限性等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法的体系应当是不断开放和发展的。无形财产的体系也应当是开放和不断发展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兴的无形财产,它应当归属于网络游戏玩家,而不是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由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联结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主体涉及: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商、代理商,网络游戏玩家,网络游戏代练者等。国家应当重点规范调整网络游戏开发运营代理商、游戏玩家、代练机构的权利义务体系。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构:1、民法保护。司法解释应当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中“合法财产”的范围。2、刑法保护。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具体可设置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等。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拟财产权人依法享有消费者权利。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商应当承担经营者义务。4、行政保护。依照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建构。5、交易保护。具体包括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网站的准入制度;明确游戏开发运营商的举证义务或配合义务;完善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规范代练行为等方面。9.期刊论文段晓娟.苏喆.DuanXiaojuan.SuZhe虚拟财产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兼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归属-行政与法2010,(4)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网络游戏逐渐成为某些人的一种职业,在夫妻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玩网游的也不在少数,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之争已频繁出现.无形财产在婚姻家庭领域顺应时代潮流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已是大势所趋,在离婚时应当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10.期刊论文彭霞.PENGXia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19(6)随着网络游戏的蓬勃发展,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被盗的问题日益严重.在介绍虚拟财产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网络游戏发达国家和地区,如韩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分析了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探讨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f482d76d-bfd1-468b-b0a6-9deb01290940下载时间:201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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