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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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培训(内部资料,请勿外泄)集团法律合规中心徐铮(礼英)2015.3目录一、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二、关于租赁物三、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物权保护一、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民事法律会计准则租赁业促进行业监管我国法律环境仍然存在的问题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民事法律《国际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制定者: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跨国融资租赁交易纠纷适用的统一规则争议焦点:第12条第1款,租赁物质量瑕疵,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主张退货。《租赁示范法》(2008年)制定者: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目的:促进各国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第十四章融资租赁专章(第237条-第250条)当时具有世界先进性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民事法律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民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废止了1996年老的司法解释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民事法律其他:散见于《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法规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了《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工作,虽然没有通过,但意义深远。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民事法律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会计税收会计环境一、财政部颁布了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二、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经营租赁表外转表内)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短期内不会变化,如果国际会计准则变化,将趋同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租赁业促进没有统一的专门针对融资租赁的促进措施,但是在国务院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委的批复或解释中暗含了对租赁的优惠或特殊待遇。另外,各地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很多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以上均可视为对租赁业的促进。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行业监管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0月22日颁布了《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于2005年2月3日发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于2013年9月18日颁布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3月13日颁布了最新一版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另外,《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这几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做了规定。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仍然存在的问题缺乏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各项法律、法规之间还有不配套、不衔接的问题。取回占有的实现不容易。(无快速取回程序)某些无法定登记机关的不动产、机动车等为租赁物时的特殊落户制度。建筑物类不动产的税负问题,信托同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仍然存在的问题《物权法》106条对出租人造成的伤害司法解释可能对出租人造成伤害二、关于租赁物一、租赁物范围租赁物的分类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角度,主要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区分标准:能否在空间上自由移动且移动后是否会对其价值造成损害。从流通环节: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从形态上:有形物、无形物从本质上说租赁物应具备基本特征:可流通的、有形的、不可消耗的物租赁物范围的规定对于银行系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租赁物范围的规定对于内资系和外资系租赁公司:《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3)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财产性权利可否作为租赁物:如:债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无形资产可否作为租赁物《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软件单独不可以作租赁物无登记机关的不动产是否可以作为租赁物(码头、高速公路等)《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融资租赁标的物为动产。实践中:高速公路、地铁站段、厂房、地下管网、石油钻井平台、办公设备如复印机、电脑等都是租赁物。《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租赁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租赁物是指所有承租人用于生产、贸易及经营活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资本货物、设备、未来资产,特制资产、植物和活的以及未出生的动物。这一术语不包含货币或有价证券。《物权法》第41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物权法》第52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享有所有权资产的限制医疗器械:出租人是否需要经营许可?国家食药监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范畴,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各地实际做法《最高院司法解释》《融资租赁法草案》第52条(承租人的特殊资质)承租人作为买受人获得租赁物时应该享有的各种待遇,不应当因为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受到影响,承租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应视同于出租人办理,但租赁物所有权不转移的除外。三、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物权保护《物权法》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融资租赁: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其债权方面主要受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其物权方面主要受物权法的规范和调整。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租赁物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权相分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但不享有所有权。根据占有公示的原则,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极易导致第三人误认为承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以及承租人恶意地对租赁物进行无权处分。《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使所有权人面临丧失所有权或受到其他优先权限制的风险。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规定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案例承租人出租人银行21①售后回租②抵押贷款可见,善意第三人有可能从承租人处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使出租人有可能从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有利地位降为只有债权而丧失物权的不利地位。我国法律对承租人的这种行为缺乏有效的惩罚制度,不利于租赁公司寻求救济,有可能导致承租人的恶意滥用,导致租赁公司陷入困境。本来,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租赁公司的所有权被侵害的案例就时有发生,包括被转租、转让、抵押、投资等。在象征私人财产权制度确立的《物权法》实施之后,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设立,这一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更严重了。为保护交易安全,亟待从制度上而不是依靠租赁公司自身的力量去解决这一问题。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解决方案·1、专门立法:---立法过程较长。·2、设立登记制度,进行物权公示,以保障出租人的权益;---便捷有效的方式。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办法—设立租赁登记租赁登记面临的几个现实问题如何登记(登记的内容及效力)谁负责登记(登记机关)如何收费(收费是否影响交易成本)租赁登记的必要性现行法律规定的几种物权公示原则:A法律公示:《宪法》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前述《物权法》第41条、第52条。《物权法》第9条第2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租赁登记的必要性B不动产登记:登记生效主义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动产交付:交付生效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特定动产(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登记对抗主义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融资租赁如何登记融资租赁登记的内容,应包括租赁物详细情况的租赁物清单、出租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金债权额、租期等。谁负责登记关于登记机关,各国的规定不一致。一般有两种类型。1、统一登记制2、分别登记制我国现行登记制采用的是分别登记制。收费是否影响交易成本物权法的规定限制了高额收费,可供融资租赁登记收费参考。物权法第22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小结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宗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同时,该制度的设计应当尽量便捷、方便登记和查询,降低登记成本,起到促成交易的作用而不是为交易制造障碍。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租赁业界的要求,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成了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该系统2009年7月20日上线运行,服务全国范围内融资租赁的登记与查询。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授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该登记缺乏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授权,或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规定为一种物权公示的方式,赋予该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以减少甚至避免善意第三人制度在融资租赁中的滥用,规范市场秩序,有效促进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关于动产统一登记和不动产统一登记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1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要求天津的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办理抵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通过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对抗善意第三人2011年11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在《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确认如果上述机构未查询而主张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武汉市政府也公布了类似的规定。通过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对抗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释的规定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随后,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央行颁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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