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姓名:王莉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胡小红2007102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作者:王莉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相似文献(1条)1.学位论文王毅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2007作为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并在维护行业利益、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竞争法的视角来看,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促进市场良性竞争的同时,又利用天然的职能优势限制自由竞争,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成为很多国家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我国市场经济在处于关键发展时期,行业协会体制不尽完善,对其市场行为深入研究,健全行业协会运作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抛弃了就法学论法学的模式,而是在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相结合的框架内展开讨论,以对行业协会制度作更全面和更深入的透视。本文的基本观点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当特定的行业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行业协会就难免会将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能力,形成一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从而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特殊对象。由于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具有历史特殊性,其性质、职能及活动方式受经济体制影响较深,因此要完善我国行业协会的监管机制,必须要“对症下药”,多角度考虑,不仅明确行业协会行为在竞争法上的判断标准,同时建立一个多位一体的法律监管体系,还应协调“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者之间法律关系。全文共分五部分,约四万五千字。引言部分概述了当前学界对行业协会的研究现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一部分概述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义、法律性质及社会职能,通过对比经济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社会职能与我国行业协会职能,揭示我国行业协会发展暴露的诸多问题,为下文分析作好理论铺垫。第二部分研究行业协会的行为机制,行业协会行为的具有双重指向:“私序”的构建与“公序”的维持。正是在“公与私”的矛盾与冲突中,行业协会与市场竞争产生既促进又限制的辨证关系,着重列举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有:统一定价,数量限制,市场分割,集体抵制,信息交换等。第三部分研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与特征,认为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天然的联合行为,但与一般的限制竞争行为相比又有着一定特殊性。此外,进一步追溯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产生的深刻渊源,为第五部分的法律规制建议的提出做好充分理论阐述。第四部分考察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特殊性及其管理现状。由于我国行业协会是从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深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其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出一定特殊性。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来看,我国对行业协会竞争行为的监管还比较混乱,从而使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大量存在。对我国现状的考察,使第五部分提出的法律规制措施具备更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第五部分提出建立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完善建议。第一,在法律上要明确限制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将合理性原则和豁免原则引入判断标准中;第二,建立融合行业协会单行法、其他配套法规,以及《反垄断法))的多位一体法律体系,特别探讨了《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第三,协调好行业协会与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理清权责关系,强调作为守夜人国家,应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6c4d0513-5c4a-494f-92d0-9de900bff88d下载时间:201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