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会规范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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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行会规范之法律研究姓名:刘江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指导教师:彭真明20070610行会规范之法律研究作者:刘江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谢邦华制定我国行业协会法若干问题初探200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仍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如:职能定位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内部机制不健全等,急需制定一部统一的行业协会法来加以解决。有鉴于此,本文针对行业协会立法的相关问题分三部分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制定我国行业协会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目前我国行业协会面临一些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问题,需要通过行业协会立法加以解决,制定我国《行业协会法》可以借鉴国内和国外的成功经验。第二部分,我国行业协会法立法的总体思路。对我国行业协会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进行了简单说明,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立法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第三部分,我国行业协会法的基本框架设想。我国行业协会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2.期刊论文张志英抓协会建设促经济发展--四川省井研县行业协会发展的调查与思考-农村经济2005,(1)并研县行业协会的产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井研县经济结构调整之必然.目前,井研县行业协会已初具规模,但是也存在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分析了井研县行业协会发展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所做的贡献,并且对其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对策作了有益的探索.3.学位论文屠世超契约视角下的行业自治研究——基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展开2008所谓自治,是指自己制定规范并自己执行这些规范的一种社会治理体制。而由行业组织或行业中的企业通过制定自治性规范文件而实施的、非法律的规范方式,即是行业自治。本文从契约的视角并基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展开对行业自治的研究。行业自治的理论基础包括市民社会理论、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理论、治理理论以及社会契约理论。市民社会是一种社会和社会秩序运作的特殊形式,是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行业组织是市民社会的重要基础性力量,对行业公共事务进行自主管理,并通过与企业、政府的互相参与和合作,实现与企业和政府的良性互动。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认为社会利益是普遍分化的,强调独立的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社会组织将分化的利益纳入体制可控制的轨道,主张通过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与国家的合作,保持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治理理论主张社会、经济的治理主体除政府部门外,还应包括公共组织、私人机构及社会个人等,并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和互动,以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而行业组织当然也是一种重要的治理主体。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是社会个体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和政府。因而,社会个体也可以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社团组织,如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章程即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业协会以此为依据可以对成员行使管理和约束的权力,对行业公共事务进行自治性管理,并实现成员间的合作和利益的协调、平衡。行业自治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都有着悠久的历史。西方中世纪就已经出现了行业团体自治的形式--行会,同时,商人在商事实践中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商法,并组建了商人法庭。中国从宋代到明清以及近代,也都有商人组织,并实行自治管理。现代社会,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科学技术和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的发展,对行业自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在相关领域中实现了行业自治。行业自治对于促进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对于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自治体制有其优势,也有其缺陷,因而政府有必要对其予以一定程度的介入和干预,社会自治的模式总体而言,是在政府法治框架下的自治。本文将行业自治的类型划分为企业自治、行业团体自治和行业标准,而行业标准本质上也是行业团体自治的一种方式,可以纳入行业团体自治的范围。企业自治的产生,起源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企业自治主要表现为企业自身制定行为准则或采用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制定的行为准则,以规范和约束自身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企业行为准则是一种自愿性行为准则,对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和员工虽具有约束力,但对企业本身并没有法律上或规则上的强制效力,其有效实施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自觉。对企业的外部主体,企业行为准则原则上也没有约束力,除非企业的外部主体自愿接受其约束。企业行为准则对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和员工的约束,实际上是一种契约约束。并且,在特定的情况下,通过企业与企业外部主体签订协议的方式,企业行为准则可获得对企业外部主体的约束力,当然,此时企业也应受企业行为准则的约束。也就是说,企业行为准则对企业和企业外部主体的约束,是以双方的同意为基础的,因而也是一种契约约束。如专业市场通过与市场经营户签订协议,要求市场经营户遵守市场制定的经营户行为规范;以及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领域,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与用户订立用户协议的方式,对用户的行为进行规范。在行业成员同意的基础上设立行业协会并实行行业团体自治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维持稳定、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和合作秩序,同时通过行业协会与政府及行业外利益集团的沟通,通过行业协会向成员提供行业信息以降低交易成本、为行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以及促使行业成员承担社会责任以提升行业整体形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并谋求有序的行业发展秩序。从而,行业协会的设立、行业团体自治契约的实施,获得了社会合理性。政府为借助行业协会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通过行业协会联系企业,以完善其公共决策,并使得其公共决策的实施能获得行业和企业的配合和支持,对行业协会及其团体自治活动也予以认可和支持。从而,行业协会及其团体自治契约的实施,获得了法律上的合法性。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来源是成员权利的让渡,同时也基于政府的授权或委托而行使部分公共管理职能。行业协会是经济法的主体,并由于其对行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而能成为独立的行政诉讼主体。我国的行业协会可分为体制内生成的“政府派生”型行业协会和体制外生成的“民间自发”型行业协会两类。前者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干预较多,行政色彩浓厚;后者也存在被大企业控制、行业覆盖面不够大、某些管理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同时,我国现行的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和“一业一会”、“一地一会”的体制也存在着缺陷。应通过对行业协会充分放权和授权、加强对行业团体自治的培育、改革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加强行业协会立法,完善行业团体自治契约的实施机制。行业自治规范,包括企业行为准则等企业自治规范以及自律公约、自治协议等行业团体自治规范,是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基础产生的,因此对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约束力。企业自治规范通过企业与外部主体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得外部的适用效力。不但在企业的个别性交易中,对企业和交易对象具有约束力,并且对同为企业交易对象的企业外部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具有适用效力。而行业团体自治规范作为行业成员协商一致基础上成立的多方“合同”,对行业成员也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或强制效力。同时,在行业外主体自愿接受的基础上,也能对行业外主体产生约束力。并且,行业自治规范作为对商事实践中普遍的商事习惯做法的总结和定型化,还具有一定的习惯法的效力。然而,实践中行业自治规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效力审查和认定机制,包括行政备案和审查机制以及司法审查机制。行业自治规范应可以通过司法机制而获得执行,同时,通过行业自治组织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对争端的解决,行业自治规范具有独立的执行机制。在行业自治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上,行业自治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同时行业自治规范是法律规范的配套和补充,而法律规范应体现行业自治规范所总结的经验。在我国,行业立法主要是由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进行的。行业立法应在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的职能范围内,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行业立法对行业经营活动的规范和干预,应是宏观的规范并持宽容的态度。凡行业经营中涉及经营和交易活动公平和安全的重要问题,以及行业整体发展中的问题,应属于行业立法调整和规制的范围,其他问题则可以由行业自治规范去加以解决。行业立法为行业的发展及行业自治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原则指导和框架,在此框架范围内,应为行业自治规范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制度空间,鼓励行业和企业对自治规范的探索和发展。包括行业自治规范在内的多层次的行业规范性文件体系,是行业自治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基础性条件,而行业自治规范在行业规范性文件体系中,又处于重要的和基础性的地位。应通过国家和社会、行业共同的努力,积极推进我国法治框架下的行业自治体制的发展。4.学位论文刘贵娟法治视野下的行业协会自治权研究2009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出现了大量的诸如律师协会、足球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之类的具有自治属性的行业协会,这些组织在社会的不同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自治组织,这些行业协会拥有广泛的自治权,承担着对其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能,并承载着一定的社会功能。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对行业协会自治行为的规范,致使这类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极易引起纠纷,需要法律对行业协会的自治行为进行规范。本文从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法律分析入手,研究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范围、性质、权力来源、内容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对行业协会自治权进行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行业协会自治权进行法律监督的完善措施,包括制定统一的《行业协会法》及建立对行业协会自治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5.学位论文沈革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研究2007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行业协会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目前,我国关于行业协会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行业协会的概述性介绍,以及从经济体制改革和行业管理体制构建的角度出发做的一些研究,而对行业协会的性质界定、运作模式和职能的研究较少,这使得我国在构建和运行行业协会时,缺乏理论的支持和实践的成功经验。本论文以行业协会为研究对象,采用对比分析方法和制度分析方法,从制度建立的角度对发达国家行业协会(主要是欧美国家、日本、韩国)的产生及运作机制进行全面分析和对比。在充分利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同时,根据中国经济体制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行业协会的性质、功能和发展途径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我国行业协会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发展我国行业协会的对策措施。试图以此来弥补目前行业协会理论研究之不足,为我国行业协会的构建和运行提供理论支持。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国内外关于行业协会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行业协会的非盈利社团理论、制度动力学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关联博弈理论模型等,在借鉴部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的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行业协会发展与存在的问题。首先回顾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历程,重点介绍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现状。同时指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尚未建立起统一完善的行业协会法律体系;行业协会自律运行机制尚未形成,职能认识不到位,职能行使不健全、不规范;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组织运作行政色彩浓重;覆盖面窄,代表性差,认同感差;缺乏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用人制度,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工作经费紧缺等。本文的第三部分介绍了美、英、德、法、日、韩等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运作模式。在对比分析美、英“水平模式”行业协会,德、法“垂直模式”行业协会以及日、韩“中间模式”行业协会的性质、运作模式和职能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吸收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共同优点和经验的同时,我国应更多地借鉴德国和日本的行业协会发展经验和模式,理性地进行我国行业协会的制度选择、性质界定、运作模式及职能定位。本文的第四部分指出了发展我国行业协会的对策。针对我国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今后应按照“法律规范、政府支持、自身建设”的原则,加速发展我国行业协会。第一,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尽快出台统一的、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法律法规;第二;政府部门应转变职能,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支持力度;第三,理顺行业协会与企业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第四,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其中包括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提高行业协会工作效率和质量,改变行业协会的人事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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