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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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研究姓名:张艳丽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徐伟敏20070910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研究作者:张艳丽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5条)1.学位论文苗青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2006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垄断,应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笔者通过对行政垄断基本问题、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理论依据及国外体制转型国家规制行政垄断经验的阐述,对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建议。“行政垄断基本问题考察”部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构成要件、成因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对学术界关于“行政垄断”主要定义进行分析归纳的基础上,笔者将行政垄断定义为:行政垄断是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损害市场竞争并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的违法行政行为。笔者是从狭义角度理解行政垄断的,认为行政垄断必然是违法的,并以此为基础,将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和行业垄断进行了比较、分析,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垄断的内涵。关于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笔者同意学术界较为公认的行政垄断的几种表现形式,即地区垄断、部门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为及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通过对行政垄断主要形式的探讨,明确了“行政垄断”这一概念的外延。在对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分析归纳的基础上,笔者采纳了学术界的行政垄断构成的“四要件说”,认为行政垄断由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等四个方面构成。关于行政垄断的产生原因,笔者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干预主义意识的影响是行政垄断产生的行政意识基础,利益分配不合理是行政垄断产生的经济基础,行政执法的分散化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法制基础,有效控制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的缺失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制度基础。“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部分从价值论角度对行政垄断进行了价值评判。从自由竞争角度而言,竞争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推动技术创新及其推广、并能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但行政垄断损害了竞争自由妨碍了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有悖于中国在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从而阻碍了中国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从社会整体效率而言,效率的提高不仅包括个体效率的提高更包括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但行政垄断造成市场机制不能充分有效地配置资源导致资源在各垄断单位中沉淀,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行政垄断还导致企业管理的低效率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从社会公平角度而言,经济的发展既要求竞争前提的公平也要求竞争过程的公平,但行政垄断凭借行政权力的参与破坏了这种公平的要求,不仅限制甚至剥夺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从权力制约的角度而言,行政权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扩张性,如果不根据一定原则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来加以制约,它就可能发生消极的甚至破坏性的作用,行政垄断正是行政权力缺乏规制的结果。“体制转型国家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部分从社会实践的角度通过比较俄罗斯、乌克兰等体制转型国家在立法、执法方面的规定,总结了体制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特点,为完善我国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提供了丰富经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部分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对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方法进行了探讨,指出了我国在规制行政垄断的过程中在立法与实践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在借鉴国外立法成果、吸取中国现有反行政垄断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建议。对于规制行政垄断的手段及方法,笔者同意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认为对于行政垄断应主要用法律手段进行治理。但对行政垄断如何进行法律规制,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体例,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考虑到行政垄断己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制约,而建立一个完善的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并非一朝一夕,因此,在目前的状况下,应抓紧出台反垄断法并由其对行政垄断给以严厉惩处。关于我国在规制行政垄断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立法与执法两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在立法方面存在着立法形式散乱、法律责任不严格、法律效力低下、执行机关设置不科学、行政救济缺乏公信力、诉讼救济独立性差、诉权不明确等问题,在执法方面存在着执法机构独立性差、执法程序和法律救济途径有待完善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建议: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对规制行政垄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提高规制行政垄断效果;建立完善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等。2.学位论文王莎莎现代经济法的功能定位研究——以“国家—市场”互动范式为视角2008三十年来,法学研究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经济法就是其中重要的法律现象。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有进步也有坎坷,其中,关于经济法功能维度中存在的缺陷是制约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导致经济法目前仍面临被争论、被排斥,甚至被否定的危机的根源。因此,有必要重新考问、分析与反思当下经济法的功能范式及功能标准,以期对经济法功能研究的学术信念、理论模型及思维方式等进行一种新的总体性的透视与反思。“功能”的正确界定是研究经济法功能的基础。在有关“功能”的研究领域,可以说,社会学的发展历史及理论范式处于前沿地位。由早期的功能主义代表人物——英国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开始,功能主义逐渐在历史舞台上崭露头角。至近代,功能主义发展为盛极一时的结构功能论,这种理论赋予了“功能”更精确的定义,即“功能系指对于决定生命体系运作的诸般条件加以理论上的构作。这些条件是有关此体系稳定或不稳定,存或亡及其寿命等等。”按照帕森斯的观点,社会应当具有整合功能,而执行此项功能的特定系统即为法律制度。因此,法的功能问题关系到法对社会生活可能发生的影响,也是法同其他事物相区别的一个标志和属性。概括而言,法的功能应具备能够满足法律主体需要的能力或功效且这种满足应被保持在社会利益平衡的模式之下。经济法既承袭了法的普遍功能,在经济法律关系领域又散发着贯通、制衡的独特魅力。对于经济法功能的论述,法学界普遍对经济法制约、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的功能惜墨如金,而且我国的社会经济模式也忽视了经济法干预、限制政府的职能。因此,经济法应当整合其对市场自发配置的公权力干预功能及对国家及各利益集团自觉配置的干预公权力功能,使社会经济在扩权与限权之间找到平衡。为此,经济法应当完善“干预之法”理论体系,在对待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问题上,结合经济学中有效性及重要性政府的理论,塑造具有经济法特色的理论范式与思维理念。西方“国家—市场”理论先后经历了资本主义形成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战后资本主义时期及当代资本主义时期的洗礼,日趋完善,这为我国经济法功能的实证探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及事实支持。由此可得出结论,经济法功能的现实发展不能受制于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与调控的藩篱,更应注重经济法功能与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的现代市场经济具有的内在契合性和共生性。因此,经济法功能在“国家—市场”互动范式催生下转变的同时也对“国家—市场”互动范式发挥着规制作用。基于以上理论及现实,结合我国国情,经济法功能维度在法制转型期的中国亦应在“国家—市场”互动范式下焕发新的价值及作用。这其中包括经济法在社会整体利益下的资源配置功能、再分配功能、克服信息失灵功能、行政垄断的规制功能及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功能。社会整体利益下的资源配置功能指的是将经济主体的自由性与国家规制的引导性结合起来,综合运用配置资源的两种方式来调节经济;再分配功能指的是在民商法初次分配的基础上以实质公平作为追求目标,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克服信息失灵功能指的是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的优越性,使政府成为直接提供信息的主体,另一方面经济法可利用制度规定促使市场主体自发或被动地提供信息以弥补政府直接提供信息的不足或减轻政府直接提供信息的负担;行政垄断的规制功能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等手段切实维护市场竞争自由;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功能指的是经济法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和竞争权,在赋予行政主体执法权的同时亦应当控制权力滥用给市场带来的损害。中国经济在短时期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能否认政府在国民经济中的理性、敏锐及强有力的作用,但我们也不得不警惕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因此,经济法功能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在转型期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取得进一步发展。3.学位论文李科亚论反垄断法框架下行政垄断规制2007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灵魂是公平有序的竞争,而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行政,为了追求狭隘的不法利益,运用强制手段,排斥、限制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关系,侵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是对竞争的极大危害。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行政权力尚未完全退出经济领域,加之缺乏有效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极易导致“权力寻租”,产生行政垄断。因此我国经济生活中对竞争的限制主要不是体现为经济性垄断,而是体现为行政性垄断。行政垄断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妨碍了经济自由,造成社会经济效率低下,并且滋生腐败,影响社会公平,损害政府威信,阻碍我国在加入的大背景之下融入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进程。可以说,行政垄断不除,市场经济无法建设与发展。目前我国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还较为薄弱,今年,人大最终通过了《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进行全面规制。《反垄断法》从其“维系公平竞争机制”的价值目标出发,明确其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并着力构建一个具有相当独立性和足够权威性的专门执法机构,赋予其调查权、行政强制权、准司法权等广泛的职责权限。本文在首先阐述反垄断法以及行政垄断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分析了行政垄断在我国产生的原因以及危害性,说明了制定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重要性,并结合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立法、司法、执法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4.学位论文陈芳论我国反垄断立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2007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灵魂是公平有序的竞争,而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行政,为了追求狭隘的不法利益,运用强制手段,排斥、限制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关系,侵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是对竞争的极大危害。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行政权力尚未完全退出经济领域,加之缺乏有效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极易导致“权力寻租”,产生行政垄断。因此我国经济生活中对竞争的限制主要不是体现为经济性垄断,而是体现为行政性垄断。行政垄断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妨碍了经济自由,造成社会经济效率低下,并且滋生腐败,影响社会公平,损害政府威信,阻碍我国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之下融入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进程。可以说,行政垄断不除,市场经济无法建设与发展。目前我国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还较为薄弱,虽然有《竞争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控,但仍存在着法律体系设置混乱、责任机制不健全、执法机构疲软等诸多缺陷,以《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进行全面规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反垄断法》应当从其“维系公平竞争机制”的价值目标出发,明确其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并着力构建一个具有相当独立性和足够权威性的专门执法机构,赋予其调查权、行政强制权、准司法权等广泛的职责权限。《反垄断法》应当严明行政垄断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以遏止行政垄断的滋生,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5.学位论文朱亿维政治发展视阈中的特殊利益集团危害性研究2008特殊利益集团作为一种由公权力异化而衍生的代表狭隘利益的利益集团,在现代社会中,它的产生与膨胀仍然对社会造成极大的破坏性,特别是对于处在不成熟发展阶段的国家,由于公权力的运作无法得到有效的规范,并且社会的急剧变化也使得特殊利益集团易于在此环境中产生并膨胀,甚至是成为社会变迁的主导性群体,从而使国家与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并走向衰败。基于此,文章在从特殊利益集团的广义内涵和狭义内涵两个层面对其定义作基本界定,并着重于分析在不同经济体制背景下特殊利益集团所演化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官僚型特殊利益集团,官商网络型特殊利益集团以及行政垄断型特殊利益集团,尝试地探析特殊利益集团现实形式的体制性根源。同时,以政治发展的视角着重分析了特殊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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