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作者:苗青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段海峰.周梁云浅谈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8,(4)行政垄断以行政权力为后盾,以种种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为表现形式,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不利于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导致腐败现象和特权阶层的产生,不利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毁损国家行政机关的名声和形象,导致其权威性、公正性和公信力下降.鉴于此,行政垄断以其更甚于经济垄断的危害性,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绊脚石,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程,有必要予以限制和法律规制.本文就对行政垄断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构想,希望对解决行政垄断有所贡献.2.学位论文杨红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2006实行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开放、竞争、有序的经济环境。然而,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利用行政权力取得优势地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也就是大家所说的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大量存在,极大阻碍了健康的市场经济的建立。所以,反行政垄断已经成为建设健康、公平、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本文介绍了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知识,分析并借鉴了国外尤其是体制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情况,结合当前我国行政垄断立法的不足,提出了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一些建议。文章第一部分是行政垄断的一般理论分析。首先是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介绍行政垄断的由来并在分析现行学术界的争议后给出行政垄断的概念:是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接下来对行政垄断进行了分类,最后论述了行政垄断的成因和危害。行政垄断在我国广泛存在,有其复杂的原因背景,如官商不分的历史、行政干预经济的传统意识、不够健全完善的政治、经济、法律体制、对利益的追求等等。行政垄断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了政治腐败;阻碍了我国对外开放、与WTO规则和世界经济接轨。第二部分是国外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及借鉴。首先分析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情况,然后对体制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主要是具有代表性的俄罗斯、乌克兰共和国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最后得出国外经验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做法:尽快制定一部包括规制行政垄断在内的反垄断法;应该建立专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赋予其较高的执法权限和权威性;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范围、行为表现形式以及法律责任;救济途径也应该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等等。第三部分在分析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和不足的基础上,结合前面所论述的结果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应该形成以宪法为龙头,以反垄断法与行政法相互补充、相互协作为核心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多管齐下,综合规制。宪法条文中要明确体现反行政垄断,它可以直接作为反行政垄断法律依据,再者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反垄断法是对行政垄断的进行法律规制的最主要的法律,应明确行政垄断的概念和规制原则,规定一个反行政垄断的总则性条款;明确列出行政垄断的行为表现形式;设立专门的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严格规定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行政法中的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都要加以完善以规制行政垄断。其中行政程序法强调听证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中突出司法审查制度,尤其是要把抽象行政行为要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消除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大多数的行政垄断。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无论是在行政法还是在经济法范畴,不仅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规制,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垄断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以期达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法律规制。3.期刊论文闫晓阳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大众科技2007,(11)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规制是刚刚得以通过的《反垄断法》的一大亮点.《反垄断法》用以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许多条文都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如对行政垄断进行科学的定义和对其具体表现类型进行恰当的扩张.与此同时,《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定位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却明显存在一些不尽合理之处.4.学位论文崔国峰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2007本文介绍了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知识,分析并借鉴了国外尤其是体制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情况,结合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垄断立法的不足,提出了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一些设想。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绍了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使某些企业得以垄断和限制竞争,而排除、限制或干涉其他企业的合法竞争。行政垄断遍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各个行业和领域,表现形式也很繁杂,具体可分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四类。“行政性”与“垄断性”相结合,决定了行政垄断本质上是一种兼具行政违法与经济违法双重违法属性的竞合违法行为,是一种由行政主体实施的集体违法行为。行政垄断的特征具体表现为:主体具有行政性;鲜明的强制性与较强的垄断性;比经济垄断更严重的危害性。第二章分析了行政垄断在我国的成因和危害。行政垄断在我国广泛存在尤其复杂的原因:官商不分的历史惯性;行政干预经济主义的意识;不够健全的政治、经济体制;利益驱动的内在动力;法律监督的缺失。而行政垄断对我国经济的危害也很严重:它破坏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降低了企业生产效率,导致企业经营机制落后,改革动力不足;它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制约了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形成了特殊利益集团,扩大了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导致政府腐败和寻租行为产生的机会加大,降低了政府威信;阻碍了改革开放,影响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通过这些分析,行政垄断造成的危害可见一斑。第三章国外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及借鉴。首先分析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情况,主要是美国和欧共体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然后对体制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是俄罗斯、乌克兰两个国家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最后是其他国家的反行政垄断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制定一部包括规制行政垄断在内的反垄断法:应建立专职的、与行政机关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明确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范围及法律责任;尽可能详尽的列举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使法律规制更有针对性。第四章介绍了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的情况以及不足。我国对于控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有很多,主要包括:含有禁止行政垄断内容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垄断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规章以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含有禁止行政垄断内容的行业法规。但这些法律文件并没有明显发生实效。我国关于反行政垄断立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形式混乱,没有一套完整的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二、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列举不够完善;三、没有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权威的反行政垄断主管机构,执法不统一;四、法律救济途径太少。通过以上分析,改变当前对行政垄断的立法和执法现状势在必行。第五章论述了关于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的一些设想。总的框架是以宪法为龙头,以反垄断法为核心,行政法相配套。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任何部门法的建立与实施都须以宪法上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先决条件。在宪法的行政垄断的规制中,重中之重是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就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使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不产生法律效力,从而有效控制行政垄断的产生。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应该是非常有效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应专门设立章节规定以下的内容:明确行政垄断的概念和规制原则,规定一个反行政垄断的总则性条款;明确列出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设立专门的、独立的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严格规定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反垄断法只有做出这些明确规定,才能在现实中更有操作性。当然反垄断法并不能彻底根除行政垄断,由于垄断主体本身就是具有行政权能的行政主体,因此需要行政法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具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进行:在实体法上,应规定行政主体的权限,授权内容要明确具体,同时建立包括责任制度在内的控制体系。而在程序法上,主要是修改《行政诉讼法》,赋予受害人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完善行政垄断侵害的救济途径。5.期刊论文沈妤浅议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2008,(9)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规制垄断尤其是行政垄断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已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立法的重要内容.而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的健全和完善.本文试从行政垄断的概念及表现形式谈起,分析行政垄断的成因,对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提出一些建议.6.学位论文季雅男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2006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在国际自由竞争的大背景下,而我国目前却存在着行政性垄断严重地损害着社会主义的竞争秩序的情况,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只注重研究私人的经济性垄断,对行政性垄断却未加以深人探讨,故难以为我国现行的反行政性垄断工作和即将制定的反垄断立法提供实质上的帮助。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立要求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的规制。规制行政垄断主要靠法律手段。国外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如主要依靠反垄断法来规制行政垄断;对行政垄断的主体进行全面规制;建立一个独立而权威的反行政垄断执行机构:规定严格而全面的责任等。我国己有一些规制行政垄断的立法,但这些立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其中诉讼救济制度和法律责任机制的缺陷尤为突出,有待完善。为了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具体包括:反行政垄断立法采用概括加列举、以列举为主的方式,对行政垄断主体做出全面规制;建立一个独立而权威的反行政垄断执行机构;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垄断案件的会审制度;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包括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同时增设制裁性责任(含刑事责任)和明确合理的赔偿责任;完善行政权的行政法制约机制和违宪审查制度等。在采用法律手段规制行政垄断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本文正是通过研究行政性垄断的一般理论和法律规制理论,并对我国规制行政性垄断进行了立法构想和制度创新,以期为我国即将制定的反行政性垄断立法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第一部分是对行政垄断的一般分析。通过对“垄断”及“行政垄断”进行语义分析,并在对学界关于“行政垄断”的几种定义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本文将行政垄断的涵义界定为:行政垄断是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和国家行业经济管理部门主要凭借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其他公共权力综合运用的影响下,对经济活动进行排他性控制、消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要明确“行政垄断”这一概念的外延,需要对行政垄断进行分类研究,本文吸收了学界的研究成果,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和其他依据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根据行政法学关于行政行为的分类的理论,将行政垄断分为抽象的行政垄断与具体的行政垄断。这种分类有利于针对不同的行政垄断行为,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措施。第二部分,文章对市场经济国家和转型国家行政垄断的规制进行了比较研究之后认为,我国当前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应借鉴世界各国反行政垄断的经验,尤其是转型国家中的乌克兰、俄罗斯等国,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法,明确其法律责任,建立权威性的执法机构。第三部分,文章对我国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现阶段,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现有的一些反行政垄断规定散见于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没有构建一个有机联系的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靠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来制止行政垄断是不现实的,要通过法律来制约垄断。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第四部分,在分析现行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制度的得失以及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