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化县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局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城乡规划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城乡规划执法,必须坚持合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第三条城乡规划执法实行持证亮证制度和告知制度。规划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亨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履行职责时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第四条城乡规划执法依法实行回避制度,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也可由其上级批令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2(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局长的回避由县人民政府或市规划管理局决定,其他经办人员的回避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决定。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每三日巡查制度,镇、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每周巡查制度。第六条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审批意见;(二)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坐标、面积等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放线记录相符;(三)建设工程平面布置形式、建筑立面造型、外墙颜色、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审批意见的规定相符。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间布局、立面造型、外墙颜色、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接入等是否符合规划审批的要求。3第八条实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发现有涉嫌违法建设行为,检查人员应立即口头制止。如口头制止难以达到监察目的的,应进行初步调查,经初步调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建设事实的,应当立即按规定报批后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第三章立案第九条规划核实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将已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移交执法大队立案查处;案件来源于其他方面的,初步调查发现违法事实存在后,立即按规定报批立案。第十条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获取的证据材料中,初步证明了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设行为;(二)依据《城乡规划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三)有明确的违法建设行为人。第十一条立案应填写有统一编号的《新化县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呈批表》(以下简称立案表)。立案表由办案人按要求填写,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由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第十二条发现违法行为情况紧急需立即启动执法程序的,可以事后补报立案。第四章调查取证4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可向当事人、有关单位或知情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并提供经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名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或者知情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询问证人的,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单独进行,分别制作《新化县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笔录》(以下简称调查笔录)。第十四条《调查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调查的时间、地点、案由,调查人员及其执法证号码,记录人、调查参加人姓名;(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单位的全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个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几个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应注明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提示当事人核对执法证号码;5(四)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对涉嫌的违法事实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交证据材料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当事人、全权代理人、知情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包括违法建设人员、建设地点、动工时间、建设占地面积、建设层数、建筑面积、建设进度或程度、建筑总造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情况等)以及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第十五条《新化县规划管理局现场勘查笔录》(以下简称勘查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勘查的时间、地点、案由,勘查人员及其执法证号码,记录人、勘查参加人姓名;(二)当事人的名称、违法建设地点;(三)亮证表明身份,提示当事人核对执法证号码;(四)有对违法情况的文字描述内容(包括违法建设人员、建设地点、建设总占地面积、建设总层数、建筑总面积、建筑物现状、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等);(五)绘制有违法建设现场勘查示意图,示意图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层数、建设现状、与周边建筑物及道路、广场等设施的关系、违法建设情况等。第十六条制作现场照片要能全面客观体现违法建设的现状、现场的背景、参照物等情况;可以选择多个角度拍摄,通过多张照片集合反映现场状况;有建筑高度(进度)6证明目的的照片,要有尺寸刻度特写照片,制作现场照片必须用文字注明拍摄人、拍摄时间、地点、反映的内容等。第十七条调查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应当交给当事人或代理人核对并签名或盖章,调查人、记录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在调查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上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其拒绝签字的理由等情况,并请当地基层组织人员、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见证或公证见证。第十八条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证人书写或其他人代写的证明事项;(三)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捺指模的方式证明;(四)出具证言的日期;(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第十九条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等,由物证提供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物核对无误”并签名;7(二)收集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或单位(个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其印章(签名)及出具日期;(三)收集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第二十条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复制件;(二)以文字注明制作设备的品牌、型号,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证明对象等,并附制作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一条除临时建筑外,未经规划放线、验线的违法建筑,应当由执法大队委托城乡规划测绘中心和城乡规划勘察设计院对违法占地情况与规划进行对比鉴定,用地性质对比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图示违法建筑物坐标,所处地形地貌,与周边建筑物、参照物的相互关系,违法建筑物用地与规划“六线”、消防通道用地、广场用地等的关系;(二)有违法压占规划“六线”、消防通道用地、广场用地等现象的,图示违法压占的具体情况;(三)文字说明证明对象具体情况;8(四)有测量人员、鉴定人员、制图人员、技术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第二十二条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以开始调查之日二十日为限。重大、复杂或情况特殊的案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二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查明的违法事实。包括案件来源、违法建设人员、建设地点、动工时间、建设占地面积、建设层数、建筑面积、建设进度或程度、建筑总造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情况、占用规划道路和绿地等情况,当事人申辩的理由,提出的要求;(三)查处的过程。包括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临时措施,已向相关部门通报等情况;(四)违法建设现状;(五)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六)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法律依据;(七)调查人签名及报告日期;(八)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九)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十)附有证据目录。9第二十四条承办人制作《调查报告》和《违法建设处理意见表》,完成审批后,连同本案所有材料移交局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局法制部门主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合法,收集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第二十六条法制部门应对提交的案件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并根据案卷情况,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建议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的,按规定程序进行下一步处理;(二)事实不清、执法主体不明、证据不足或证据形式不合法的,退回执法大队由承办人员补充调查;(三)程序不合法的,建议纠正,退回执法大队由承办人员重新调查;(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理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理意见;(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理。第二十七条局法制部门收到移交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制作案卷审查表并报批。重大、复杂的案件或特殊情况,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十日。10第二十八条退回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应制作《补充(重新)调查通知书》。《补充(重新)调查通知书》应明确补充调查的内容和事项、补充调查的时限(重新调查应纠正的程序)等。补充(重新)调查的,自收到补充(重新)调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第二十九条经初步调查有证据证明该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且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执法人员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立即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等候处理。第三十条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得到县人民政府的批准后,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五章听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局法制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11(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第三十二条《听证通知书》应提前七日送达当事人,《听证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主持人、记录人及听证组织机关等;3、拟认定该违法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的理由和依据;4、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法律依据;5、当事人的权利、提出听证工作人员申请回避的要求和期限。第三十三条举行听证会,应当依照《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听证会的全部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第三十四条听证会结束后二日内(需补充案卷材料的除外),由听证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存入案卷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六章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五条调查终结或听证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需补充案卷材料的除外),局法制部门应当审查案卷,根据案情或听证会报告,拟定对当事人的行政执法决定,制作《行政执法决定呈批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三十六条拟做出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经集体研究:12(一)责令限期拆除的;(二)经济处罚金额超过5000元的;(三)申请强制拆除的。第三十七条按规定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局长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集体研究时与会人员应当根据事实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决定,会议记录应当对讨论、决定过程进行记载,所有与会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讨论结果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做为永久性档案存档备查。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经研究决定后,局法制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移交执法大队,由案件经办人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举行听证的,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