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一、当前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状况当前,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宪法并未直接明文规定来设计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没有宪法根基,而且现有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又整体滞后。二、欧美等国的行政程序法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典。1、德国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在第一部分包含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区域管辖权和行政协助;在第二部分中有关于行政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德国行政程序法立法背景与中国有相似之处。2、美国开放式的行政程序立法对我国的行政程序法的影响。三、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制度建立缓慢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而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设却相当缓慢。究其原因,1、理论上的轻视;2、立法上的不完善是导致实践上行政的监督不力的关键,影响了行政法治的进程。虽然立法中较早地提出“法定程序“的概念,但内涵却模糊不清,造成实践中司法审查标准的混乱。因此,从理论上深入探讨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追究的困境,在于人为地将程序与实体问题纠缠不清,其本质体现为程序独立性的缺失。通过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使程序独立性价值理论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促进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立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直接有利于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完善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的多元处理方式,可有效减少行政程序违法,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行政主体的法治意识,保护相对人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构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探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由于社会管理方式的不断调整,行政权不断膨胀和不断扩张,行政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之中,愈加频繁地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进行直接调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越来越多出现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当前诉讼中遇到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状况如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仅在法学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是千行百态、多种多样,这样的结果不仅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也造成司法实务中判决结果的不统一。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可以在司法制度上进行大胆创新,对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必要的突破,破解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诉讼法学理论的视野出发,就构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阐述一己之见,与同仁探讨和商榷,寻求一种符合中国实际的审判程序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行政诉讼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请,受理与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合并审理的诉讼制度。(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特征1、复合性2、关联性3、主从性4、目的特定性5、当事人的特定性6、合分性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一)诉讼程序效益原则的内在要求(二)确保法院裁判结果的一致性(三)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实体利益(四)促进审判制度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体现诉讼效益原则四、构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1、举证责任分配2、适用调解问题3、审理期限方面4、审判组织方面执行疑难之执行机构的改革一、现阶段法院执行的问题笔者通过对我省某一地级市法院最近几年的执行数据进行了一些简单的分析,和大家一同了解一下我国目前执行难到底难到什么地步,以为大家展示一下执行问题到底选择哪个方向作为突破口进行改革。二、执行难问题产生的背景及原因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社会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信用体制尚未建立起来;公民社会责任感不强;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敢于色彩浓厚和地方保护主义。客观方面包括:立法不完善;法院自身力量不够,其中又分为自身的执法力量不够和法院在公民心中的权威分量不够;国家维稳政策使得强制执行举步维艰。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着重写客观方面的原因,从法院执行局成立的历史开始着手,重点放在法院主要功能对执行这一块的影响,以及法院在历史变革中所处的地位与执行之间的关系。三、外国执行的模式分主要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的执行模式:美国的当事人收债模式和德国的审执分离模式。书写此部分的目的主要是想在重构我国的执行模式时从中找到一些方式方法。四、解决执行难的途径解决执行难的途径必然有千百种,从目前学界的观点来看主要集中在执行机构改革和执行的法律建设上。以笔者目前的从业经验以及知识储备,所能够了解的也只能限于这两方面。故笔者选其中的一方面,从执行机构改革中来讨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照美国和德国模式来改造现有的执行机构,将现有的法院执行局分拆成为社会执行机构和强力机关的执行,但是强制执行必须得有法院办案法官的强制执行裁定。也就是说将决定和执行分开来。当然,我们所说的社会执行不是那种所谓的讨债公司而是一种新型的经过国家认可的受到一定国家监管的执行组织。这种执行组织本质上是一种营利性机构,当事人需缴纳执行费用,这种费用需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而且我们还得限制这种执行机构的强制执行范围,这需要有法律或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及人民陪审专门机构的建构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价值目标(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二)人民陪审制度的公正价值(三)人民陪审制度的独立价值(四)人民陪审制度的权力制约价值(五)人民陪审制度的监督价值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人民陪审员的筛选方式落实不到位2.“陪而不审”问题严重3.人民陪审员自身独立性无法保障4.人民陪审员权责不统一(二)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与价值目标的背离三、人民陪审专门机构的建构(一)建立人民陪审专门机构的必要性(二)建立人民陪审专门机构的具体方案1.人民陪审员的筛选方式2.人民陪审员的分配原则3.人民陪审员的内部监督机制4.人民陪审员的奖惩机制(三)人民陪审专门机构的优点1.保证人民充分实现民主2.保证了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3.节省了司法资源4.通过机构内部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陪审员权责统一(四)专门陪审机构的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