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一部分行政许可法立法背景第二部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第三部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和对政府管理的影响第四部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第一部分行政许可法立法背景一、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二、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过程一、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一)行政许可的含义(二)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必要性(一)行政许可的含义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性质:是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相对人依法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对已经批准发给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即应承担保证被许可对象合法行使权利并对其进行监督的责任。功能: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从监督管理方式看,行政许可属于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从权利义务关系上看,行政许可对管理相对人来说是一种义务。特征: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比如房地产登记)和确认民事关系(比如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二是,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三是,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二)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必要性第一,制定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需要。问题:1、行政许可范围不清,行政许可事项过多。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明确。3、行政许可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琐,程序不规范,透明度不高。4、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5、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6、权力责任不对等,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二,制定行政许可法,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第三,制定行政许可法,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第四,制定行政许可法,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二、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过程从1990年开始研究,到2003年颁布经历了13年“十三年磨一剑”立法阶段1990年开始研究1996年全国人大组织研究起草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起草2001年9月、2002年6月国务院审议2002年7月、12月,2003年6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4年7月1日施行。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合法性与合理性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立法宗旨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一、基本原则二、主要制度一、基本原则第一,合法原则。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三,便民原则。第四,救济原则。第五,信赖保护原则。第六,监督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1、设定许可的权限和形式应当合法2、设定许可的事项范围应当合法3、设定许可的程序应当合法4、实施许可的主体及其权限应当合法5、实施许可的条件应当合法6、实施许可的程序合法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设定许可的过程公开许可的规定公开许可的条件应当规范明确许可的事实和结果公开许可的决定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个人和组织一律平等不得有歧视待遇保障制度:回避制度、受理与决定分离制度、投诉制度等。第三,便民原则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统一送达、统一办理、集中办理、相对集中许可提供方便不得拖延法定期限第四,救济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第五,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都无过错行政机关撤回或变更许可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行政机关给予补偿特征:第六,监督原则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对取得许可权的当事人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许可机关的监督二、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制度(一)设定范围制度(二)设定权制度(三)实施主体制度(四)实施程序制度(五)监督责任制度(一)设定范围制度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1、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2)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有关活动。(3)金融、保险、证券等涉及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4)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调控的投资项目。(5)污染防治、环境保护。(6)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对从事这类活动法律并不禁止,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设定许可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险和保障安全;这类许可与被许可人的自身条件有关,一般不能转让。设定范围设定范围2、特许事项:即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一般都有数量限制;申请人取得许可应当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类许可可以依法转让。设定范围3、认可事项:即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需符合四个条件:(1)为公众提供服务,而不是为个人提供服务。(2)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职业、行业,如律师、医师。(3)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特殊信誉是以特殊技能和品德支撑的信誉,如会计师、医师所应具备的信誉;特殊条件是指不同于同类事物或者不同于一般平常情况的条件;特殊技能,指常人所没有而应当经过学习、培训方能取得的技能。(4)一般可通过考试来判断,与特定身份相联系,不得转让。设定范围4、核准事项:即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核准需符合两个条件:(1)这些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要按事前公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来建造、施工,或者生产、提供。(2)审定的方式是检验、检测、检疫,审定的依据是事前公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这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是可量、可测,由科学的数据支撑的。设定范围5、登记事项: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未经登记就没有从事某种活动的主体资格;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不能转让。这种登记的功能:是证明性的,或者向社会提供某种信息。设定范围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上述五类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定的事项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只要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情,都应该留给他们自己去做主,不仅政府不要去干预,自律组织也不要去干预。诸如家庭雇请保姆、企业负责人聘用秘书之类的事项,都是完全能够自主处理好的事情,就没有必要由政府去管理。不得设定的事项范围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要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去管理。不得设定的事项范围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一般成本比较低、效率比较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行的许多资质资格的许可、产品质量的许可等,将退出行政许可的范围,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来替代。不得设定的事项范围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的方式,其主观性强,运作的成本高、风险也大。因此,即使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也应当优先考虑采取事后监督管理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的价值取向1、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2、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二)设定权制度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规范的位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较大市人大法规较大市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自治区、州盟、县旗)(省会市、较大市、特区市)法律规范现状40365110567141016998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设定权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设定权第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设定权限三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设定权限第四,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二是,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三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三)实施主体制度1、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许可的最主要的实施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并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国务院,省、市、县及所属部门,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