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新劳动法律漫谈劳动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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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新劳动法律漫谈劳动法热点问题韩友维律师2013年3月韩友维劳动法专业律师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地址:长途汽车站东交运时代广场六楼电话:1896226118858680033QQ:602156688邮箱:602156688@qq.com讲座提纲劳动法基础知识解读今年生效的三部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修订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案例、处理劳动争议技能劳动法基础知识一、我国法律的分类:刑事法律、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律、劳动法律、婚姻法律二、劳动法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原则,半强制、半自治、偏向自治的原则。注:不是保护企业的。有的不可以自治,否则无效。三、劳动法适用: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用人单位适格、劳动者适格《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国人大通过生效:2013.7.1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经营门槛,50万200万,依照公司法设立行政许可再次重申同工同酬进一步明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概念,不超过6个月,非主营业务岗位,脱产学习休假等岗位,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省人大通过生效:2013.5.1,有重大突破和创新明确订立合同告知义务明确试用期间员工生病的处理规定了合同期满处理的方式和程序规定了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知情权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和违法后果规定了合同中止制度(突破和创新)明确了代通知金的标准(创新)明确了医疗补助费的标准(创新)细化劳务派遣制度(突破和创新)严格实习生的管理(突破和创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生效2013.2.1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程序、防止企业规避经济补偿金、司法确认调解书等进行了明确司法解释(四)解读一、关于司法确认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律效果: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二、防止企业规避补偿金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5条(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甲在01进入A单位工作,03年工伤,一直没有支付工伤待遇。后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08又和关联企业B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今。现甲被B单位告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1、工伤待遇由哪个单位支付?2、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三、关于竞业限制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注: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1/3)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关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效果:异议期限1个月五、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的地位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合法单方解除)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法律效果:提高了工会的地位、预留暗箱操作的空间案例A企业以甲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书面通知本企业工会。1、法律后果: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补救措施六、明确涉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第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典型案例案例一: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适度调整【案情概要】赖某于2003年11月进入某电缆公司从事操作工,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2月16日至2010年2月15日。《员工手册》规定:“一年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公司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以及“员工拒绝完成指派的工作,不服从上级主管的指示,公司将对其进行书面警告”。2009年10月28日,向赖某下达《工作任务指派书》,将赖某安排至某电缆公司的分公司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生产辅助工作),赖某拒绝。2009年11月2日某电缆公司出具了《书面警告书》,以赖某“拒绝公司指派任务,不服从上级主管的指示”为由给予书面警告一次。2009年11月11日,某电缆公司再次以“公司订单不足,为减少公司原因对员工工资收入的影响”为由指派员工到某电缆公司分公司相应岗位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赖某再次拒绝。公司以赖某不服从规章制度为由正式与赖某解除劳动合同。赖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电缆公司撤销书面警告书,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9600元。仲裁没有支持赖某的请求,赖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电缆公司指派赖某从事临时性工作的行为是对赖某工作内容的适度调整,不是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也不侵害赖某的合法权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判决驳回赖某的诉讼请求。律师寄语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用人单位有调整权的,可以单方面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用工自主权的表现。调整时应综合考虑岗位、技能及工资报酬等因素。如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证明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否则承担败诉的责任。案例二:劳动者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案情概要】2006年,徐某进入某扶梯公司从事油漆工工作,某扶梯公司与徐某订立劳动合同,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禁烟场所吸烟、员工累计三次受到警告通知单处分均为严重违纪,严重违纪情况下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度徐某受到过两次警告处分。2010年8月,徐某在油漆房旁吸烟且不服从管理被某扶梯公司再次警告处分。次日某扶梯公司通告称徐某在油漆房旁违规抽烟以及累计三次警告处分都构成严重违纪,作出解除与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了工会。嗣后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扶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某扶梯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徐某赔偿金。扶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徐某在油漆房这样一个禁烟场所吸烟不仅造成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而且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某扶梯公司单方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也不应支付徐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律师寄语什么是严重违纪?《企业规章制度》只要是《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是不是都可以解除?法院有权审查并判断《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案例三:用人单位依据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案情概要】张某于2007年11月5日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于2007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6日止。合同还对张某的工作岗位、工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某科技公司于2008年9月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2009年4月13日张某休息,上午10点左右,张某乘坐一辆“黑车”前往某科技公司宿舍区。2009年4月20日,某科技公司向张某发出离职通知单,以张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禁止坐“黑车”的规定适宜进行倡导性规定,不宜作为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该规定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张某支付赔偿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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